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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助执行相关问题探讨
来源:互联网 sk006 | 谭智华 李慧
【分  类】 政治与法律法学
【关 键 词】 民事执行   协助义务   制度构建
【来  源】 互联网
【收  录】 中文学术期刊网
正文:

  对法院直接予以司法处罚责令民事赔偿,被处罚人不服,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对改正错误,积极采取措施履行协助义务,减少损失的,法院可以酌情减轻或免除其法律责任。

  六、协助执行制度的立法完善

  我国现行的协助执行法律规范主要体现在《民事诉讼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等司法解释之中。但这些法律规范相对粗糙,存在诸多不完善的地方。为此,健全完善协助执行制度对于解决“执行难”具有重要意义。

  (一)确立“协助执行”为民事执行的基本原则

  法律的基本原则,是指贯穿和体现在整个法律规范之中的基本原则和准则。对法律规范的制作起着提纲挈领的作用。针对“协助执行”所涉及的主体多元,内容广泛的特征。“协助执行”应当成为执行工作的一项基本原则,在立法上加以确定。在现行执行工作的理论上,认为协助执行是民事执行的基本原则。⑩或认为有关单位协助执行与人民法院执行相结合是民事执行的原则。⑾但《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并未对协助执行作为民事执行的原则加以规定。为此,笔者建议目前应由最高人民法院在司法解释中明确规定:“与执行案件有关联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乃至其他组织和个人均有义务按法院的通知或裁定要求协助执行生效法律文书。”并在今后《民事诉讼法》的修订中作为执行工作的基本原则纳入其修订范围。

  (二)完善协助执行的义务主体制度

  目前立法规定的协助义务主体仅有几类:银行及其他储蓄业务的单位;不动产或汽车等特定的动产、知识产权、股权、股票办证过户等相关管理单位;持有被执行财务或票证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工作单位和执行标的为房地产等不动产的基层组织。这些规定没有囊括完所有应当履行协助执行的义务主体,立法应当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增加以下一些主义为协助执行义务人。一是持有被执行人债权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二是被执行人的工作单位和居住地的乡(镇、街道)政府及居住地基层自治组织;三是被执行人现金交往、资金流动的过程中任何一个环节的单位和个人以及保管、占有、借用、租用被执行人财产的单位和个人;四是因妨碍执行的案外人。

  (三)完善协助执行义务的履行方式

  目前立法关于协助执行义务的履行方式只有协助调查、协助冻结、押扣、提取财产和资金协助办理过户手续等几种,不适应协助执行的需要。立法应当进一步完善协助执行义务的种类以及每一种协助执行的具体要求。

  1、协助调查。一是明确协助调查的范围。协助调查的范围相当广泛,应包括协助调查资金流动、存款、债权、股权的状况,不动产和大型动产的状况;知识产权的状况;被执行人员的住址、户籍、行踪情况;被执行人为单位的注册登记交纳税收、经营活动情况以及法定代表人、下属单位构成的情况。二是协助调查应当及时、准确,尤其是与被执行人的财产有关的单位必须向法院如实提供调查的情况。三是拒绝协助调查的,除依法承担罚款、拘留等法律责任外,法院可以强制提取作为协助调查人的账簿,强制查阅调查所需的各种资料。

  2、协助冻结、划拨、提取、支付资金。其要求是:必须及时,不得以其他借口相互推诿;必须完整,不得部分协助。但有正当理由得除外。

  3、协助查封、押扣、交付、财产以及办理相关的过户手续。其协助责任一是证实查封、押扣的情况。二是协助看管、保管被查封、押扣的资产财产;三是协助拍卖、交付被执行人的财产;四是依法办理、协助办理相关物产的过户手续。

  4、协助执行秩序维护,执行情况证明,被执行人的思想教育疏导。公安机关以及被执行人所在单位、居住地的基层政府和村(居)委等自治组织应当依法履行其职责,协助执行现场秩序维护,对执行情况作证实证明,对被执行人的思想教育疏导工作。

  5、查处拒不执行和拒不协助执行的国家机关及企事业单位和公务人员。立法应明确国家检察机关、纪检、监察部门、组织人事部门,应依照其各自的职权,对拒不执行和拒不协助执行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以国家公务人员予以查处、以协助和推动法院执行。

  (四)完善拒不协助执行的法律责任制度

  1、完善拒不协助执行的法律责任体系。进一步明确拒不协助执行的行政责任、司法处罚责任,明确拒不协助执行人民法院裁判的刑事责任。

  2、完善法律责任的追究程序。一是完善行政处分中,法院的司法建议、证据移送以及行政处理后情况反馈制度。二是完善司法警告制度和完善司法罚款、司法拘留的证据、审批制度、告知制度和执行制度。

  3、完善法律责任的救济制度。对司法处罚不服的救济,应当明确向上一级法院复议的权利、期限和暂缓执行的条件等制度作出较为详细的规定,以保障司法处罚的公正和合理。

  注释:

  ①协助执行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协助执行是指法院间的协助执行和有关单位和公民的协助执行。狭义的协助执行是指有关单位和公民对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的协助执行。本文中的协助执行是指狭义的协助执行。

  ②谭兵、李浩主编:《民事诉讼法学》,〔M〕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460页。

  ③谭兵、李浩主编:《民事诉讼法学》,〔M〕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443页。田平安主编:《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篇》,厦门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62页。

  ④康昌华:《论作为义务的配置基础与类型》,〔J〕载《中国法学网》(www./iolaw.org.cn),2009年9月8日访问。

  ⑤程燎原、王人博著:《赢得神圣—权利及其救济通论》,〔M〕山东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1页。

  ⑥谭智华著:《法治与社会和谐》,〔M〕人民法院出版社2009年版,第70页。

  ⑦沈宗灵著:《现代西方理学》,〔M〕北京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254页。

  ⑧谭秋桂著:《民事执行原理研究》,〔M〕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第263页。

  ⑨于喜富主编:《民事法制执行制度的创新与争鸣》,〔M〕人民法院出版社2003年版,第246页。

  ⑩谭兵、李浩主编:《民事诉讼法学》,〔M〕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443页。

  ⑾田平安、李龙副主编:《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篇》,〔M〕厦门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6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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