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青少年犯罪具有其犯罪主体、犯罪方式、犯罪对象的特殊性,预防青少年犯罪已经成为各界研究的焦点。青少年犯罪有其社会价值观的偏差的原因,不恰当的社会价值观就会导致犯罪的发生,青少年对于社会担当的不恰当理解和行为的实施直接导致青少年的犯罪,这就是价值观错位影响行为的结果。
关键词:社会价值观 青少年犯罪 责任 担当
青少年犯罪之所以受到社会各界的重视,是由于其犯罪主体的特殊性和犯罪行为的危害性。说其犯罪主体的特殊性,是因为其犯罪主体是青少年,或者说是未成年人,按照我国宪法规定,年满18周岁的人就是成年人,末满18周岁的人就是未成年人。年龄未满18岁的青少年,本来应该是学习进步、积聚力量、充满理想的,而这样的人员的犯罪,不仅仅是其个人的灾难,更是家庭、社会、教育的遗憾;说其犯罪行为的危害性,是因为这个特定的犯罪主体,因其人格发展还未完全、社会认知还未成熟、思想发展还未到位,导致其犯罪行为的后果极为恶劣,以现有的统计结果看来,青少年犯罪主要以财产犯罪、暴力犯罪和性犯罪为主,都是极为恶劣和对社会危害巨大的犯罪类型。
对于青少年犯罪的研究,是世界各国犯罪学研究的重点也是焦点。青少年犯罪的研究发展到现在,已经相对成熟,从犯罪动机、犯罪预防、犯罪过程、心理分析、教育分析、犯罪后矫正等不同的角度,都有相对成熟的理论和实践。本文拟从社会价值观的错位等视角对于青少年犯罪进行观测,在这里我们引入一个概念——社会担当。这个观测的角度直接关联到犯罪的动机、过程和犯罪后果,希望经过一系列的分析,对于青少年犯罪的预防有所借鉴意义。
一、社会担当的概念界定
处理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关系,不仅仅是伦理道德层面的核心问题,更是我们研究社会个体行为的一个重要的出发点和观测点。本文提出的社会担当,就是要从个体处理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不同角度的层面来分析个体行为的特征。为了便于将社会担当的概念紧靠于本研究课题,在本文中,我们将社会担当定义为在一定的社会环境中,个体出于本人或其密切群体的利益而进行的以恰当或者不恰当的社会行为方式而做出的具有责任担当或者使命完成性质的行为。
对于这样的概念定义,根据本文的研究需要,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层面进行解读。
第一个层面,这种社会担当行为的出发点为本人利益或者与本人密切相关的群体的利益。前面说过,处理个体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关系是我们研究行为的重要观测点。对于社会担当的研究和分析,我们首先要明确其行为背后的利益出发点。
第二个层面,社会担当行为具有一定的责任担当或者使命完成的倾向。在我们进行青少年犯罪研究的过程中,我们发现很多犯罪案件的实施都与一定的责任担当或者任务完成等现象相关。比如,有的青少年的盗窃犯罪是为了满足个人或者亲友的消费需求、文革期间的青少年犯罪很多是为了表明自身的阶级立场、而很多所谓的“古惑仔”的青少年犯罪是为了完成所谓的兄弟义气和男人气概。
第三个层面,这种社会担当的行为是正常的社会事实,而其结果有可能是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犯罪行为。按照迪尔凯姆的理论,犯罪也是一种正常的社会事实。在我们的研究中,我们将社会担当作为一个正常的社会事实来分析,只不过,当社会担当在不同的社会环境中以某种方式出现时,他的结果造成了社会利益的损害,也就是造成了具有犯罪性质的社会结果。比如:在文革时期,很多红卫兵小将所实施的在特定的历史时期中被认为是正确的行为,所造成的结果是具有犯罪性质的。
第四个层面,行为是在一定的价值观的基础上形成的,对于青少年应该具有更为确切的界定。社会担当说到底是一种价值观的表现,而青少年正是价值观和世界观形成的关键时期,如何有效引导其价值观,如何正确引导其社会担当来进行有益于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是我们这篇文章中最重要的关注点和结论。另外,社会担当的趋向与文化有着紧密的联系,当一定的文化影响转化为价值观后,特定的担当的价值观即形成。
第五个层面,在实施社会担当的行为的时候,其行为能力以及行为方式对于结果是有直接影响的。前面所说的社会担当除了思想和概念上的思考以外,还有行为方式和能力的思考。说白了也就是思和行的统一以及社会适应能力的训练。
二、社会担当与社会失范比较
社会失范的概念主要是由迪尔凯姆提出的,他认为,过快的分工往往会导致社会对个人的行为缺乏法律道德的约束,对分工产生的新角色的规范模糊而不详尽,结果是社会成员丧失了指导他们行动的共同信仰和价值观,从而导致社会失范[1]。而莫顿则在这一方面进一步修正了迪尔凯姆的理论,他认为,一定的社会行动类型总与社会结构相关联,跟正常行为一样,越轨行为也是社会结构因素作用的结果。社会结构总存在着差异、矛盾和冲突,这些冲突是导致社会失范的主要原因[2]。两位社会学大师的社会失范的思想对于犯罪学理论有着重要的影响。何勤华教授指出,社会产生了犯罪,犯罪反过来又危及到社会的存在,因此要解决犯罪问题,重要的就不是针对犯罪者个人对社会所起的破坏作用而去寻找普适的威慑和矫治之策,而是必须把着力点放在探求犯罪的社会根源,改造社会、净化社会环境上。意大利犯罪学家菲利认为预防犯罪的根本在于社会改良革除社会弊病,如改善人们的就业状况、居住条件和文化教育状况直至社会制度等[3]。美国社会学家道格拉斯在其所著《越轨社会学概论》一书最后总结中说:“越轨犯罪是产生于社会环境中的社会行为的结果”。
从上述理论可以看出,犯罪的主要原因是由于社会失范引起,要解决犯罪问题,首先要解决社会环境净化的问题,缓解由于社会分工和社会结构引起的社会矛盾。这是一个经典的理论视角,是从犯罪主体的外部原因进行分析,是一种普遍性分析。本文所提出的社会担当,是结合我国特有的文化传统和价值取向,以犯罪主体的内部原因进行分析,当然,我们并没有否认犯罪现象发生的社会决定因素,只是从另外一个视角解读我国特有文化下的犯罪现象。
社会担当的概念界定在上一节已经进行了描述,我们主要是从文化和价值观的视角来解读我国特有的犯罪现象。我国传统文化对于“责任”推崇备至,认为“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天下兴亡, 匹夫有责”是君子所为,这宣扬的就是一种民族责任观和忧患意识。由这样的责任意识延伸出来,“路见不平一声吼、该出手时就出手”、“一人担当”这样的个体责任意识也深入人心。这样看来,责任文化已经渗透到我们的价值观的深层,而担当就是责任观最现实的表现形式。在本文中,我们就是要从担当入手,以一个独特的视角去解读犯罪现象。在我国现在越来越多的对于青少年犯罪现象缺乏责任意识的谴责声中,我们是不是可以从另外一个角度去研究一下这些犯罪现象呢——不是没有担当,而是担当的不恰当导致了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