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本文对现阶段我国企业纳税筹划的地位、积极意义、需要的条件和注意的问题等纳税筹划中的几个现实问题进行了深入的探讨。作者认为,纳税筹划作为企业的一项重要理财事项,是实现企业财务目标的重要措施,纳税筹划活动具有现实可行性,同时也是企业的一项基本权利,受到法律的保护;纳税筹划在实现国家宏观调控目标、健全与完善税收制度、增强企业的法制观念和依法纳税的自觉性、提高企业的管理水平等方面具有积极意义;企业市场经济主体地位的真正确立、税收法治的健全与完善、明确的纳税筹划意识和高素质的纳税筹划人员是企业进行有效纳税筹划的基本条件;同时提出了纳税筹划的过程中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关键词:纳税筹划 纳税筹划权 意义 条件
纳税筹划作为纳税人在遵守税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通过对自身融资、投资、经营活动等经济业务或行为的涉税事项预先进行设计、筹划和安排,以达到节约税收支付,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或者股东财富最大化为目的的一种理财活动,受到各方越来越多的关注,纳税筹划问题的研究也取得了可喜的成果。企业进行纳税筹划是否可能?纳税筹划有何积极意义?进行有效的纳税筹划需要哪些条件?纳税筹划应该注意什么?这一系列的问题都需要我们认真思考。
一、企业纳税筹划地位的确立
纳税筹划作为市场经济环境下企业的一项重要理财活动,得到了越来越多的企业和中介机构的关注。开展纳税筹划活动不仅必要和可能,而且也是受到法律保护的一项企业基本权利。
(一)纳税筹划是开展理财活动的一项重要措施
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在为投资者创造利益、为职工创造就业机会、为社会创造财富的同时,也为国家提供了大量的税收收入,这些收入用于维持国家的正常运转,保证了国家的稳定和社会的繁荣,也为企业创造了更好的经营环境。企业的健康发展无论对于国家、社会和职工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作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企业的发展遵循适者生存、优胜劣汰的市场经济规律。要在市场经济的大潮中站稳脚跟,企业必须努力改善经营管理,实现其经营目标,其中一个最为重要的目标就是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或股东权益最大化。这就要求企业努力增加收入,降低费用支出。在经济收入一定的前提下,企业支出越少,其实现的收益就会越大。材料费用、人工费用、管理费用、销售费用等形成了企业的内在成本,按照税法规定向国家支付的各种税收支出形成企业的外在成本。无论是内在成本还是外在成本,都是企业总成本的一部分,成为企业收入的抵减项目,最终减少企业的经济收益。无论税法多么公平、正当、合理,对于纳税人而言都是对纳税人劳动成果的一种社会占有,是纳税人经济利益的一种损失,是与纳税人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目标相冲突。
企业具有“趋利”与“逐利”的特点,也拥有趋利避害的权利。为了实现其利益最大化的目标,企业会想方设法减少其经济利益的流出,尽可能减少税款的支付。企业可以采取偷逃税款的行为达到上述目的,也可以通过纳税筹划的手段减少税款的支出。但是,偷逃税款属于违法行为,一旦被发现将面临巨大的风险,不仅会被罚款,还可能面临法律的其他制裁,企业的形象也会由此受到影响。而纳税筹划则不同,它是在不违反国家税法的前提下,通过对其生产经营、投资、筹资活动的事先安排来实现减少税收支付的目的,这种活动同样能够达到经济利益最大化的目的,但却不违法。正是由于纳税筹划的这种特点,使纳税筹划活动成为实现利益最大化的一项重要措施。
(二)企业进行纳税筹划的可行性
国家在税收政策及税法制定上的差异性和税法的不完备性,以及在会计处理上的可选择性,使企业开展纳税筹划活动成为可能。
1、税法的差异性为企业进行纳税筹划提供了法律基础
税收除了作为国家财政收入的一项重要来源外,还具有调节经济的职能。国家利用税收这一经济杠杆,对国民经济实施有目的的引导,实现经济资源在整个国民经济中的优化配置。国家会对亟待发展的地区、行业和项目采用低税率甚至实施免税措施,并制定相应的税收法律,从而形成了同一个经营项目在不同的地区,或同一地区的不同经营者以及经营项目之间高低不同的税率。在税法规定的范围内,同一税种的应纳税额存在一个以上的纳税方案可供选择,这就为纳税筹划提供了条件。例如,企业作为增值税纳税人,选择作为一般纳税人和选择作为小规模纳税人,对于同一个纳税人而言会产生不同的纳税负担;对于某种经济业务是选择一种经营方式,还是选择另外的一种经营方式,就会出现两种不同的税收计算与缴纳方式,形成不同的税基和税额;对于同一种经济活动,不同的经济总量适用的税率也可能不同。企业利用税法规定的差异性和各种优惠政策,可以达到节约税收支出,取得税收利益的目的。
2、税法的不完备性为企业进行纳税筹划提供了更多的机会
不可否认,纳税筹划除了可以利用国家的税收政策导向外,还可以利用税法规定中的空白和缺陷达到节税的目的。这种纳税筹划方式虽然不能体现政策导向,但由于它没有违反税法和相关法律规定,也不会受到惩罚和制裁,这是税收法定原则的一个重要体现。利用税法的不完备性进行纳税筹划,即使是不道德的行为,由于它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也不应受到处罚。在纳税筹划时经常提及的美国的一个判例也说明了这一点。1974年美国知名法官汉德在一起税务案件中的判词成为美国纳税筹划的法律基石,他指出:“人们安排自己的活动以达到低税负的目的,是无可指责的。每个人都可以这样做,不论他是富人还是穷人,而且这样做是完全正当的。因为他无须超过法律的规定承担国家赋税;税收是强制课征的,而不是靠自愿捐献。以道德的名义来要求税收纯粹是奢谈”。
3、会计职业判断的存在为纳税筹划的开展提供了技术保证
会计法规和税法之间存在着密切联系,在正常情况下企业用于计算纳税额的相关资料多数来源于会计核算资料,如果没有明确的规定,会计核算中所使用的规则与程序都能够得到税法的认可。
随着会计改革的深化和会计准则的国际接轨,我国会计核算中存在着大量的需要会计人员进行职业判断的情况。通过会计人员的职业判断,同样的经济业务可以采用不同的会计处理方法、程序,使用不同的会计政策,形成不同的计税依据,从而影响企业的税收负担。例如,在物价变动的情况下,存货发出计价方法的选择可以影响企业的利润总额;在固定资产有多种折旧方法可供选择时,不同折旧方法的选择会影响不同期间的会计利润,从而影响各会计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根据谨慎性原则计算提取资产减值准备时,对于资产减值状况不同的判断,可以采取不同的减值提取比率,从而影响当期费用而最终影响应纳税所得额。正是由于会计职业判断的存在,使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的需求选择对企业减少税收支付有利的会计政策与会计方法,达到节约税款或推迟纳税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