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法》规定法人作品、职务作品是为了使法人更好地发挥社会职责,充分发掘利用本单位员工所创作作品的社会价值,造福社会。法人作品更多地体现了法人作为作者的社会责任。职务作品则兼顾了创作者和单位的权益,有利于调动单位和单位员工的创作积极性。本文就法人作品和职务作品的区别及其法律特征加以探析。 一、什么是法人作品法人作品是在法人或其他组织主持下,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著作权由法人完整享有。
《著作权法》第十一条规定:“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可见,法人作品一般是指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尽管规定中使用的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但是在实践中为简略起见,又为区别于个人作品,统称为法人作品,也有人称之为单位作品,它是从将法人视为作者这个角度来说明,即作者系法人单位。
根据第十一条的规定,构成法人作品至少需要具备三个要件:
(1)必须由法人主持,所谓“主持”通常是指组织、领导、协调和提供工作条件等,这些工作按照著作权法的立法宗旨并非属于为使作品具有独创性而进行的创作工作范畴,《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三条也明确规定:“为他人创作进行组织工作,提供咨询意见、物质条件,或者进行其他辅助工作,均不视为创作。”
(2)必须代表法人意志创作,这一要件体现了法人作品的实质与根本。虽然法人没有生理基础,但是法人有自己的整体思想和意志。这一整体意志来源于构成法人的自然人成员,但是超脱于各自然人成员之上。因为一旦形成法人自己的整体思想和意志,便难以说这是哪个自然人的思想和意志。一旦形成法人的意志和思想,该意志和思想可以约束该法人内的自然人,而自然人则无法约束法人的意志,且不受自然人的变更或死亡的影响。就作品的创作而言,的确,法人没有进行创作的生理基础,但是法人有自己的思想和意志,法人将自己的思想和意志借助于自然人成员的生理能力而加以实现,这就如同法人本没有谈判和缔约的生理能力,但是法人借助于自然人成员的生理能力而实现其谈判与缔约的意志,从而实现法人的团体利益。从现实意义看。法人在作品创作中有着不可回避的重要作用。法人虽然由自然人构成,但是单个人一旦形成团体,便产生了淡化成员人格、升华团体人格直至形成独立于其成员的团体人格的效力,至此,法人也就成为了独立的法律主体。而法人作为独立主体利用自然人的生理能力实现其整体意志的创作活动时,就产生了克服单个自然人智力的局限性而实现了单个自然人所不能实现的创作目的。
(3)作品产生的责任必须由法人承担,而不是由执笔人负责。在法人作品中,法人是作者,法人享有法人作品的版权,法人是作品的责任承担者。法律之所以规定法人作品,目的不是剥夺创作者署名的权利,而是要赋予法人更多的社会责任。有些作品,如单位工作总结、企业招工简章、产品说明书等等,虽然也是由自然人创作完成,但由于其人身属性极低,而更多地是代表了单位意志,作品中的表达方法、语言风格等对作品的社会效果影响不大,并且该作品只有以单位名义对外发布才能发生其应有的社会效果,该作品的责任也只能由单位承担,个人是无资格或无能力承担的。 二、什么是职务作品《著作权法》第十六条规定:“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除本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外,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给予作者奖励:
(一)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
(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
由上述规定我们可以得出下列结论:
(一)职务作品是指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或者借调人员和临时招聘人员,为完成该单位的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职务作品的要件主要包括:
1、创作作品须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其单位的性质所提出的工作任务。职务作品的性质须符合该单位工作任务的性质,该部门不能要求工作人员创作与其工作任务无关的作品。如果工作人员在职务以外,主动创作了与工作无关的作品,不属于职务作品。
2、职务作品的作者通常是本单位职工,为完成单位工作任务而借调或者招聘的工作人员也可以成为职务作品的作者。
3、基本上是以作者自己的意志创作,而不是依照单位的意志创作。如果在单位的主持下、按照单位的意志进行创作就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不属于职务作品。
(二)根据“著作权属于作者”的基本原则,本条第一款规定,职务作品的著作权除第二款的规定以外,归作者享有,但作者所在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其业务范围内有权优先使用职务作品。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优先使用权,是由于职务作品不是作者自发的随意创作,而是为了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在使用职务作品时,应当首先考虑作者所在单位的需要。在作品完成的两年内,如果单位在其业务范围内不使用,作者可以要求单位同意由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单位没有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在作品完成的两年内,经单位同意,作者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作品所获得的报酬,由作者与单位按约定的比例分配。作品完成两年后,单位可以在其业务范围内继续使用。作品完成两年的期限,自作者向单位交付作品之日起计算。
(三)依照《著作权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主要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律、行政法规规定著作权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由作者与其所在单位以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这三种情况的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给予作者奖励。之所以这样规定,是由于在实践中,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的创作仅靠一两个人的努力是很难完成的,需要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物质技术条件,而创作出的作品的有关责任,也需要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社会负责。在这种情况下创作的职务作品,其著作权主要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作者仅享有署名权,同时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对作者的创作给予奖励。这里所讲的物质技术条件,是指为创作专门提供的资金、设备或者资料。 三、法人作品与职务作品的区别笔者认为,法人作品与职务作品至少存在以下几点区别:①作品赖以创作的思想基础不同;②作品产生的责任承担不同;③著作权的归属及完整性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