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在堕胎现象普遍化的今天,堕胎是否合乎道德?笔者从康德的道德绝对命令出发,审视和探讨堕胎问题。其间,笔者发现道德准则和道德评判与生存权的优先性下的人性发生了冲突,是否堕胎的选择在道德范畴内是举步唯艰的。
【关键词】堕胎;绝对命令;生存权;人性;内在价值;道德评判
近些年来,堕胎变得越来越普遍化。堕胎是否合乎道德?这是个历史久远的道德难题,它不仅牵涉到一个人乃至一个社会的道德和信仰问题,而且影响到一个国家的政治局势,它越来越成为女权主义者与政府争论的问题。当今世界,对于这个问题的选择,每个国家有每个国家的看法,每个民族有每个民族的准则,每个宗教团体有每个宗教团体的规定,每个人也有每个人的观点。在这里,笔者尝试以康德的纯粹理性的绝对命令为尺度,探讨解答“堕胎是否合道德”这一问题。
一、堕胎纠纷历史——伦理道德的考验
在西方国家,关于堕胎的问题更是纷繁复杂,不仅仅停留在伦理道德层面,它随着女权主义的兴起而成为公众的热门话题,并且成为女权主义者经常与政府争论的问题,很大程度上已经牵涉到国家的政治和法制建构。
在美国,自布什上台后,许多州都在积极地推行不鼓励堕胎的措施,但南达科他州州长迈克·郎兹2006 年3 月6 日签署一项法案,禁止南达科他州内的堕胎行为,该法案已经于美国最高法院的关于堕胎合法化的决定已经完全不同了。这项法案规定,除非为了挽救妇女生命,否则医生实施堕胎手术是违法行为,即使是实施与乱伦或者强奸有关的堕胎也不行。
法国方面,妇女在追求自由与平等的漫长而艰难的斗争历程中,1975 年法国颁布法律允许妇女堕胎,妇女的生存条件和社会地位有了明显的改善。
而德国,法律虽然并未规定妇女没有堕胎权,但是不允许药物堕胎,可以选择去医院做手术;德国刑法同时有规定,堕胎仅有孕妇同意是不够的,而必须是为顾及孕妇现在和将来的生活情况,医学上认为孕妇有生命危险或严重损害其身体或精神健康之危险,除堕胎以外别无他法可避免的。不符合这个条件的堕胎构成犯罪,实施者和孕妇均罚。
在英国的习惯法传统中,堕胎算不上伤害生命,也不属于非法。可是在爱尔兰,法律规定妇女没有堕胎权,禁止堕胎,但当孕妇因无法堕胎而存在自杀的可能时,则允许其堕胎。
古中国,受以农为本的小农思想的影响,绝大多数人是反对堕胎的,统治者也不例外。人们受天人学说和佛家因果报应的影响,认为堕胎是杀生行为,有悖于“好生”之德和国家的“重生”之政,会引起不详后果:
有一鬼白目连言:“我身常如块肉,无有手,脚,眼,耳,鼻等,恒为虫鸟所食,罪苦难堪,何因缘故尔”答:“汝前世时常与他药,堕他儿胎,是故受此罪。” (《法苑珠林·87》)
此外,自秦汉来,统治阶级也通过各种律法来反对堕胎行为:
若刃伤及折人肋,眇其两目,堕人胎,徒二年。堕胎者,谓辜内子死乃坐,若辜外死者,从本殴伤论。(《唐律·斗讼》)
到了清代,一些有识之士发现禁止堕胎的弊端,开始对大众反对堕胎的态度提出质疑:
医者曰:“药医活人,岂敢杀人以渔利。汝自以奸败,与我何有?”女子曰:“我乞药时,孕未成形,倘得堕之,我可不死,是破一无知之血块,而全一待尽之命也。既不得药,不能不产,以致子遭扼杀,受诸痛苦,我亦见逼而就缢,是汝欲全一命,反戕两命矣。罪不归汝,反归谁乎?”(《阅微草堂笔记·如是我闻三》)
现在在我国国内,堕胎是一种个人行为,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堕胎是一种违法的行为。目前只能属于道德伦理,在公众中纷争不断。中国是一个特殊的国家,人口众多,在实行计划生育的现在,这个问题更显得突出。
二、堕胎问题起源——堕胎过程中的人性
为什么堕胎会成为一个至今的伦理难题?这不可不说,与堕胎的过程有着密切的关系——相关的人性问题都从堕胎的过程中产生——这就要追究到堕胎所用的方法。有部用新的音波技术制作的电影叫《无声的尖叫》,就引起很多争论。这部电影剖视一个十一个星期大的女婴被堕胎时的情形。在影片中,我们可以看见一个孩子在子宫内的轮廓,她在挣扎,但是无法反抗抽吸器,头部被撕掉,接着被肢解,最后头部被压碎,逐块被吸走。
其实,现实生活中的堕胎虽然手段多样,但都与电影中的相差无几,本质上是相同的。
纵观古中国的堕胎方法,主要有两种。第一种是药物堕胎,王焘的《外台秘要方》载《落胎去胎方四首》收录了一首《广济疗落胎方》:取牛膝六七茎,绵缠捶头令碎,深内至子宫头。忌生葱、猪牛肉。实质上,这等同于让孕妇体内的胎儿通过服用这些药物实现死亡,或者通过这些药物破坏胎儿的生存环境实现死亡,即隐性他杀!第二种是外力堕胎,即人们借用外力击打,挤压,震动腹部,促使腹中胎儿流产。《徐孝嗣传》载,“父被害,孝嗣在孕,母年少,欲更行,不愿有子,自备投地者无算,又以捣衣杵舂其腰,翕服堕胎药,胎更坚,及生,故小字遗奴。”①
在现代社会,除了使用一些药物外,我们更多的是使用西方医学范畴的堕胎手术,主要有五种:
1、抽吸割除术
这种堕胎术是在胎儿出生前十二个星期内进行的,胎儿仍然很小,可以用一个强力的抽吸器(这个抽吸器的能力是普通家用吸尘机的二十五倍)把他吸出。凭借抽吸器的力量,撕裂或者绞拧胎儿的身体,将肢体逐部撕开,直至只剩下头部——胎儿的头部太大,不能从吸管中通过——然后,需要用钳子插入子宫内,攫获这个单独漂浮的头部,然后将它钳碎,直至头部能够通过抽吸管被挪走。(基本上,胎儿是被撕裂后用抽吸器吸出)。
2、分碎术
这个手术通常用在胎儿在肚中第四到第八个月。子宫颈被扩大,插入子宫的不是抽吸器,却是手术钳(类似大工具钳),把胎儿的身体夹着,逐部拧掉,一块一块的取出,然后将脊骨和头颅骨压碎拔出,另外用一把割除器或者锋利的椭圆形刀子刮干净。手术中,刀子被放置子宫内转动,当碰上障碍物,刀子就集中刮擦。其间,胎儿的手臂可能被割走,腿部被割走,面部被砍碎,头部被砍掉,身体被肢解,切断为很多细块,然后身体各部分和胎盘被抽吸而出。
3、盐水法,也叫盐毒法
这个手术是用一支三吋半到四吋的针,从母亲的腹壁插到羊膜囊中,抽出200mm的羊水,然后以一种强度的浓盐水替换。在这个程序中,胎儿是把盐吞掉,在盐中“呼吸”。基本上,胎儿全身的皮肤被盐熨伤,慢慢被毒死,然后母亲开始分娩,排出一个死的烧伤了的枯萎的婴儿。
4、前列腺素激发法
前列腺素包含一些荷尔蒙类的化合物,当被注射或使用在子宫肌的时候,可以损坏胎儿的血液循环,胎儿的身体剧烈的收缩,然后被排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