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摘 要:本文认为西方大学制度包括大学理念系统、规则系统、载体系统等三个部分,从而分别加以论述,并从系统论的角度讨论了三个组成部分之间的关系,最后阐述了西方大学制度对我们建立现代大学制度的启示。
关键词:西方大学 制度 结构 系统
在讨论西方大学制度的时候,人们往往从关系论角度或发生学视角加以分析,本文则试图对西方大学制度作立体式的考察。
一、西方大学制度的结构要素
(一)理念系统
大学理念是大学制度的导向性要素,大学理念的价值追求从整体上决定了大学制度的价值取向。但什么是大学理念、大学理念的内涵、大学理念的核心等问题并没有在学界取得一致看法,至少这一概念在人们实践使用中显得比较模糊。在笔者看来,大学理念是贯穿大学发展始终的理念,是人们对大学本质的把握,同时还寄寓人们对大学理想的追求与信念的坚守。
1、原生性大学理念
布鲁贝克教授认为,学术自由的合理性至少基于三个支点:认识的、政治的、道德的,大概最主要的是认识方面的。
[1]学术自由固然是基于追求真理的逻辑必然,但是知识或真理本身并不构成“学术为何要自由”的充分论证。学术自由的终极目的不仅仅在于追求知识或真理,而是为了人的自由。从人的自由本质出发,我们可以推演出一条清晰的逻辑线索:自由是人存在的本质与目的;学术作为人类通过知识获得解放的一种最有力的手段,其目标与人的自由本质一致。因此,人的自由是学术自由的终极目的。为了达到这个终极目的,必须赋予学术以自由作为前提,只有通过学术自由才能获得知识(真理) ,而知识又是通往人的自由的必由之路。从追求人的自由的视角出发,本文认为,学术自由是原生性的大学理念。
2、衍生性大学理念
大学自治:大学自治制度赋予了作为法人团体的大学以自主管理内部事务的权利。在这个意义上,大学组织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因而它成了大学组织有效抵御外部社会力量的影响与干预的“天然屏障”,以及维护内部学术活动自由的有力武器。大学自治的最终目标即是为促进知识的发展,并为知识的自由发展创造条件。“在一个大学中,知识就是它本身的目的,而不只是达到目的的手段。一个大学将不再对它的本质忠诚,如果它变成教会、国家或任何局部利益的工具。大学是为自由研究的精神所塑造。”
[2 ] 也正是在这个意义上,英国的纽曼认为大学乃是“一切知识和科学、事实和原理、探索和发现、实验和思索的高级保护力量,它描绘出理智的疆域,并表明……在那里对任何一边既不侵犯也不屈服。”从这个角度看,大学自治即大学教师的工作环境的条件性自由。条件性自由是为大学自由服务的,是学术自由得到实现的必要条件,离开了大学自治制度的支撑,丧失了栖身之所的学术自由,只能是一种虚无缥缈的“精神饰品”。
教授治校:大学自治与大学中教师的学术自由,不是同一个事务。大学中教师的学术自由,要求消除社会力量对学术研究的种种限制,也要求消除大学内部管理机构对学术研究的种种限制。因此,大学自治能否保障学术自由主要看大学自治的主体,只有教授治校才能有效保障学术自由。
大学学术自治虽为大学学术自由提供了组织保障,但具有学术自治权利的大学并不能使教师自动享有学术自由,这是因为社会和政府保护和尊重大学自治,肯定可以为大学教师创造比较自由的空间,避免学术自由受到过多的外部限制与侵害。但前文已经指出,学术自由同样可能受到大学组织内部的限制与侵害,她需要得到大学内部包括外行的董事会和不断扩张的行政系统,甚至少数学术寡头等的理解和尊重。美国斯坦福大学校长卡斯帕在北京大学百年校庆发表演讲时指出:“学术自由也意味着摆脱大学要求一律的压力。洪堡甚至强调,知识自由不但可能受到政府的威胁,而且可能受到来自知识机构本身的威胁。这些机构在它们开始之时即采取了某个特定的观点,然后就急于压制别的观点的兴起。”大学内部的学术自由不仅表现为教师(包括学生) 有权选择、传播、使用和探讨知识,也表现为大学里学术思想、学术观点的多元化。现代大学发展的历史表明,大学内部学术自由的实现程度与作为学者团体的教师群体在大学内部管理活动拥有的权利大小息息相关。“教授治校”制度是大学内部学术自由的制度保障。正是“教授治校”制度把大学自治与学术自由紧密联系在一起,成为一对“孪生”(twin) 概念并共同构成现代大学的基本组织制度。
(二)规则系统
从大学规则制定的主体来看,可以把大学规则系统分为大学内部主导规则与大学外部主导规则。
1、大学内部主导规则
大学内部主导规则是指大学自己制定的规则,主要体现在大学章程。大学章程是学校的“基本法”,是学校办学和管理的基本依据,是大学自治的产物与表现。
(1)大学章程是大学办学最根本的规范性文件。大学章程不同于学校的一般规章制度。大学章程是学校其它规章制度的基础和依据,而其它规章制度是大学章程的延伸。在大学规章制度体系中,章程位于最高层次,具有最高权威。而其它规章制度则位于较低的层次,其规定不能和大学章程相冲突。此外,就规定的内容来看,大学章程规定的是学校的根本问题和重大事项,具有全局性,而其他规章制度则只规定高等学校的某一方面和具体的问题,如教学管理制度、人事管理制度等,具有局部性。
(2)大学章程最主要的内容是对大学经典理念的诠释与确认。西方大学章程的两个方面的内容是必不可少的。第一、办学宗旨或办学的指导思想、培养对象和培养目标。如东京大学章程规定,东京大学的目标“是以学术自由为基础,不断追求真理,创新知识,使其教育与研究保持在世界领先地位”;第二、学校内部管理体制及其运行机制。国外大学的内部管理体制一般为董事会(或叫评议会、理事会等)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如哥本哈根大学章程规定,评议会“根据校长的建议,讨论并批准学校的组织机构、收支预算,决定学校章程的通过及修订以及批准学校的其它各项规章制度”。麻省理工大学章程规定,“校长是学校的首席执行官,是法人的当然成员,是执行委员会的主席和当然委员,是发展及投资委员会的当然成员”、“准备执行委员会会议的议程、代表执行委员会处理所有的事情”,这一管理体制保证并体现了大学的自治。另外,在各大学的决策机构、重要管理机构中都吸收教授加入,如哥本哈根大学章程规定:“评议会由校长和14名成员组成。其中2名为任命的校外成员,还有5名院长,2名研究人和其他教师的代表”;“学院董事会由以下15名成员组成:院长、被任命的2名校外成员和12名其他成员。这12人分别代表研究人员及教师、技术管理人员、学生,他们的比例是2:1:1。”
(3)大学章程最基本的价值追求是形成活泼有序的教育秩序。大学教育是大学教育主体相互结合而形成的一个整体。大学教育如何运转,主体间(教师、学生、管理者之间)如何互动,以及大学与外部关系的界定,大学章程必须做出详细的回答,对大学教育主体权利(权力)和义务做出清晰的划定。另外,大学“有组织的无政府”特性,充分体现了大学自由、平等、民主、权利、效率的多元价值追求。在某种程度上,这些价值追求是冲突的,而大学章程作为一种规范予以秩序的保证,否则,自由、平等、民主、权利、效率只能是空中楼阁。
2、大学外部主导规则
大学的自治传统源自于中世纪大学从教皇、国王或皇帝那里争取到的自治特权。中世纪大学的自主权利主要有:(1)免税免役权和司法权。大学师生在研习期间,免除各种税赋,如消费税、过路税等及其他征收费,也免除服兵役。许多大学有权设立校内特别法庭,凡外人与大学师生发生诉讼,均由大学审理。(2)颁发任教特许和授予学位的权利。教师资格的审查和教授权的授予,原先操纵在主教手中,大学在与教会的抗争中,终于夺得这一主权。(3)罢课和迁校权。大学师生在与教会、封建领主或市民发生冲突时,或在教学与研究中遭到无端干涉时,可以罢课、罢教,甚至举校搬迁他地。
进入20世纪,大学自治的内涵已经发生了巨大的变化。比如,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法兰克福特和哈兰在1957 年史威兹诉新罕布什尔州案(Sweezy v.New Hampshire) 判决的协同意见书中, 提出了“大学的四大基本自由”。具体的表述是: “大学的任务即在于提供一个最有益于思维、试验和创造的环境。那是一个可以达成大学的四项基本自由——在学术的基础上自己决定‘谁来教’、‘教什么’、‘如何教’以及‘谁来学’——的环境。”
相比中世纪,现代大学的学术自治权力更多的表现在学术事务上,并且予以法律形式的保护,其实从另外一个角度看,法律对学术自由的保护也是对学术自由划出了边界,也就是说大学的学术自由是相对的。
阿什比认为, 至少有三种力量在影响着大学发展的方向: 政府、大学拨款委员会与专业研究会以及大学的内在逻辑。所以, 阿什比认为, 应该在三种力量间寻找到一个平衡点, 它保证大学在适当的对外开放中既能获得必要的资源,承担相应的责任,同时又不至于破坏既有的内在逻辑(即学术自由、大学自治的传统,作者注)。
这种平衡点的寻找与确立为许多国家的法律法规所明示。1968年法国出台的《高等教育方向指导法》指出,大学必须满足国家需要,为各方面输送人才,参与各地区的社会与经济发展,同时要利用普及知识的新方法,为各阶层所需要的终身教育提供帮助。该法确定了大学的三大办学原则:自治、参与和多科性。其中“自治”包括教学自治、管理自治、财政自治。 “参与”主要指集体管理,即在教育部长和大学区总长的领导下,大学的所有成员及社会人士,均可以通过其各种委员会的代表参加对学校本身的管理。
日本战后制定的《日本国宪法》,在第23条明确规定“保障学问自由”。以此为基础而制定的《教育基本法》也在第2条规定“一切机会、一切场合,均须实现教育目的。为实现这一目的,要尊重学术自由,从现实生活的需要出发,培养进取精神,并相互尊敬与合作,努力为创造和发展文化作出贡献”。
另外,1976年德国出台的《高等教育总法》也在规定大学自治权与大学的社会责任之间建立某种平衡。
(三)载体系统
在西方,大学是中世纪生活的自发产物。作为西方现代大学的源头,中世纪大学吸引了许多历史学家去探索大学与生俱来的本真特性。这些历史的探索者在考察最早的大学时遇到了一个关键的问题:最早的大学为何偏偏就在那个时间、那个地方产生了,为什么意大利北部的波伦亚大学及其模仿者幸存下来了,而之前在萨莱诺同样创办大学的努力却未获成功。英国历史学家科班出色地分析了这一问题,他指出:“萨莱诺的主要弱点在于它没有发展一个保护性的和有凝聚力的组织以维持它的智力活动的发展”。“中世纪大学的历史加强了这样的观点,如果要使智力活动的契机不被消散,那么在取得学术成就之后,必须迅速做出制度上的反应。缺乏固定的组织,在开始时也许为自由探索提供了机会,但是经久不息和有组织的发展只有通过制度上的架构才能得到。”
[3]这段分析呈现出从事高深学问探究的“智力活动”与特定的“制度上的架构”之间紧密的天然联系,从事高深学问探究的“智力活动”必须有制度作保障及由制度延伸出的组织机构作为载体,直至制度组织形成一种文化,内化为一种意识。
1、组织载体
大学作为学术机构其存在的理由是实现知识产生、传播、运用的最优化,因此大学必须寻找、建构一种适切的内部组织,以自由、秩序为原则,赋予学术自由、大学自治及教授治校的平台与载体,有效保障并充分实现学术自由、大学自治及教授治校。
组织载体包括学术载体与行政载体,院、系、所、室(实验室)等属于学术载体,职能机构或专门官员则归类于行政载体,正是从学术载体与行政载体作为纵横轴视角,我们把大学称作为矩形结构,在这个网状的矩形结构中,从组织形态看,网状交结点体现为各种各样的委员会,从主体来看,网状交结点更多体现为教授(如前文所述,在西方重要的决策与管理机构中都会吸收教授,并以教授为主体)。以教授为主体的各种各样的委员会体现并适应了大学矩形结构的要求,调和了学术载体与行政载体两者的矛盾,兼顾了学术载体自由、平等、民主的价值取向与行政载体效率的价值追求。
2、文化载体
与组织载体不同,文体载体更多的是设计表达大学的理念与形象,具有外部性,在此,本文选择校训、校徽作为文化载体的代表进行讨论。
(1)校训。查阅近代西方著名大学的校训, 我们可以发现其校训与大学理念有着密切和直接的联系。在英国, 作为世界上最古老的大学之一, 剑桥大学的校训是: “剑桥——求知学习的理想之地”; 牛津大学的校训是: “上帝乃知识之神”。在美国, 哈佛大学的校训是: “让真理与你为友”; 普林斯顿大学的校训是: “普林斯顿——为国家服务, 为世界服务”。
校训蕴涵了各个大学的理念追求, 如求知、求真和追求学术自由, 捍卫学术独立等。同时, 随着时代的发展, 为社会、为国家服务的理念在校训中也得以体现, 如普林斯顿大学的为国家服务, 为世界服务。
(2)校徽。校徽作为大学自我形象的外在展示, 可以视为大学自我身份的内在认同, 同时可以体现大学的办学理念, 突显大学的办学特色, 承载大学的文化精神并透射大学的文化内涵。
形成于12 世纪的牛津大学,校徽主体部分由三颗王冠组成( 上二下一) , 中间为一本展开的书, 上写“DOMINUS ILLUMINATIO MEA”(“主照亮我”) ,这表明了中世纪宗教对大学的影响, 强调“启示”是知识和真理的源泉。校徽上的王冠则昭示着大学教育的高贵与荣耀,这与英国大学培养绅士的大学理念是息息相关的, 英国著名教育家纽曼在其《大学的理念》一书中认为大学的目的是培养或造就有智慧、有哲理、有修养的绅士。
诞生于1643 年的哈佛大学于1884 年采用的校徽, 主体部分为三本书(上二下一), 在上面的两本书上分别印刻有“VE”和“RI”两组字母, 在下面的一本书上印刻着“TAS”一组字母, 三组字母合起来的单词“VERITAS”即为拉丁语“真理”之义。当时的哈佛大学校长查尔斯·埃利奥特(Charles W.Eliot) 将其教育观点概括为:“普通教育就是一种精神状态⋯⋯一种执著探究、寻求真理的精神或性格。”这也意味着西方大学理念的变化, 从中世纪的传播知识培养牧师演变为追求真理与培养研究型人才。
二、要素之间关系
大学制度结构中的三个要素之间是互相联系、互相依存的关系,三个要素的共同作用才使得制度有了实质性的内容、实质性的功能和实质性的意义。任何一个要素的缺失,制度系统都是不完备的,都会使制度丧失其应有的功能,进而失去存在的可能。
大学规则作为大学制度的内容更多的是一种逻辑的规定,它使得大学制度具有了形式化的内容,也使得大学制度具有了规范化的意义。如果大学规则缺失,大学制度就失去了其规范的基础。
大学理念本身并不直接体现为大学制度,但作为制度的灵魂却必须间接地体现在一切规则中。不可能存在没有理念的制度,没有理念的制度只能是一些规则纯粹形式逻辑的组合。哈耶克比较明确地将人所遵循的行为规则同人所信奉的思想观念作了区分。行为规则通过学习和模仿为个人所遵守,它指人们学会了什么;思想观念通过人的反思、接受某种信念与理想而形成,它指人们相信什么。哈耶克把思想观念视为决定制度系统形成机制与演进方向的主要因素。
大学载体使得制度的形式更为丰富,载体是把大学制度诸要素统一起来的结构和内容表现出来,是制度存在和表现的样式。载体之于制度的意义就在于形式的意义。哲学上把内容与形式作为一对辩证的范畴来理解,对制度来说,载体就是制度内容赖以体现的形式。大学制度的内容,包括规则所蕴涵的内容和理念所蕴涵的内容都必须通过大学载体来体现。总的来看,大学制度的内容决定载体的形式,但载体又反作用于制度内容。一种内容的制度可以有多种载体形式,一种载体也可容纳和服务于多种制度内容。
三、结语
我国正在积极探索现代大学制度,分析西方大学制度的结构或许能对建立我们的现代大学制度提供一些启示。大学制度是一个系统,大学理念是价值元素,规则是内容元素,载体是形式元素,三者构成一种耦合的机制,缺一不可,建立现代大学制度首先要明确现代大学制度的理念,这是现代大学制度的灵魂,而保证和体现理念则需要由规则与载体来完成,当规则与载体化为一种自觉的意识,理念就会溢出制度层而成为一种大学的精神与大学的品格。
注释:
[1][美]布鲁贝克著(郑继伟等译).高等教育哲学[M].杭州:杭州大学出版社,1987.42.
[2]周志宏.学术自由与大学法[M].台北:蔚理法律出版社,1989.78.
[3]Cobban,A.B.The Medieval Universities : Their Development and Organization [M]. London:Methuen & Co.Ltd.,1975.47.
参考文献:
[1]辛鸣制度论——关于制度哲学的理念建构[M].人民出版社,2005.
[2]孔垂谦.论大学学术自由的制度根基[J].江苏高教,2003(2).
[3]陈立鹏等.国外大学章程对我国大学章程建设的启示[J].中国高等教育研究,2007(10).
[4]陈列.关于西方学术自由的历史演进[J].世界历史,1994(6).
[5]阿什比.科技发达时代的高等教育[M].人民教育出版社,1983.
[6]贺国庆等.外国高等教育史[M].人民教育出版社,2003.
[7]和震.西方大学自治理念的演进[J].学术研究,2003 (10).
[8]和震.大学自治研究的基本问题[J].清华大学教育研究,2005(12).
[9]胡娟等.大学协会组织研究[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
[10]周谷平等.近代中国大学校训——大学理念的追求[J].清华大学教育研究,2005(4).
[11]阎光才.大学的自治传统[J]. 读书, 2000 (10) : 68.
[12]李修建.现代大学理念与大学校徽设计[J].文艺评论,200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