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20世纪九十年代中期以来,美国兴起了对犯罪人实行区别于肉刑的温和的羞辱性惩罚浪潮,主要表现为身份曝光、文字标记、自我贬损和公开诲罪道歉等形式,文章介绍分析美国羞辱性惩罚之争及其走向,论述了我国借鉴之必要性并提出若干建议。
关键词:犯罪 羞辱 惩罚 重新整合性
在全球道德危机的大背景下,犯罪率居高不下,犯罪社会控制成本不堪负重,监禁刑百受诟病,而作为替代性措施的罚金与社区服务,由于无法满足公众的道德谴责表达亦遭到质疑,在当今流行的言必称英美的法学比较研究范式中,国内学界对当代美国刑事司法中新兴的羞辱性惩罚浪潮的冷寂反应,多少有点令人不可思议,本文的写作发端于此。
一当代美国羞辱性惩罚的再兴
至十九世纪末美国历史上长期存在的耻辱刑已经销声匿迹,然而,20世纪九十年代中期以来,美国兴起了对犯罪人实行区别于肉刑的温和的羞辱性惩罚浪潮,主要采取以下四种方式:
一是身份曝光,这是最直接的方式,通过放大行为人所犯罪行的固有耻辱并把它传递到更广泛的受众那里,如一些市政当局通过报纸电视公告板等公开发表罪犯的名字,常见于被判嫖娼拉客。
二是文字标记。对犯罪人施加标记和符号。一些法官让小偷穿T恤上面宣告所犯的罪,让犯罪人带颜色鲜艳的手镯上面写着:“酒后驾车定罪”,“我开了空头支票”之类的话,一个法官命令一个妇女带一个标志上面写“我是一个儿童骚扰犯”;不那么戏剧化但更为常见的惩罚是,把耻辱性标记粘在犯罪人的财产上,一些司法辖区要求犯者酒后驾车罪显示特殊车牌或在保险杠上贴标签。法院还命令那些犯妨碍风化罪和其他犯罪的人在住所粘招贴警告他人躲避他。
三自我贬损涉及公开羞辱罪犯的仪式。要求罪犯站在公共场所如法院前,带一个表述他们犯罪的标志,更富有想像力的形式试图使惩罚与犯罪的性质相匹配,田纳西州的一名法官命令被定罪的入室盗窃者允许被害人到他家中搬走他所选择的东西。在纽约,一个恶劣的房东被判软禁在老鼠猖獗的房子里(在那儿,房客欢迎他的用的是一个旗子,“欢迎你,爬行动物!”)霍博肯,新泽西要求在公共场所小便的华尔街经纪人(或其他人),打扫城市街道。自我贬损惩罚是多种多样的,这只是个小例子。
四是悔罪惩罚有两种形式,一是要求犯罪人用广告宣传自己的被判罪,以第一人称描述自己的罪行,并向被害人道歉。这些惩罚把羞辱宣传与自我贬损的成分结合到一起,罪犯悔罪的真诚性倒是无关紧要的。另一种形式是道歉仪式。在马里兰州,少年犯必须要用他们的手和膝盖道歉,只有政府官员和被害人被他们的忏悔的真诚说服了,他们才能从押中被释放出来。其他司法管辖区采用以社区为基础的制裁:公开的道歉和适当的赔款。由于许多这样的惩罚考虑友好关系的恢复(与被害人),道歉仪式似乎主要用于那些犯罪人与被害人有家庭或社会密切联系的案件中。
美国法院越来越多地使用羞辱性惩罚对待如小额盗窃,侵占,袭击,持有毒品,有毒废物倾倒,伪证等非暴力犯罪。
值得注意的是,20世纪九十年代以来,羞辱性惩罚有专门立法的趋势。1996年克林顿总统签署了《梅根法》要求社区政府对有犯有性犯罪前科的人在迁入新社区时应当进行登记和公告犯罪记录`。在美国羞辱性惩罚不仅适用于个人,而且已经拓展到单位犯罪,根据美国单位犯罪量刑指南,一个公司如果违反了联邦法律被判有罪,量刑法官可以强制要求公司的首席执行官亲自到庭接受判决[1]
羞恶性惩罚的复兴产生于如下几个背景因素:一是二战以来全球化的道德危机的宏观环境下,犯罪率剧增,羞恶性惩罚试图重整传统道德;二是美国司法对非暴力犯罪的处以监禁的过度依赖,司法成本难以负重;三是来至政治上对作为监禁替代措施的罚金和社区服务不能表达民众道德谴责的抵制。
二十年来尽管美国刑事法律专家们认为就犯罪人来说,短期监禁的威慑作用并不比昂贵的罚金和社区服务多,他们呼吁以罚金和社区服务代替可能判处两年以下的非暴力犯罪,但是现实表明,监禁刑的使用不仅包括轻微毒品犯罪在内的犯罪,而且,还扩展到那些传统上只处以罚金和缓刑的犯罪上,如联邦法律上的白领犯罪;而对于司法机关和那些反对罚金的民众来说,罚金似乎是罪刑的价格标签,它过于中性,“虽然我们可能相信,对商品要高价,可能使购买者痛苦,但是我们不指责那些购买我们愿意卖的人”,社区服务也有这个缺欠,因为人们一般并不谴责教育智障人士,在疗养院安装烟雾探测仪,为低收入者修复破损的房屋之类,相反他们受到赞赏,法官让犯罪人从事这些活动,这使得公众很难接受法律对待潜在的行为态度的严肃性;而羞恶性惩罚与常规的替代性惩罚不同,它能够以明确和戏剧化的方式表达适度的谴责[2]。
二羞辱性惩罚的合法性之辩:历史的倒退还是历史的演进?
羞辱性惩罚是否具有正当性有一个有争议的话题。
羞恶性惩罚在法律上遭到两种质疑,一种是宪法性的,论者认为就第八条修正案的目的来说,羞恶性惩罚是残酷的和不同寻常的;另一种是非宪法性的[3],认为法官没有法定的权力去施加这样的刑罚。在Trop v. Dulles一案中,最高法院提出了第八修正案的现代解释, 最高法院声称第八修正案必须从:“衡量体面的标准是演进的这标志着成熟社会的进步”有人认为根据在Trop中所主张的“人的尊严”标准,羞辱惩罚根据第八修正案可能将是违宪法的,但是最高法院从未对这一问题作出裁决,最高法院涉及到体罚的判决先例法理显示,羞辱惩罚可能会得到维持。羞辱惩罚不象肉刑和体罚那样严重,没有可测量的肉体上的痛苦施加到犯罪人身上——这暗示着这种惩罚并不残酷,除了暂时的轻微的感情上的痛苦,犯罪人并没有遭受到什么。这种痛苦要比被强制送进监狱要小得多。羞辱惩罚也并非不同寻常,相反,它是传统的、经论证是无效的惩罚方式的具有创造性的替代物,其本质源于美国历史传统,但是,他的重现却是以不那么严厉却是更有效的形式[4]。
梅根法在美国引起了一定的争议,有的学者认为,它侵犯了迁居者的隐私权,不利于那些犯罪的人回归社会,还有的学者认为,这种行为与古代在死刑犯的脸上刻上“死囚”标志的行为没有任何区别,带来的后果是让人们对这些罪犯从温和的人身攻击和嘲讽道严重的社会排斥[5]。由于很多案件是公开审理的,实际上这些 罪犯或犯罪嫌疑人的这些记录已没有任何隐私可言。这一观点在美国基本上已成为主流观点。在鲍尔诉戴维斯一案中,鲍尔曾被指控是一个活跃的“商场小偷”,最后被宣告无罪。政府在执行公务时对外公开了鲍尔以前的这些记录,鲍尔提起了隐私诉讼,法院拒绝了鲍尔在程序上的要求,同时还驳回了他关于政府部门的公开信息行为倾翻他的宪法隐私权的请求,因为没有任何一个法庭的实体判决认为公开 政府官员行为(如司法机关的逮捕行为)的记录违反了宪法[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