摘要:我国成人教育事业在迅速发展的同时,在宏观和自身制度方面出现不少问题,究其根本是缺乏法律的支撑和保障。从我国成人教育发展的现状和法制化建设的必要分析,来确定成人教育的地位和作用,确立成人教育的法制化对策,为成人教育的发展提供良性的外部环境,最终实现依法治教,从根本上保证成人教育的发展和繁荣。
关键词:成人教育;现状分析;法制化建设
成人教育是我国高等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终身教育领域内的新成果。20世纪后,我国成人教育在办学形式、规模和教学质量等方面有很大的改观,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越来越融合,不仅为国家经济建设培养人才,而且提高了国民的整体科学文化素质。只有确立成人教育的法制化对策,为成人教育的发展提供良好的法制环境,才能从根本上保证成人教育事业的发展和繁荣。
一、我国成人教育之现状思考
我国成人教育的现状总结如下:
1.国家对成人教育发展的战略性指导和规划存在缺失。国家对成人教育存在调控与指导上的缺失:我国对基础教育和高等教育都提出了明确的目标定位和详细的中长期规模与结构的规划,但对成人(继续)教育只有宏观或极为宏观的政策性的宣传,几乎没有系统全面的规划纲要和政策上的指导方针。教育部在协调全国成人教育发展时,仅有的依据是《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同时借助高等教育和职业教育的相关部分内容指导成人教育工作,使得我国成人教育规模在普教、高教大繁荣的时代背景下,却出现了一定程度的萧条。国家应加快成人教育立法工作,使成人教育各项工作的有序稳定发展有政策和法律法规依据。
2.成人教育的地位和重要作用存在认识上的偏差。成人教育是终身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能促进经济发展和科技进步,是推动生产力前进的有效部分。对国民精神文明建设发挥不可估量的作用,对发扬民主、健全法制、促进和谐社会建设都有直接的作用。但这些作用并未被全社会真正重视起来,普遍认为成人教育是普通高等教育的填补,处于可有可无的从属地位;少数院校甚至把成人教育作为教育创收和改善职工福利的另类渠道;受教育的成人也不乏混学历的学生,给成人教育带来不小的负面影响。同时,社会对人才的需求多以高等院校为主,给成人教育的招生和就业带来不利影响。应正确认识成人教育在我国社会发展和经济建设中的突出地位和作用,不断学习新知识、新技术,适应社会发展的需求。在教育事业的发展中,要有竞争和创新意识,使成人教育的发挥其应有的社会作用。
3.成人教育的发展与社会发展和经济建设的需要存在矛盾。成人教育的发展类型多样化,教育对象广泛,受教育的覆盖面不够理想。成人教育明显存在着重从业人员多,轻无业人员(包括退休人员)少;重城镇教育,轻农村教育等情况,前来接受教育的人多是在职人员需要通过学习理论知识来提高工作能力,但他们以工作为主,只能利用工作之余学习,他们在学习中容易受到工作、家庭的影响,这是成人教育对象的独特之处。致使社会的弱势群体不能享受平等的受教育权利,在一定程度上加剧了贫富差距和地区发展差距,给社会经济的发展带来阻力。应积极构建合理的成人教育新体系,发挥政府的统筹协调作用,学校要根据办学实际突出自主创新作用,同时需要企业和社会的积极参与,共同为成人教育就业创造良好的条件。以社会、市场需求和学习者为导向,科学设置和调整专业内容,使其实现自身价值,为社会发展和经济建设做出积极贡献。
4.管理体制不顺畅。自1998年教育部机构改革后,成人教育司与职业教育司合并后专管中等职业教育,原成教司的成人教育管理职能被分解归入到高教司、学生司、规划司、等部门,导致管理体制上的断接,致使成人教育陷入混乱的管理状态。我国成人教育管理体制实行国家统筹管理,还停留在以管理为主,缺乏服务高校的意识,为成人教育提供全方位政策扶持和指导性面向市场的改革较弱[1]。成人高校管理体制普遍存在政出多门、条块分割的问题,多以分级办学和各自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在教学内容上,存在理论与现实需求不符的矛盾;在成人教育生源上片面追求经济效益,招生门槛过低,出现人才过于泛滥供过于求;地方政府的“块块管理” 使行政主管与监管存在缺失,与地方办学活动中出现的自由主义之间不能充分协调,出现体制脱节的问题。这些问题追根溯源是管理体制的不顺畅所致。应强化我国政府的职能,在立法和政策中引导成人学校的发展,教育体制和经费的投入由国家制定硬性标准。
二、成人教育法制化建设之必要性思考
从我国成人教育的现状不难看出其法制化建设较为薄弱:
1.法律保障成人的受教育权。主要的法律依据有:我国的《教育法》第19条规定:“国家实行职业教育制度和成人教育制度。各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以及企业事业组织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并保障公民接受职业学校教育或者各种形式的职业培训。国家鼓励发展多种形式的成人教育,使公民接受适当形式的政治、经济、文化、科学、技术、业务教育和终身教育。”我国《宪法》第19条规定:“国家发展各种教育设施,扫除文盲,对工人、农民、国家工作人员 和其他劳动者进行政治、文化、科学、技术、业务的教育,鼓励自学成才。”第46条也明确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享受教育的权利。”我国目前的受教育权,仅针对处于义务教育阶段的未成年人,成人因为年龄及职业等各种因素造成其受教育的不平等。但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且我国目前的成人教育已具规模,有必要通过立法来确认成人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权,保障其受教育的畅通。由于迄今为止没有专门立法,导致成人教育战略地位没有落实,管理体制没有理顺,各方责权利得不到明确,经费投入得不到保证[2],实现成人的受教育机会均等。
2.成人教育在国家教育体系中的地位日益凸显。成人教育立法是确保成人教育的战略地位,发挥成人教育在国民经济中巨大作用的迫切需要[3]。成人教育对国家的经济发展和国民精神文明等综合素质的提高具有不可低估的推动力。但我国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经济发展落后,并且国民的受教育程度普遍偏低,国家对教育的投入受到各种因素的制约,使成人教育的发展陷入僵局。由于各种原因,教育部门及相关社会团体并没有真正认识到成人教育的重要性,忽视了成人教育在国民教育中的地位,不利于成人教育的生存和发展。目前国家大力提倡终身教育的发展,而成人教育作为终身教育体系的一个关键组成部分,是构建学习型社会的最佳推动形式,可以在很大程度上改善和提高全民的科学文化素质水平,为实现国家的科教兴国战略培养人才。从立法的地位来确保成人教育的作用,确立成人教育的长久战略地位,对教育法的完善和受教育权的尽可能完全平等具有重要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