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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自治权力探析 ——从就业者权利保护的视角切入
来源:互联网 qikanw | 郝红梅
【分  类】 经济与管理科学
【关 键 词】 企业自治权力;企业自治权利;就业者权利;区域效力绝对性
【来  源】 互联网
【收  录】 中文学术期刊网
正文:

  内容摘要:企业自治权是企业作为一种经济组织而具有的自治权能,它具有双重属性。一是以财产所有权为基础的企业经营权,相对于国家政府和平等主体是一种自治权利,使企业的市场主体资格和经济利益得到法律上的认定和保护;二是以劳动雇佣关系为基础的企业管理权,相对于就业者是一种自治权力,使企业凭借优势地位将就业者置于其管理权力控制之下。就企业自治权的第二种属性而言,其对就业者具有一种区域效力绝对性。这就要求国家公权力要适时适度地介入企业自治权的运行过程,规范和限制企业自治权力的无度与滥用,以维护和保障就业者的合法权利。(总字数8156) 关键字:企业自治权力;企业自治权利;就业者权利;区域效力绝对性An Analysis of Enterprise’ Autonomous Power

  Abstract: Enterprise’s autonomy is enterprise’s autonomous ability as an economic organization, and it has dual attributes. On one hand, enterprise’s operation right is based on its property ownership, for government and other equal subjects it is a kind of autonomous right, then enterprise’s subject qualification in market and economic interests are identified and protected by law. On the other hand, enterprise’s management right is based on employment relationship, for job applicants and employees it is a kind of autonomous power, then enterprise by virtue of its advantage position puts job applicants and employees under its control of management power. The second attribute of enterprise’s autonomy has the absoluteness of regional efficiency for job applicants and employees. Thus state power must intervene in the field of enterprise’s autonomy moderately and regulate enterprise’s power in order to safeguard job applicants and employees’ legal rights.

  Key words: enterprise’s autonomous power; enterprise’s autonomous right; job applicants and employees’ rights; absoluteness of regional efficiency

  近年来,我国就业者(求职者与员工)的平等权、生命健康权、获得报酬权等权利受侵害的现象层现迭出,就业者与企业之间的矛盾成为一个重要的社会问题。究其原因,除了我国现阶段就业形势比较严峻,就业市场基本属于买方市场外,还有一个极其重要的原因,那就是企业拥有的自治权力。本文尝试从就业者权利保护的视角,诠释企业自治权的概念及其权力属性,探究企业自治权力与就业者权利之间的博弈关系。

  一、企业自治权的概念及其权力属性

  1.企业自治权的概念 关于企业自治权,匈牙利学者法·约尔什曾提出过类似概念,他称之为企业经济自治权,且把企业经济自治权的主体局限于国营企业。他的观点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在学界并没有达成共识。 笔者认为企业自治权是企业作为一种经济组织而具有的经济自治权能。企业自治是私法自治的体现,企业本质上是自然人基于意思自治而设立的进行营利活动的经济组织。从这种意义上讲,企业自治权就是企业(包括非公司企业和公司企业)作为私法自治的主体所享有的,依据法律和章程或投资者间的协议,平衡投资者、管理人员、就业者及其他利益关系人的权益,并处理与其经营活动有关的企业事务的自我管理权利(力),其实质是一种经济自治权。在现实生活中,人们有时会把企业自治权与企业自主权、企业经营权相互混淆或通用,其实这三个概念是一种既相互联系又相互区别的关系。 企业自主权一词较为常用,[1]其内涵包含着企业自治权的意思,在不需要严格区分的情况下,还会被用作企业自治权的同义语。但从严格意义上讲,二者仍有差别:第一,企业自主权是一个比较宽泛的概念,更多是政治意义或者说是政策意义上的;而企业自治权则是一个比较严谨的术语,是一个法律概念。第二,与其提出背景相联系,企业自主权概念强调的是企业相对于政府权力的独立性,和政府对企业独立性的必要的尊重;企业自治权则更强调企业运营机制的合法性、严密性、章程性、自律性。第三,企业自主权的主体主要是传统国有企业,或者说这一概念提出时其主体是国有企业,而随着改革的深入逐渐推及所有企业;而企业自治权的主体则更加多样化,且其中企业的高级发展形态公司占有相当大的比重。 至于企业经营权,或称企业经营管理权,则是企业自主权与企业自治权的主要内容。[2]企业经营权强调的主要是企业具体的经营与经济效益方面的权利,而企业自主权与企业自治权一般侧重于企业整体的自我完善、自我发展,强调的是企业作为一种经济组织所具有的控制性和独立性方面的权力(权利)。2.企业自治权的权力属性

  对于企业自治权属性的理解,由于我国计划经济的影响和国有企业的特殊性,学界更偏重于企业相对于政府的自治性,并由此认为企业自治权是一种权利。比如马长山、贺少峰即持此种观点。[3]然而随着企业经营自主权和管理权的不断扩大和延伸,企业自治权的权力属性日益突显,这不仅表现在企业行使用人自主权时侵害就业者平等就业权的情形,还表现在企业滥用自治权力损害到债权人、消费者权益以及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

  笔者认为,在企业占有、使用和管理生产资料的前提下,企业自治权存在两个维度,具有双重属性:一是以财产所有权为基础的企业经营权,相对于国家政府和平等主体具有权利属性,主要以自治权利为表现形式,使企业的市场主体资格和经济利益得到法律上的认定和保护。对于企业自治权之权利属性的承认,是我国三十年来经济体制改革的基点,学界也已基本达成共识,此处不再赘言。二是以劳动雇佣关系为基础的企业管理权,相对于就业者具有权力属性,主要以自治权力为表现形式,使就业者受制于企业自治权力的约束和限制。对这一权力属性的研究,并没有引起学界的重视,本文将尝试填补这一理论空白。 二、企业自治权力的产生基础及其现实成因 1.企业的经济实力与组织性是其自治权力产生的基础 企业自治权成为一种权力,对就业者具有控制力的基础是什么?迈克尔·曼认为,经济实力是社会权力的四个来源之一,它与军事权力等来源一样,也“提供了社会控制的可选择的手段”。[1]罗素也认为,经济权力[4]与王权、教会权力、舆论权力等权力一样,是权力形式之一。[5]他还认为,实业家(相当于本文中的企业的投资者)的权力是基于对物的所有权而产生的。[6]企业的成立与运转,都需要一定的生产资料作为基础。对企业来说,生产资料是第一位的,有了生产资料,才会产生对劳动者[7]的需要,劳动者的劳动也才有物质基础。在企业中,劳动者是依附于生产资料而存在的,生产资料的存在使劳动者有了存在的意义和价值;生产资料配置、调整和流转,在一定程度上决定着劳动者的配置、调整和流转。投资者通过对生产资料的所有权或股东权的行使,取得了对企业经营管理活动的控制权,同时,也获得了支配附着于生产资料之上的、作为企业活动参与者的劳动者的权力。丹尼斯·朗认为,“权力基础着眼于掌权者,虽然并不着眼于他行使权力的原因与动机,而是着眼于他带入权利关系使他得以行使权力的各种资源。”[2]企业投资者正是凭借其掌控的资源——生产资料,获得了在一定程度上支配劳动者的权力。企业自治权力得以产生的基础就是财产所有权,主要表现为企业的所有者——投资者和利益代理人——经营管理者通过对财产的控制、管理和使用而获得的权力能力,并且,投资者和经营管理者的意志通过行使财产所有权或股东权形成“企业的意志”,并通过“企业的意志”支配的企业自治权力实现对企业和就业者的控制。另外,加尔布雷斯认为,组织本身就是权力来源之一,并认为在目前普遍组织化的世界里,组织是权力的主要来源,虽然它可能和其他两个来源(人格、财产)是结合在一起的。一个组织,有着较固定的成员和内部规则,那么这一内部规则对于其组织成员就起到了一定的约束作用,这就需要成员的服从,有了服从,那么我们就说,这个组织就有了权力。组织也便成了落实权力的形式和手段。[8]而企业本身就是一种组织,是为了更好的安排生产经营活动而建立起来的经济组织。依照加尔布雷思的理论,则企业自治权力不仅来自于其经济实力,还来自于企业组织本身。 2.企业通过对劳动力的购买与支配获得一定的控制就业者的权力 马克思主义强调对劳动的支配是经济权力的来源。马克思主义认为,工人为了生存,不得不出卖自己的劳动力,而“这个劳动力是与工人本身长在一起而不可分割的”[3],它只能依附于劳动者而存在,这就为劳动力购买者对劳动者实施控制提供了一定的条件。马克思主义还认为,“劳动力所有者就必须始终把劳动力只出卖一定时间,因为他要是把劳动力一下子卖光,他就出卖了自己,就从自由人变成奴隶,”[4]这也就是说,劳动者与奴隶的差别并非很大,出卖劳动力者,一是只出卖一定时间的劳动力,二是可以选择购买者和及其使用劳动力的范围,除此以外,与奴隶没有多少差别。这种观点虽然有些极端,但也在一定程度上说明了劳动者必须接受企业支配的不平等的社会现实。 在企业中,投资者和经营管理者通过“企业意志”行使企业自治权力,将自己的意志强加于处于弱势地位的就业者,实现对就业者(企业员工和求职者)的控制和支配,企业自治权力成为投资者和经营管理者支配和控制就业者的手段或工具,投资者和经营管理者是企业自治权力的主体,就业者成为权力对象,二者之间形成一种隶属关系。虽然就业者在一定范围内可以选择在哪一个企业工作,但其无法直接掌控工作待遇与环境的决定权,始终处于一种被动的、受支配的状态。除非选择失业,否则就业者就必须接受企业的支配。 3.我国单位社会的传统强化了企业对就业者的控制力 单位社会是指“单位”[9]具有多功能性尤其是兼具统治功能,“单位”作为社会基本结构的社会。在中国的计划经济体制下,任何一个单位都有党的组织存在,任何一个单位都必须努力贯彻党的指示,都必须努力实现这种政治功能。企业不是一种单纯的经济组织,而是一种具有统治功能的经济单位。改革开放前,我国社会中的各种组织几乎都是政治组织与具体的专业组织的结合体,是完全的单位社会;改革开放后,在经济领域,虽然国有经济所占比重大大减少,但由于长期以来的行为惯性,组织与制度变迁中的“路径依赖”,以及残留在人们头脑中的思维定势,使得我国单位社会的状况并未发生根本转变。在这种情况下,单位并非仅仅是一个“工作场所”,而是国家实现统治的中介环节。[10]在我国单位社会传统的影响下,企业尤其是公有制企业,对于就业者来说就不仅仅是雇主,而且是带有行政管理色彩的、体现党的领导的管理者,这无疑为投资者提供了除通过经济优势地位对劳动者实施控制之外的又一重要控制途径。 4.严峻的就业形势使就业双方力量对比更为悬殊 如上所述,就业者的选择范围、经济实力、自我保护能力等与企业相比本就极为弱小,就业者在企业面前本就处于明显的弱势地位,极易受到企业自治权的侵害。然而近年来,我国就业市场一直表现为买方市场,且就业形势日益严峻,这就使得就业者与企业的力量对比更为悬殊。例如,《光明日报》文章称:中国每年有1000多万个就业缺口,劳动力供大于求依然是主要矛盾。但是,经济增长的就业弹性继续下降,2007年前三季度GDP每增长一个百分点,就业刚刚能够增加80万人,比2006年同期减少近10万人。另外,随着高校毕业生人数的逐年增多,就业形势日益严峻,2007年全国高校毕业生人数近500万人,到10月底尚有140多万高校毕业生未能找到工作。[11]如此严峻的就业形势,使就业者在就业市场中处于更为被动的地位,其对企业的选择权大打折扣,同时也使企业对就业者的选择范围更大,由此,企业很容易就可迫使就业者不得不接受与其预期相差甚远的工作待遇,即使企业侵犯了就业者的合法权利,就业者也很可能会为了避免失业而委曲求全。 5.企业自治权力具有一定的区域效力绝对性从社会实践上讲,企业利用自治权力对就业者实施控制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企业以劳动雇佣关系为基础,凭其优势地位将就业者置于其权力控制之下,并迫使就业者“自愿”放弃其合法权利,接受不合理的就业条件、工作环境和报酬;二是,企业以契约自由、意思自治,以及企业自治的法律理念为依据,规避、排斥甚至对抗着国家公权力的合理介入和制约,实现对就业者的私权力控制。 企业自治权力具有的在其效力范围内可凌驾于就业者权利之上并在一定程度上排斥国家公权力合理介入与制约的效力,就是企业自治权力的区域效力绝对性。这种区域效力绝对性通过企业自治权力的意志强加性、不平等性和工具性等权力特征得以展现。在企业内部,就业者所享有的合法权利相对于具有强制力的企业自治权力而言,明显处于受支配的弱势地位,极易受到企业自治权力的限制和侵害。而国家公权力基于对企业经营自主权的尊重和保护,一般不介入企业自治权力的运行过程,因而往往不能及时有效地制约企业自治权力的滥用。这就使得企业自治权力成为一种在一定范围内和一定程度上不受约束和限制的权力,由此导致就业者合法权益极易受到企业的侵害,且侵害发生后难以得到及时、有效的救济,严重影响了社会公平和正义的实现。在社会实践中,企业行使自治权力的限度和范围,不仅取决于掌权者使用权力控制就业者的强度,还取决于掌权者控制权力的能力以及权力对象的反抗能力。例如,当企业为就业者提供的报酬低于一定程度,或者劳动强度过高时,就业者很可能会直接提出抗议,或者拒绝接受这一职位,以摆脱这种受控制的状态。 总之,企业自治权的权力属性是就业者权利易受企业侵害的根本原因。企业自治权力对就业者权利的危害集中体现于其区域效力绝对性。在企业内部,对就业者而言,企业自治权力就是一种变形的公权力,具有强制效力。这种强制效力一部分来源于国家法律认可企业自主权利的规定,一部分来源于企业的经济实力和与组织性可派生权力的事实。 三、就业者权利保障视角下的对企业自治权力的限制 对企业自治权力的限制是使企业实现自我发展、自我完善的必要手段,是国家权力与企业自治权相互作用的过程中形成的经济法治原则,这是一个否定之否定的历史演变历程,也是西方企业发展史已经证实的规律。由于我国刚摆脱企业严重缺乏自主权的状况不久,我国改革开放的三十年,在很大程度上就是承认、逐步扩大、进而保护企业自主自治的三十年。国内多数学者对企业自治权的理解仍多侧重于政企分开、企业独立,然而从西方企业发展史来看,国家对企业自治权的态度一般都有一个由限制到放任再到合理限制的否定之否定的发展过程。 在企业发展早期,企业权力受到目的限制理论和越权无效原则的约束,之后为了繁荣经济,各国政府对企业一般采取了自由放任的政策。然而面对企业权力的无度与滥用,从19世纪末开始,西方发达国家开始对企业权力进行有目的的规制。[12]例如反就业歧视制度、反不正当竞争制度、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等就是在防止企业权力滥用的理念下产生的。以长远的眼光来看,我国企业权力的发展也难以摆脱这样一个演变过程。 要对企业自治权力进行限制,首先要明确以下两点:第一,限制企业的自治权力并非否认其自治权。承认企业的自治权,是对企业市场主体资格的承认。但是任何权利或权力都是有限度的,企业自治权力也不例外。第二,国家限制企业自治权力是为了平衡企业与就业者之间的利益。如前所述,就业者作为自然人,与其在就业关系中的对立面企业相比,力量相差悬殊。企业凭其优势地位可轻易的迫使就业者接受不合理的就业条件、工作环境和报酬,甚至使就业者“自愿”放弃其合法权利。在这种情况下,国家自然应该也必须对企业侵害就业者权利的行为进行干预。 近年来,我国政府其实已经注意到企业权力滥用的危害,也制定了一些相关的法律法规。例如,我国《劳动合同法》第1条就规定:“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可见,我国立法者已意识到就业者在就业关系中的弱势地位,并在立法中注重保护就业者的权利。我国新颁布的《就业促进法》第3条规定:“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歧视。”我国《劳动法》第12条、第13条规定也对就业歧视问题作出了规定。这说明,我国已对就业者在就业过程中的权利即平等就业权问题开始关注并予以保护。针对以企业为主的用人单位凭借其优势及对其有利的就业形势对就业者提出苛刻条件的现象,《劳动合同法》第26条还规定:“……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的劳动合同无效或部分无效。这就为非自愿签署放弃法定权利的就业者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提供了法律依据。 尽管我国多部法律出于保障就业者权利的目的而对企业自治权进行了限制,然而,法律规定本身即存在很多缺陷,其结果也不能尽如人意。就以最新颁布的《就业促进法》为例。该法第62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实施就业歧视的,劳动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对实施就业歧视的用人单位如何惩罚,是单纯的赔礼道歉,还是结合经济赔偿,以及严重的是否可处以刑事责任,法律并未具体规定。这就挫伤了就业者提起诉讼的积极性,也不能对企业等用人单位起到威慑作用。再如,根据《矿山安全法》第46条,“矿山企业主管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这一量刑标准明显偏低,因为与其造成的危害后果明显不相称。《煤炭法》等法律也存在类似情况。所以,我国限制企业自治权力、保障就业者权利的制度仍有待完善。 在建设和谐社会的今天,从保障就业者权利的角度探究企业自治权力,正确认识和处理企业自治权力与就业者权利的关系,具有重大的理论和现实意义。企业自治权的双重属性决定了企业自治权以其特有的运行方式,在多种权力与权利的交织与对抗过程中实现其自治,这也增加了对企业自治权力进行分析与制约的难度。就业者与企业的关系既是依附的(因为就业者本身就是企业的组成部分),也是对立的。对就业者而言,企业自治权力就是一种具有区域效力的公权力。现实中企业自治权对就业者合法权利的侵害,可能导致企业自治权与就业者权利之间的关系失衡、扭曲甚至断裂,有时还会导致企业与就业者的直接冲突和对抗,从而影响到整个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如2008年佛山三千人罢工事件[13]以及近年来中国南方发生的多次上千人的罢工事件[14],就是企业自治权力与就业者权利关系断裂,进而影响社会稳定的例证。因此,这就要求国家权力(主要是立法权和司法权)适时适度地介入企业自治权的运行过程,规范和限制企业权力的无度与滥用,以平衡企业与就业者之间的关系,维护和保障就业者的合法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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