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通过分析我国高等法律教育的现状,可以得出高等法律教育在教育目标、教学方法、学制中存在的不足,进而对国外高等法律教育中相关问题的比较研究,指出我国高等法律教育的改革方向。
关键词:法律教育;比较研究;教育改革
作为现代化建设的重要环节,我国的法治现代化建设正处于不断的发展完善中,而作为法治现代化建设的基础,高等法律教育问题正日益受到社会各界的重视。本文试图深入认识我国高等法律教育现状,找出我国高等法律教育中存在的弊端,在结合我国高等法律教育现实的基础上,借鉴国外高等法律教育之先进做法,对我国高等法律教育的改革提出建议。
一、我国高等法律教育的弊端
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日益发展以及公民法律意识的逐步提高,对高等法律人才的需要正不断扩大。但近年来,许多法律专业的学生毕业后却无法胜任实际的法律工作,从中凸显出我国高等法律教育存在的弊端,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教育目标不明确 任何教育都必须以某一种目标的设定为前提,高等法律教育也不例外。要构建一个高等法律教育体系,先要明确其培养目标,目标集中体现在对该项教育的定位与定型上,并由此决定该项教育的体制、方法、内容等一系列具体制度。
目前,我国高等法律教育的培养目标一般是套用高等教育的共同目标,简单表述为:“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具有系统法学理论知识和实践能力的能够胜任法律工作的专门合格人才。”就具体的教学实践而言,我们培养的是法学通识人才还是专门人才?培养的是法官、检察官、律师还是掌握一般法律知识的人才?进行的是精英教育还是大众教育?尚不太明确,法学院的本科教育到底是以素质教育为主还是以职业教育为主?还很不清楚。这就造成了经过几年的法学本科教育,理论水平上该提高的没有提高,该有较强实践能力的人才没有培养出来,法科毕业生既不能及时地从事法律事务,又不能较好地从事法学理论研究。 教学方法与实践脱节 我国的法律教学方法一般以老师系统讲授为主,即由担任某一门课程的教师在课堂上向学生系统讲授该门课程的基本原理和基本知识,课堂讲授的主要依据通常是在讲授该课时所用的教材,学生阅读的范围也限于法律教材。这种“以课堂为中心,以教科书为中心,以教师为中心”的教学方法过于强调知识的灌输和纯理论的探讨,这种填鸭式的教学方法使学生处于一个被动的局面,禁锢了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和创造性。同时,教师往往对法律教育的实践性重视不够,教学与实践脱节,虽然目前法律教育的课堂上也出现了案例教学,但案例多以假设为主,围绕某一部门法,以达到帮助学生理解法条的目的,与实践教学的宗旨相去甚远。法律教育就其性质来说主要不是以学术为导向的,而是以解决问题为导向的。实践才是法律的生命与灵魂,理论本来是要培养实践能力的,但是现在它与实践的距离却越来越远。这种忽视对学生处理实际法律案件能力和基本理论知识理解能力培养的教学方法,最终使得法学院的毕业生法学的基本理论掌握得不扎实,处理实际案件能力欠缺,不能很快适应实际法律工作,把法律教育机构应当完成的任务留给了法律实践机构。 法律教育层次混乱 我国的法律教育的层次恐怕是世界上最多的,从教育机构来看,有高等法律院系,政治或公安专科学校,司法或公安方面的管理干部学院,以及各种形式的业余法律教育。从层次上看,我国有专科、本科、双学位、研究生班、法律硕士、博士和博士后等。正如贺卫方先生所言:“世界上大概没有第二个国家,在正规的大学之外尚有像我们这样名目繁多的法律教育种类与层次。”种类繁多的教育机构,跨度过大、过低的办学层次和各个部门各搞一套的办学体系,与建立一元化的法律职业共同体和统一的法治国家的基本要求已完全不适应。法学教育的层次多样化容易造成法律人才素质低下,尤其是各类成人教育和职业教育培训,几乎无法监控质量。如何保证不同种类的学校在同一学位层次上达到最低的要求,如何区分这些不同层次的法学教育的目的和要求,都是非常模糊的。 对国外法律教育的借鉴 从1895年中国第一所普通法学本科大学在天津中西学院设立起,中国普通本科法学教育已经走过了一个多世纪的路程。100多年来,在“西学东渐”以及我国由封建专制向民主法制社会转型的大背景下,中国法律和法学教育的现代化在各个不同性质的社会条件下,以不同的发达国家为参照系,通过各种途径引进移植,逐步吸收改造以及融合,以求能够找到一条适合我国法制现状的法律教育之路。这是一条曲折而漫长的道路,需要我们在不断变化的社会环境中对法律教育做出变革,以期适应时代的发展。下文便从教育目标、教学方法、教育学制三方面对目前国外的法律教育做一番认识。 教育目标 大陆法系的法律教育注重法律原理,相对忽视法律技能的培植,把普通本科教育作为学术教育,培养具有学术精神和一般文化素质的大学生,那种由律师、法官参与的法律职业训练,被置于高等教育之外,在这种培养目标下,学生能够具有扎实而广博的理论功底。
在英美法系的国家,法律教育的主要目标在于培养实用型,具有独立操作技能的法律人才,也就是培养法律职业者。所以,英国和美国的法律教育在性质上属于职业教育,作为一种职业教育,法律教育的目标即是培养合格的律师,学生毕业就可以进行法律事务操作,这种培养目标的优点在于学生对社会的适应性很强。 教学方法 从世界范围来看,因所属依据的法律体系不同,法律教育方法也可分为两大类,即以讲授式为主要形式的大陆法教学方法和以案例分析为主要形式的英美式教学方法。
大陆法系的法律教育是一种学科教育,其教学方法与其规范性、系统性的制定法法律传统紧密相连,是大陆法原理的自然派生物。教学方法强调教学的系统讲授,旨在向学生传授知识,法律教育不在于提供解决问题的技术,而在于对基本要领和原理的教导。“法律教育所要求的内容并不是对实际情况的分析而是对法律组成部分的分析”,比较注重对抽象的概念和原理进行阐释和分类,法律注释成为法律教学的主要特色。
英美法系教学方法的最大特色是案例教学。英国的法学院不为学生提供完整的法律教育课程,主要采取自主性学习方式,学生在自主性学习方式享有极大自由的同时,必须遵守严格的纪律,履行自己的义务。 教育学制 在大陆法系国家,大学法律系学生一般是大学本科生,也培养法学硕士,博士研究生以及博士后研究人员。以德国为例,德国采取的是“双轨制”法学教育模式,即德国的法学教育被划分为大学学习和见习服务两个阶段,第一阶段主要在大学阶段完成,在通过国家的司法考试后获得法律职业工作者的从业资格,进而进入第二个阶段即国家组织的司法研修,主要是大学课堂上所学的法律知识,再加以实务性训练、消化,重点是掌握各种法律的程序以及法律文书写作技能性训练,司法研修结束后,再次参加国家司法考试,考试合格后,就获得了法律职业工作者的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