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本文就目前我国是否具备实行综合所得税制的条件这个税收热点问题提出了自己的看法,认为:基于当前我国信息化基础达不到要求、信息收集能力不强、征收管理技术和水平比较落后、个税制度设计粗糙、缺乏匹配的社会环境等原因,我国现今并不具备实行综合所得税制的条件和能力。在这种情况下,与其研究如何“改革税制”,不如研究如何“改良税制”。
【关键词】 综合所得税制 实行条件 改革税制 改良税制
Keywords: comprehensive income tax system , terms and conditions , reform the tax system , improve the tax system
“两会”在即,最近有消息称,权威部门有关人士近日在接受上海证券报采访时表示,国家税务总局正在抓紧研究个人所得税制从分类征收到综合征收的改革方案。这一消息立马在国内引发了关于个税改革最为激烈的争论,相比之前出现的“提高起征点”、“降低税率”等观点有过之而无不及。而引发此番激烈争论的的焦点便是现在我国是否能够实行“综合征收个人所得税”。在笔者看来,目前我国并不具备实行综合所得税制的条件和能力,与其现在讨论改变我国个税征收模式,不如将现行的分类征收制进行完善,使之更加适应我国现阶段个税征收的实际情况。
一、综合所得税制的定义及其优缺点
综合所得税制是指将纳税人在一定期间内(通常是一年)的各种不同来源的所得综合起来,减去法定减免和扣除项目的数额,就其余额按统一的税率征收。
与我国现行的分类所得税制相比,综合所得税制的优点表现在:税基较宽,能够反映纳税人的综合负担能力;考虑到个人经济情况和家庭负担等,给予纳税人一定的减免照顾;就其总的净所得采取累进税率,这又可以达到调节纳税人所得税负担的目的,实现一定程度上的纵向再分配。其缺点是征收手续较为复杂,纳税人容易进行税收规避,需要纳税人服从程度高、税收管理制度先进、财务会计健全。尽管存在这些缺点,但是综合所得税制却能很好地克服分类所得税制征收不公平、扣除不合理、同等收入的人税负不同等缺点,从而真正实现开征个税是为了达到社会公平的目的。因此,“从分类向综合”,一直被认为是我国个人所得税征管发展的终极方向。
二、实行综合所得税制需具备的条件及其与我国现实情况的巨大差异
(一)实行综合所得税制需具备的条件
从国际上来看,目前综合所得税制已被世界各国普遍采用,这其中既包括欧美发达国
家,也包括印度等发展中国家,其中最典型的当属美国。这与其拥有先进的现代化征管手段,对个人的主要收入能实行有效监控,并且拥有发达的信用、交通、通讯手段相适应。由此,我们可以总结出,要实现综合征收必须满足以下几个条件: 在全国范围内,普遍采用纳税人的永久税号,并且与支付方强制性的预扣税制 度结合起来;第二,个人报酬完全货币化,严禁实物分配和实物福利的存在;第三,大力推进非现金结算,加强现金管理,严格控制现金交易,对大额现金的流通建立起一套完善的限制措施,严防现金环节的偷逃税;第四,要建立联网制度,将税务的网络与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企业、工商、海关等机构联网。
(二)对我国缺乏实行综合所得税制条件的分析
由上面可以看出,实行综合所得税制的条件和门槛是相当高的。但是,目前我国基本
不具备这些主要条件,其中在某些环节上还相差甚远,主要表现在:
一是信息化基础还达不到要求。虽然我国近年大力推动以实现税务信息化为目的的“金税工程”和人民银行积极推进的“征信制度”等措施,但目前仍没有建立起全国性的计算机税收信息网络和每个纳税人唯一的终身不变的纳税人识别号。由于缺乏这种识别号,导致纳税人取得的应税收入和财产情况无法完全以代码反映,使得我国去年出台并已经开始实施的年收入12万元以上纳税人年度自行申报制度大打折扣。
二是缺乏强大的个人信息收集能力。改革开放以来,人们的收入模式变为工资、劳务收入、资产性收入等并存的多元化收入模式,高收入群体往往具有多个收入来源,且大部分来自工资薪金收入之外。由于我国目前尚无完备的金融信用体制,个人收入和金融资产不公开不透明,缺乏有效的收入监控手段和相关调查统计手段,导致家庭财产和隐性收入难以核查,特别是私有住房、有价债券、亲友馈赠以及遗产继承等财产情况难以核实,大部分收入都能有效避税。正是由于上述原因,使得我国个人所得税的自动稳定功能不明显,而财富再分配更是呈现逆调节的趋向。
三是征收管理技术落后,征管水平不高。尽管计算机网络技术在中国已经得到推广,信息技术运用也十分广泛,但在税务系统内部却不仅信息化不统一,而且技术相对落后。此外,政府部门划地为界,缺乏全国范围内统一的信息规划和信息共享。由于缺乏技术手段,纳税机关对纳税人个人信息的掌握十分有限。如果个人恶意隐瞒收入来源和收入水平,或者使用现金交易逃税,将很难加以监控。事实上,这也是我国自2007年自行申报以来所面临的最大困难。
四是我国个税制度设计相当粗糙、简单。实行综合所得税制要求有非常详细、完备的个人所得税制度。以美国为例,其个税制度设计特别细化而精准,早在1913年美国开始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时候,报税表格加上各项提示总共只有32页,时至今日,即便一个人是单身、没有孩子、不用算扣除款项,可是在计算缴纳个税的时候,文字说明也有30多页,这就更不用说那些家庭、收入情况复杂的了。而我国的个税制度设计相当粗糙和简单,在这种情况下,盲目实行综合所得税制有可能起到相反的效果,也会给税收征管带来很大麻烦。
五是缺乏匹配的社会环境。目前在我国社会的各个领域中,用现金进行交易和结算的现象还广泛存在,这给税务部门对收入的监控带来了很大麻烦。此外,我国普遍存在纳税人纳税意识不强、纳税申报不实等问题。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主动申报的人数占应纳税人数不到10%,很多人虽然申报个人收入但与实际收入差距过大。相比工薪阶层而言,高收入阶层有更多的避税手段,税务机关无法有效监控其全部收入来源,造成税收征管的弹性太大,逃税现象严重,大量税源流失,被称为“中国税收第一难”。
三、从研究“改革税制”到研究“改良税制”
上面我们已经分析了,当前我国并不具备实行综合所得税制改革的条件和能力,也不
能像发达国家那样通过推行综合所得税制实现社会更加公平的目的。既然“改革税制”的路在现时的我国走不通,那么,与其研究“改革税制”,还不如认真研究如何科学地“改良税制”;或者说,当前研究“改良税制”比研究“改革税制”更重要、更有实际意义。这里所谓的“改良税制”,是指仍旧实行现行的分类所得税制,但应以缩小贫富差距为目的、以推进社会公平为导向在诸如降低税率、提高起征点、规范税前费用扣除制度等方面对个人所得税制度进行改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