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银行保险是最近二三十年出现和发展起来的金融创新模式,银行和保险公司之间的合作方式以及权利义务关系的选择对于银行保险的发展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目前西方国家在银保发展上已经进入了一体化阶段,而我国基本上还处于分销协议阶段。本文在分析我国当前银行保险发展模式的基础上,从契约经济学的角度提出了其重新选择和创新的方向。
[关键词]契约理论 银行保险 金融契约
一、契约的调整理论
契约理论是新制度经济学的一个重要分支。一般来说,契约是在地位平等、意志自由的前提下,当事人为改进自己的经济状况,或提高自身的收益水平、降低交易成本,而在交易过程中确立的一种权利义务上的协议关系。契约是一个动态的概念,也就是说,契约关系不仅包括对当事人交易行为的约束,更为重要的是其动态发展的过程。一个契约的签订,主要基于降低交易成本和激励当事人的目的。但随着时间的推移,信息和约束条件的变化,当事人的预期和需求可能产生变化,可能会产生新的契约备选方案,进而重新进行权衡、比较,以期在约束条件下尽量达成自己的效用最大化。
(一)契约调整的目的和原因
契约调整的原因一是进一步降低交易费用和提高效率的需求,导致调整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以减少契约的不完全性。威廉姆森认为,交易费用来源于契约的不完全性,通过对产权的进一步科学界定和重新分配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会减低其中的交易成本。从绝对的意义上来说,由于人的有限理性,所有的契约都是不完全的。但是事实上,现实中人们并没有因为契约必然是不完全的这一事实而放弃签订尽可能完善的契约的努力,因为人们真正关心的并不是契约的不完全性本身,而是契约的完全程度。最佳完全契约不仅意味着当事人能够追求一个可以实现的最佳契约完全性水平,而且更加强调研究那些影响契约完全程度的因素。不完全契约导致了市场交易过程中的机会主义行为和交易成本,这必然使得各方产生再谈判的动力,所以,在已有的制度契约安排下,当获利的机会不能充分地利用时,人们就会选择或者创新一种制度。而这种制度的选择会改变或者调整现有的产权结构以降低交易成本,从而提高资源配置效率促进经济的增长。
二是契约的外部环境和约束条件发生变化,导致契约关系进行调整。当市场条件实际上已经背离了事前的预期时,应该对已经变得不合理、不公正或者无效率的契约条款进行修正。因为在这种情况下,维持契约的成本可能会上升,另一方面,环境发生变化后,现有契约关系也不是最佳的,也就是说,不是激励当事人和减少较少交易成本的最有效手段。
(二)契约调整的要求
一方面要符合契约功能要求。契约的功能一般包含降低交易费用和强化激励等两方面的内容。通过契约的调整,应减少交易中的信息成本、激励成本以及维护交易关系所支付的成本,同时降低经济活动中的投机行为和效率损失,从而达到降低交易费用的目的。另外,通过契约的调整,应该强化对当事人的激励作用,通过各项条款的重新设置,提高经济主体的积极性。如果契约在进行调整后,新契约带来的成本比原来高,激励改进效果也不明显,则这种调整是没有意义的。任何理性人都要从自身利益角度出发,来考虑契约关系是不是需要调整,对契约结构如何重新安排。
另一方面要符合环境的要求。任何契约都是处于一定环境和条件下的,脱离外部环境约束的契约在现实生活中是不存在。对于一个金融契约,法律环境、经济环境、人文环境都对其功能的发挥有着重要的影响。所以,在进行契约调整时,当事人应充分考虑各项相关的社会环境。
二、我国银行保险发展模式现状
(一)银行保险的契约实质
银行保险是近二三十年出现的全球经济一体化产物,是一种新的金融制度安排,是银行或保险公司相互融合、相互渗透的结果,双方从收益角度出发,充分利用对方优势资源,共同开发和销售保险产品,同时建立统一的管理平台,提供综合性的金融服务。银行保险的发展模式,也可以称为组织模式,实际上是银行和保险公司之间如何进行合作、开发经营银保产品的方式,在合作过程中,双方要规定权利义务和利益的分配方式。
银行和保险公司在业务上不断强化相互往来和交融渗透,实际上在金融领域中形成了一定形式的交易关系。契约经济学将任何一种交易都看成契约关系,都要在制度和规范中进行,银行和保险公司通过合作二者之间实际上签订了某种合约,规定了双方的权利义务,明确了银行和保险公司的行为方式,以及双方应承担的责任、获取利益的方式。所以,从契约角度分析,银行保险属于一种金融领域中的契约。从银行保险的发展历程来看,先后出现了分销协议、销售联盟、合资公司和金融集团等组织模式,在性质上越来越向一体化方向发展。从契约理论角度分析,银行保险组织模式的变化和发展,实际上是契约关系的不断调整。
(二)我国银行保险发展模式现状
2002年以前,我国银行保险基本上都是分销协议模式。2002年以来,随着我国银行保险的快速发展,一些银行和保险公司开始借鉴发达国家经验,尝试新的银保组织模式。例如中国农业银行和平安保险公司建立了战略联盟关系,合作范围从代理保险产品、代收保费、代付保险金,扩展到资源共享、合作开发新产品、建立统一的操作平台等。同时,随着金融控股公司的解禁,在我国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开展资金上的融通业务,目前主要出现了金融控股模式和间接参股模式。
现阶段我国已经形成了一些以保险业务为主业的金融集团初步架构,形成了新型的混业金融控股公司。比如中国平安集团,目前经营范围涵盖了银行、保险、证券、养老、信托等各个金融领域。此外,我国一些金融机构,比如工商银行、中国银行,在从事银保方面,也出现了间接参股的模式。在操作上,主要是通过下属海外分支机构参股保险公司,从而间接进入保险业。这是因为,在交叉持股上,国内银行和保险公司受到较强的监管限制,很难在国内相互之间进行交叉持股,而绕道海外形成参股关系是金融主体采取的一种技术手段。
但是,由于我国实行金融分业经营监管制度,银行和保险公司不能相互持股,而且银行保险业起步也比较晚,上述金融控股模式和间接参股模式虽然已经出现,实现了银行和保险领域之间的资本合作,但在数量上极少,在发展上也是处于初级阶段。从整体上来看,我国目前的银保模式的主体仍然是分销协议模式。
分销协议模式是银行和保险公司签订合作协议,银行作为保险公司的兼业代理人,代理销售保险公司的保险产品,并代理收取保险费、从中收取手续费的模式。一般来讲,在该模式下,经营理念的确定、银保产品的开发、保险后续理赔均由保险公司来承担,银行只是保险公司利用其稀有资源和良好的信誉度而形成的的一个销售渠道。目前,大部分保险公司和银行签订了分销协议,由后者代理销售保险产品,并获取相应的手续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