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摘要:我国现行公务员养老保险制度既不适应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经济社会发展形式,也不适应整个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发展。因此,加快公务员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已是刻不容缓。本文主要从新制度经济学的角度,宏观分析了我国公务员养老保险改革中的制度需求、制度障碍,提出了促进其改革的制度措施。
关键词:新制度经济学 公务员养老保险 改革
一、有关制度经济学的几个概念和理论观点
20 世纪 60 年代以来,以科斯、德姆塞茨、诺斯等人为代表的一批经济学家所开创
的新制度经济学以其强有力的解释力给经济学界带来了一种新的研究视角,即社会问题的制度分析方法。新制度经济学认为,制度是多人世界的行为规则。制度是一个社会的游戏规则,是构建人类相互行为的约束,是在资源稀缺的环境中为了节约交易费用从而更有效地利用资源而出现的,是人与人之间长期博弈的结果。
(一)正式制度和非正式制度
制度的整体特征是由其内含的正式规则、非正式规则以及实施的形式和有效性共同决定的。也就是说制度包括正式制度和非正式制度两个方面。正式制度是指其建立、变动和修改需要当事人的一致性同意的制度。通常情况下,正式制度的变迁会碰到外部效应和“搭便车”问题,因为正式制度安排具有公共产品的性质。正式制度包括政治法律规则、经济规则和合约。具体而言,我国养老保险(包括公务员养老保险)的政策体系一般被视为正式制度。非正式制度是指一些我们所称的文化遗产,如习俗、传统、道德、意识形态等。非正式制度主要包括:对正式规则的拓展、阐明与修正;社会公认的行为准则;内部实施的行为标准。非正式制度仍然存在外部效应,但却没有“搭便车”问题。具体而言,我国当前社会通行的行为准则、社会习俗,以及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前计划经济体制时期单位离退休养老保障制度及相关制度规则对行为主体的影响等,都可以界定为非正式制度制约。
(二)制度变迁
制度变迁是指制度的替代、转换与变换过程。诺斯认为,“变迁”一词就是指制度的创立、变更及随时间的变化而被打破的方式。制度变迁的基本动力,就是行为主体追求利益最大化。制度变迁的诱致因素,在于经济主体期望获得最大的潜在利润。如果一种制度安排存在潜在利润的话,就意味着这种制度安排没有达到帕累托最优,因而处于一种非均衡状态。制度非均衡的出现,意味着出现了制度变迁的客观必然性和基本动力。但制度变迁的发生还取决于制度变迁的收益成本分析。只有当预期收益大于预期成本时,作为制度变迁的主体的人(政府或其事业单位)才会去推动直到最终实现制度变迁。
一般而言,制度变迁包括两种基本方式:诱致性制度变迁和强制性制度变迁。诱致性制度变迁是指由一群个人响应制度不均衡引起的获利机会时所进行的自发性推进的制度变迁,它是一种自下而上的、从局部到整体的制度变迁过程。非正式制度安排一般与诱致性的制度变迁相联系;强制性制度变迁是指由国家或集团主导的制度变迁。制度从一定意义上讲是一种公共财富,因而“搭便车”便是其固有的问题。由于这种外部性的存在,这样导致私人利益与社会效益不一致,必然使得制度短缺或者制度供给滞后。这样,就引入了国家(政府)在制度变迁中的行为,这也是现代政府的一种法定责任,即提供公共产品性质的制度的有效供给。当然,国家(政府)作为制度变迁的主体也存在政策失误甚至失败的风险。正式制度安排更多地体现强制性制度变迁的特征。
二、我国公务员养老保险存在的主要问题
我国养老保险体系是上个世纪 90 年代建立的,经过十几年发展、改革和完善,形成了目前三元制度(城镇企业职工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并存、发展程度各异的格局。养老保险是社会保险的重要组成部分,涉及人数众多,基金规模庞大,制度安排和资金积累的时间周期长,对国民经济和社会稳定的影响举足轻重。经过十多年的探索,我国养老保障工作取得了很大的成就。但这些成就主要是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方面的, 特别是 1991 年国务院颁布《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以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已经基本定型并正逐步进入稳定运行期(当然仍存在个人账户空帐运行的问题)。但是, 我国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自开始就未包括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的职工。我国统一的公务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至今还没有起步。
具体而言,我国现行公务员养老保险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是:(1)国家单位保障。养老保险费用由国家财政全权负责(改制为企业的除外),离退休费用已超越部分地方财政承受能力,国家财政包袱越来越重,不利于机关公务员与事业单位和企业之间人员的有序流动,阻碍公务员人事制度改革的进一步深化;(2)社会化程度低。养老保险保障程度与单位待遇高度重合,单位和职工缺乏自我保障意识,养老保险资金没有真正建立社会保险基金制度,社会保障和调剂功能没有得到发挥;(3)替代率高。公务员养老保险待遇与城市其他劳动者养老保险待遇之间的差距较大,影响社会公平,特别是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养老保险制度二元并存,已引发各种潜在的社会矛盾。(4)制度法律化程度低。公务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政策法规不配套,改革办法不统一,导致各地发展不平衡。
三、公务员养老保险改革的制度分析
(一)公务员养老保险制度变迁需求
1、与城镇企业养老保险制度无法衔接
1991 年以来,城镇企业进行了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并逐步扩大了覆盖范围,建立了职工个人养老保险帐户,而公务员养老保障制度没有同步进行改革,导致两种养老保险制度无法实现衔接。这样一来,从机关流动到企业的人员在待遇上出现了总体上的不平衡和某种程度的下降,同时从企业流动到机关的人员养老保障形成双重管理问题,阻碍了人才和劳动力在机关和企业之间的正常流动,使人力资源得不到合理配置。特别需要强调的是,人力资源的有序流动和合理配置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养老保险制度的无法衔接,必然制约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
2、财务负担重
随着人口老龄化,公务员退休人员的比例越来越大,在一些单位甚至超过在职职工人数。加之公务员个人离退休金占原工资的比例较高,退休人员自 85%至 95%不等,而离休人员退休金甚至超过原工资数额,退休金在国家财政拨款中的比重也越来越大。随着退休人员的逐步增加,财政和一部分单位不堪重负。在一些困难地区和单位已发生了拖欠退休金的现象,一些公务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地区甚至也出现了养老金“空帐”问题。
1/2 1 2 下一页 尾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