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农民政治权益是农民权益的重要组成部分。本文拟从强化保障农民政治权益的法治意识、完善保障农民政治权益的法律法规、健全表达农民政治权益的组织形式、拓宽农民政治参与的渠道途径、完善实施村民自治的制度体系、打牢支撑农民政治权益的经济基础和培育维护农民政治权益的政治文化等方面,对保障我国农民政治权益的法治路径进行探析。
关键词:农民政治权益;存在问题;法治路径
近年来,我国颁布实施了一系列关于保障农民政治权益法规和政策,并且取得了明显成效。从理论上讲,农民与其他社会成员都应享有各项平等的政治权利,其权益也应该得到充分的保障。在农民的权益体系中,农民的政治权益处于主导地位。但是,我国相关法规和制度的缺失,制约和阻碍了农民政治权益的发展。因此,要从巩固我国国家政权的战略高度,强化农民权益法治保障的意识,并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
一、强化保障农民政治权益的法治意识
提高保障农民政治权益的法治意识,首先要正确分析和界定农民、权益、农民权益和农民政治权益的内涵。关于农民的概念,学术界最为常用的方法就是从职业的角度来界定,把一切从事农业生产的劳动者称为农民。但我国法律界和政策制定者又从户籍标准的角度对农民进行了认定。1958年1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管理条例》正式实施以后,我国形成了农村户口和城市户口“二元结构”的户籍管理体制。据次规定,凡是具有城镇户口的居民(不管他从事何种职业)就是城市居民;具有农村户口的居民(不管他从事何种职业)就是农民。这是我国目前法律上确认农民的唯一标准。笔者认为,农民从一个职业称呼,逐渐演化成了一种社会身份的象征。权益一般是指公民应有的不容侵犯的各种合法权利和利益的总称,农民权益主要是指农民应享有的政治、经济、法律、文化、教育、卫生及社会保障等权利和利益。它既包括法律、法规己经赋予的权益,又包括农民作为社会成员应该享有的权利和应该获得的利益而现实中还没有得到的权益。其中,政治权益是农民权益的前提。农民的政治权益是农民参与并影响政治生活的权利和利益,主要包括农民政治平等权益、政治自由权益、政治民主权益和农民组织权益等。新中国成立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选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等法律法规的颁布实施,使广大农民群众对其政治权益保障的法治意识明显增强,但也存在一些不足。一是农民的政治冷漠心理。所谓政治冷漠症是指“主体在有选择权的条件下,对政治生活缺乏责任心和兴趣,缺乏参与政治活动的动力的一种心理状态”。[1]当前农民的政治冷漠症主要表现为有相当一部分农民对政治问题漠视,对政治活动冷淡、疏远甚至逃避。二是对农民政治权益的保障仍存在政治层面。宪法明确规定,我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农民是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最重要的基础,也是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依靠力量。但是,对如何切实保障农民的政治权益,有关法律和政策没有做出具体规定,仍停留在一般的要求和号召方面。三是依法维权意识差。由于受小农经济下封建文化的影响, 加之农民文化水平普遍较低、自身素质不高、居住分散、社会关联度差、信息来源与交流不多、对法律知识了解很少,致使农民缺乏参与、自主意识,崇官、拜官、怕官意识相当严重。因此,要进一步提高依法保障农民政治权益的意识,进而把农民的政治地位用法律法规和政策固定、具体化,并落实到农民政治权益保护实践。
二、完善保障农民政治权益的法律法规
实践证明,健全的法律法规是保障农民政治权益的有力支撑。尽管近年来,我国先后出台了一系列关于保障农民权益的法律法规,但农民政治权益的法治保障仍显得乏力。一是法律法规的缺憾。如,农民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缺失。我国1953年《选举法》对农村与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作了不同的规定,即自治州、县为4:1,省、自治区为5:1,全国为8:1,这个比例一直延续到1995年。1995年的《选举法》虽然把各级人民代表选举中的农村与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统一改为4: 1,但在规定农村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时,却多于市区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另外,从历届全国人大代表的构成看,第一届全国人大有农民代表63人,占5.14%;第二届67人,占5.46%;第三届209人,占6.87%;第四届662人,占22.9%;第五届720人,占20.59%;第六届348人,占11.7%;第七届与工人代表之和占23%;第八届280人,占9.4%;第九届240人,占8%。[2]并且历次全国人大会议中真正属于农民身份的代表不足5%。可见,农民享有的政治权利与其占全国人口总数80%左右的比例规模极不匹配。二是法律法规的缺位。如,农民的居住和迁徙自由问题。1912年《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第六款最早规定了人民居住迁徙自由权。1954年宪法第九十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公民有“居住和迁徙的自由”。 1958年的《户口登记条例》,严格限制农民向城镇自由迁徙和居住。1975年宪法将居住和迁徙自由权从宪法条文中取消,1978年和1982年宪法也没有予以恢复,现行宪法的四次修改都没有涉及到这一权利。《居住和迁徙自由权世界人权宣言》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都规定了居住和迁徙自由权。联合国大会1948年12月10日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和1966年12月16日通过的《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规定了居住和迁徙自由权的内容。1997年10月27日,中国政府代表在纽约联合国总部签署了《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2001年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0次会议批准通过该公约,2001年6月27日该公约在我国生效;1998年10月5日中国政府签署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全国人大常委会尚未批准该公约。三是法律法规的歧视。专家测算,一个农民工平均一年给城市创造的价值在2.5万元左右,而他们平均一年的薪酬才8000元,剩余的1.7万元都留给了城市。[3]城市是政治、经济与文化中心,而广大农村则处于政治的边缘地带。因此,一是适时修改宪法和相关法律。要完善农民权利法治,增加农民法定权利种类,制定专门的农民政治权益保护法,增加农民参政、议政、监督的机会和权利。二是消除对农民的各种制度歧视。改变国家决策权力在工农城乡之间配置不公的状况,还农民以国民待遇,消除对农民的各种制度歧视,加快对土地产权制度、户籍制度、用工制度、农村税费制度等进行改革,提高农民在政治上的话语权。三是发挥农民代表的作用。要在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中增加农民代表名额,以实现农民群众行使政治权利和当家作主的愿望。同时,要解决县、乡(镇)农民代表中代表素质不高、代表意识不强的问题,不断提高农民代表履行职责的能力和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