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战略性支柱产业和人民群众更加满意的现代服务业定位,使得旅游业真正进入国家战略体系。而在日渐高涨的旅游发展热情之下,对旅游业的认识和研究还存在几个重要误区,针对这些误区,本文从相应经济学原理内核出发,通过国际通行准则对比,对旅游总收入与旅游业GDP的关系,旅游业带动力系数大小,以及旅游消费完全经济效应的投入产出建模进行了澄清分析。
关键词:旅游业;旅游总收入;带动系数;投入产出建模
由于旅游业具有涉及面广、综合性强的典型特点,一直以来各界对旅游业涵盖面的理解仁智见殊,甚至引致了不少争论。为不至重蹈覆辙,并便于在统一的认识框架下形成对下文所述问题的一致理解起点,本文于此对即将论及旅游业所指范围进行先期界定:本文秉沿狭义视角的旅游业概念,即指为旅游者提供旅游服务和产品产业中和旅游有关部分的综合。进一步而言,旅游业GDP(或称旅游业增加值)是由旅游产业和经济体内的其他产业为响应境内旅游消费而产生的增加值,但不包括向非旅游者提供服务中所产生的那部分增加值。
一、关于旅游总收入是否等价于旅游业GDP
多年来,旅游界一直热衷于旅游总收入的调查统计,并用“旅游总收入相当于GDP的百分之几”的提法表明旅游业产业地位及对国民经济的突出贡献。对此李江帆等(1999)提出了明确质疑,指出旅游总收入属于总产值概念,如此做法是把两个不存在部分和整体关系的数硬扯在一起算百分比,既不合规,亦不合理。即便如此,由于旅游卫星账户在我国仅有零星推广使用,旅游业增加值统计大多仅停留在学术讨论上,使得旅游总收入仍旧是为了解旅游业宏观发展状况的首位统计指标。而在这一统计惯性下,有一种观点认为由于旅游业是由需求定义的产业,其服务和产品属最终消费,因而旅游总收入属国民经济GDP组成,进而认为旅游总收入基本等值于旅游业GDP,2009年1.29万亿旅游总收入占当年33.53万亿GDP比重(3.85%)即为旅游业产业地位。事实上,这一认识有欠妥当,更不符合国际通行做法(如表1-1所示),对此以下就从三个方面逐层解构。
表1-1 旅游业产业地位指标国际对比 单位:%
年度
台湾
新西兰
加拿大
澳大利亚
美国
挪威
瑞士
奥地利
1996
2.2/4.3
2.1/
2.1/
4.0/
1997
4.7/
4.3/10.2
2.2/
4.0/
1998
4.4/
2.3/6.4
4.4/10.3
2.8/6.0
4.4/5.9
3.4/
1999
2.4/4.4
4.7/12.9
4.4/10.3
2.8/5.9
4.2/5.8
2000
2.4/4.6
4.9/13.7
2.2/4.5
4.7/10.6
2.7/6.0
3.7/5.2
6.2/
2001
2.7/5.1
4.8/14.5
4.5/10.0
2.6/5.6
3.5/5.1
6.4/11.7
2002
2.6/4.9
4.8/13.9
2.2/5.3
4.4/9.7
2.5/5.4
3.8/5.0
/5.1
6.5/11.8
2003
2.1/4.0
5.2/14.1
4.2/9.0
2.6/5.4
3.5/4.9
/5.1
6.7/12.1
2004
2.4/4.8
5.2/13.6
2.0/
4.0/8.6
2.6/5.6
3.3/4.8
/5.1
6.4/
2005
2.2/4.5
5.0/13.2
2.0/
3.9/8.4
3.1/4.5
6.4/
2006
2.3/4.7
4.8/12.9
6.5/
2007
2.2/4.5
注:“/”号上为各国旅游业增加值(通过旅游卫星账户核算)占GDP比重,“/”号下为各国旅游总收入(或游客总支出)与GDP之比
1、产业GDP核算通行法则
世界旅游组织等建议的《旅游卫星账户:推荐方法框架》(以下简称《框架》)综合世界通行核算法则指出,“一种生产活动的经济意义通常用它的增加值计量,这种计量确保在比较和汇总不同生产活动时不发生重复,而且完全独立于生产过程的机构组织。”其实,即便某产业按需求定义,但也不意味着可以按需求来计量其经济规模。
一个简单的例子:农民花5元钱买了棉花种子种出棉花,卖给纱厂获得10元,纱厂纺出棉线卖给布厂获得15元,布厂织布后卖给制衣厂获得20元,制衣厂制出成衣卖给商场批发商获得25元,游客旅游期间在商场买的该成衣支出30元,假设整个过程在一个财务年度内完成,那么这一过程创造GDP为25元(30-5或5+5+5+5+5)而每一个产业创造的GDP都是5元(从增加值角度核算)。但如果从需求角度核算,是说旅游业称其产业GDP为25元,批发零售业称其产业GDP亦为25元,制衣厂称其产业GDP为20元,以此类推?还是说仅从最终需求角度考察,旅游业GDP25元,其他产业GDP均为零?如此必然不会令多数人信服。也有人认为,如果某一产品因某一最终需求诱发,就全部计入该需求相对应的产业。如上例中成衣如果为游客购买那就计入旅游业GDP,如果是本地居民购买是不是就该计入零售业呢?而且如此一来,作为纺纱企业,甚至织布企业,其产品几乎永远只是作为其他产业产品的中间产品,那其产业GDP是不是永远为零了呢?[①]
因此,按照增加值法核算产业GDP于情于理都较为科学,因而也就成为国际通行的法则。
2、旅游总收入是否属于国民经济GDP
由旅游总收入映射国民经济GDP,就涉及到支出法核算GDP。就全社会而言,社会总消费+资本形成总额+货物净出口总额构成的最终使用就是全社会GDP(支出法)。就某一具体产业而言,其GDP通常遵循以上所述的增加值核算法则(生产法),而不能通过产业总产品(以货币量化)除去用于中间使用部分,然后将剩下的最终使用部分当做该产业GDP。比如某产业生产的10单位产品中2个单位用于中间使用,那该产业GDP大致为8单位,但不能说该产业产品很明显的部分用于最终使用就说其GDP就是10个单位。虽然《旅游统计建议》指出“旅游消费除了在它相当于企业中间消费之外,将因此对应于国际账户体系中的‘最终消费’概念,而不管属于哪类消费者。”但这并不是旅游业生产的服务或产品都属于最终使用,毕竟任何产业生产的产品都有一定部分用于中间使用,只不过旅游业产品用于中间使用的比例较低而已。以2007年中国投入产出表数据为例,其中旅游业(此处仅指纯粹的旅行社业)产品中用于中间使用(如对水电、汽油、电脑、桌椅等办公设备的消耗)的占总产出的32.36%,仅约为社会全行业平均的一半。应该说,旅游总收入是一个总产出概念,而不是增加值概念,也就不是国民经济GDP的所属部分。
3、旅游总收入是否相当于旅游业GD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