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完善,对内、外资企业实行不同的所得税率已经不能适应新形势下的要求。实行二税合一,有利于内外资企业处于平等的竞争地位,有利于统一、规范、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的建立,促进国民经济更加健康、协调地发展。下面从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法的必要性、新税法的特点、内容、对企业发展的影响等方面说明新所得税法对企业所产生的利弊及影响。
【关键词】:新所得税法 企业 影响
企业所得税就是对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种税,企业所得税的多少,直接影响税后净利润的形成,它关系着企业的切身利益,2007年3月16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对内外资企业所得税进行了统一。并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与原税法相比,新税法在很多方面有突出变化 。
一 、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法的必要性
长期以来,我国内外资企业分别适用两套不同的企业所得税制度。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不断发展,我国经济社会情况发生了很大变化。加入WTO后,国内市场对外资进一步开放,内资企业也逐渐融入世界经济体系之中,面临越来越大的竞争压力,继续采取内资、外资企业不同的税收政策,必将使内资企业处于不平等竞争地位,影响统一、规范、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的建立。现行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制度在执行中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问题。
(一)两税差异使企业之间税负不平、苦乐不均。旧税法在“税收优惠、税前扣除”等政策上存在对外资企业偏松、内资企业偏紧的问题。根据全国企业所得税税源调查资料测算。内资企业平均实际税负为25%左右,外资企业平均实际税负为15%左右。内资企业高出外资企业近10个百分点。
(二)优惠政策存在较大漏洞。许多内资企业钻“优惠政策”的空子,国家税款流失较大,因此,扭曲了企业经营行为。造成国家税款的流失。比如,一些内资企业采取将资金转到境外再投资境内的“返程投资”方式,享受外资企业所得税优惠等。
(三)实施的变化。内资税法、外资税法实施十年来,我国经济社会情况发生了很大变化,要针对新情况及时完善和修订,以部门规范性文件发布的许多重要税收政策,也越要及时补充到法律中,为有效解决《企业所得税》制度存在的上述问题,有必要尽快统一内资外资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两税合并”改革,有利于促进我国经济结构优化和产业调整,有利于为各类企业创造一个公平竞争的税收法制环境,是实现“五个统筹”,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配套措施,是中国经济制度走向成熟、规范的标志性工作,也是社会各界的普遍共识和呼声。
二 、新企业所得税法的特点
(一) 层次清晰、内容细致。1991年开始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全文共30条,文中制定了大量的税收优惠政策。1994年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全文共20条,比较简洁。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全文共8章60条。与两个旧的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相比较,新企业所得税法分层次地规定了各方面的税收要素,而且考虑了国内、国际经营的实际情况。
(二) 税基较宽。原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给予减税或者免税的企业,依照规定执行。”留下了减免税的口子,导致以后减免税的规定越来越多。原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除规定据实扣除成本、费用和损失以外,还规定了区域性税收优惠、普遍适用于生产性企业的税收优惠和特殊的导向性税收优惠。这些规定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对所得税税基的侵蚀。十六届三中全会决定确立了“宽税基”的原则,新的企业所得税法首先规定纳税人为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沿用了原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纳税人比较普遍。其次在第四章用12条明确规定了税收优惠的方向、内容和权限,较好地控制了税收优惠的规模和范围,避免侵蚀税基现象的发生,确保实现"宽税基"的原则。
(三) 政策导向明确。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在企业所得税的不同环节,采取多种方式体现了国家加大治税思想。
第一,第4条规定:“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比旧条例低8个百分点。体现了“低税率”原则,实现了降低企业税负的目标。
第二,第9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 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体现了国家鼓励企业支持公益事业的作法。
第三,为了避免重复征税,新的企业所得税法把国内企业符合条件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列为免税收入,规定企业来源于境外的应税所得在国外已缴纳的税收可以进行抵减。
第四,税收优惠重点扶持和鼓励需要发展的产业项目。包括农、林、牧、渔业,重点公共基础设施,环保节能,小型微利企业,扩大就业、高新技术和风险投资等。所有从事国家鼓励产业的企业都会成为最大的受益者。
第五,实行直接优惠与间接优惠相结合的税收优惠政策,新企业所得税法中有12条是关于税收优惠政策的规定,其中5条采纳了有条件的间接税收优惠的方式,能够更好地实现国家税收政策的导向作用。
(四) 加强了反避税。按照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决定确定的“严征管”的原则,新的企业所得税法有3章专门规定了有关税收征管的内容。首先明确规定了源泉扣缴的方法,解决非居民企业偷逃税问题;其次是特别纳税调整,解决关联企业利用转让定价避税的问题;最后是征收管理,明确了纳税地点、纳税年度、纳税申报等一系列问题。增加了反避税条款,面对企业日益增强的避税现象,新企业所得税法借鉴国际惯例,对关联方转让定价作了明确规定,增加了一般反避税、防范资本弱化、防范避税地避税、核定程序等反避税条款。
(五)做好了法律之间的衔接。新的企业所得税法有4处明确规定了与其他法律、法规之间的关系:
第一,第21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计算”。此规定妥善地处理了税收与会计的关系。
第二,第49条规定:“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除本法规定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执行”。此规定明确了有关税收征管的法律依据。
第三,第57条规定了新旧企业所得税法税收优惠政策的过渡期,保证了我国税收优惠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第四,在第58条规定了新企业所得税法与税收协定的关系,明确了国际法优于国内法的原则,当有不同规定时,依照协定的规定办理。
三 、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