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字】刑法分论;课堂教学模式;理念;内容;方法
【出 处】 2018年 1期
【收 录】中文学术期刊网
【作 者】李艳玲
【单 位】
【摘 要】 摘要:为了提高刑法分论的教学质量,提高学生的实践能力,在刑法分论的课堂教学中应树立将教学过程和教学方法与培养学生的理论知识、实践技能以及法学理念统一起来的教学理念
摘要:为了提高刑法分论的教学质量,提高学生的实践能力,在刑法分论的课堂教学中应树立将教学过程和教学方法与培养学生的理论知识、实践技能以及法学理念统一起来的教学理念。在教学内容上要抓住重点,突出难点,注意总论原理和具体罪名的结合、相近罪名的区别等;在教学方法上要合理运用案例教学,卷宗案例教学和适时的课堂讨论等方法。
关键词:刑法分论;课堂教学模式;理念;内容;方法
刑法分论是刑法学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讲述各种具体犯罪的构成特征和处罚。在学习、掌握刑法总论知识的基础上,学习和研究刑法分论具有重要的意义:首先,通过刑法分论的学习和研究,有助于丰富和加深对刑法总论的理解和把握,正确贯彻刑法总则规定的原理和原则;其次,通过刑法分论的学习和研究,可以掌握各种具体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有助于在司法实践中正确的适用刑法;最后,通过刑法分论的学习和研究,可以发现刑事立法关于具体犯罪规定中的缺陷和不足,并提出修改和完善建议,从而有助于刑事立法的改革与完善。因此,在强调法学教育应注重学生应用和实践能力培养的今天,刑法分论的教学就显得尤为重要。但是,在法学本科刑法学教学中,普遍存在着注重刑法总论,轻视刑法分论的现象。这种观念和做法导致了教师对刑法分论缺乏深入研究,学生觉得刑法分论学习枯燥无味。这种情况的存在,直接影响到法学本科学生学以致用的实践能力的培养和提高。因此,笔者拟结合自己的教学实践经验,就刑法分论的课堂教学模式作一些粗浅探讨,以此就教于同行们。 在教学理念上,应充分重视学生法律精神和实践能力的培养 教学理念决定教学行动。只有在思想上重视刑法分论的教学,才能在教学行动上予以体现。我国在法学教育的理念上一直比较注重理论方面的教学。刑法学的教学也是如此,即注重理论知识的灌输,而忽视专业技能的培养,认为只要掌握了法律的概念、逻辑体系、理论框架,学生就可以自然而然地将理论应用于具体案件的分析,不需要有专门的职业技能的培养。然而,事实并非如此。在此种教学理念下培养出来的学生,普遍缺乏实践能力,一旦接触到实际,就感到无所适从,无法用在学校学到的理论解决实践中遇到的问题。曾经就有学生告诉我,当别人向他咨询法律问题时,才发现自己学了几年法律竟也不知如何处理。这不能不让我们对目前的教学模式进行反思,我们在教给学生什么?要把他们培养成什么样的法律人材?我国的法学教育在相当长一段时间内,是以精英教育来定位的,因而在高等院校的法学教育人才的培养上,没有把培养具有法律操作技能的法律实用人才作为培养目标,而是以把法学教育的培养目标定位为培养具有进行法学研究能力的法学人才。这种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的割裂状况,一方面,使接受过法学教育的人难以从事法律职业;另一方面,由没有实践经验的人来从事法学研究,也只能使“法学”成为不食人间烟火的摆设。因此,加强法学专业学生的实践能力的培养不仅是我国法律专业化、职业化发展的要求,也是法治社会建设的需要。
但是,注重实践能力的培养,并不是把学生培养成只会机械适用法律的人,而是要转变传统的教学理念,将教学过程和教学方法与培养学生的理论知识、实践技能以及法律精神统一起来,重建刑法学的教学理念。具体到刑法分论的教学上,就是在不能忽视理论知识传授的基础上,即培养学生的公平、正义、谦抑的刑法理念,又培养、锻炼学生的实践操作能力。
二、在教学内容上要抓住重点,突出难点
基于以上的理念,在刑法分论的教学内容把握上,应围绕理论知识、法律精神、实践能力三个中心抓住重点,突出难点。具体从以下四个方面做起:
(一)在讲授内容上应选择重点罪名、典型罪名进行重点分析
所谓“重点罪名”,是指在实践中较为常见的或者在司法适用中分歧较大的罪名。所谓典型罪名,是指在某一类犯罪中具有代表意义的罪名,即其所反映的问题、体现的特征具有这一类的犯罪的共性,并且能够使学生由此及彼掌握其它相关的罪名。现行刑法分则由10章共350个条文组成,共规定了四百多个罪名。如果对这些罪名全部逐一分析,根本无法在规定的课时内完成这一任务。而实际上,也没有必要对每个罪名都在课堂上详细分析,有些罪名既不常见,也易于理解,在解释上基本没有分歧,对于这些罪名,教师只需简单进行释义,或者不需要解释,布置学生课后自习即可。所以,在讲述分则内容时应选择重点罪名和典型罪名进行讲解,以点带线,以线带面,从而使学生掌握整个刑法分则的罪刑体系。一般来讲,重点罪名主要集中在侵犯财产罪、危害公共安全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罪、贪污贿赂罪,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的一些罪名也应作为重点或者难点进行深入分析,渎职罪一章重点分析滥用职权罪和玩忽职守罪就可以了。而危害国家安全罪、危害国防利益罪以及军人违反职责罪这三章所涉及罪名相对简单,易于理解,分歧也不大,因此在课堂上作深入分析的必要性不大。在讲述重点罪名的时候还应选择典型罪名进行分析,例如,对于刑法114、115条的讲述可以选择放火罪为典型罪名,从带动对刑法114、115条规定的其他罪名的理解掌握。在讲述第三章第一节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时,可选择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为典型,从而带动对这一节规定的其他罪名的理解。注意典型罪名的选择可以不止一个。
(二)在分析具体罪名时,要注意总论原理和具体罪名的结合
在分析具体罪名时,除了对个罪的构成特征和处罚进行重点分析讲解之外,还要注意总论原理和具体罪名的结合。一方面这是由于刑法总则的规定对分则具有指导和制约作用的原因;另一方面,这也是掌握和理解分则对于总则原理的例外规定的必要。例如,交通肇事罪的共犯问题。刑法总则规定过失不构成共同犯罪,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5条第二款规定“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是总则通说理论的例外。又如,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后又实施杀人、爆炸、绑架等犯罪的,符合总论关于牵连犯的规定,应择一重处罚。但刑法第120条第二款规定犯前款罪并实施杀人、爆炸、绑架等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类似以上的问题还有很多,比如既遂的标准、着手的认定、预备犯的可罚性等问题,多需要结合具体罪名予以分析。此外,对于个罪的法定刑,一般不需要涉及。不过,如果法定刑的立法存在缺陷,则可以提出,结合个罪的特征和刑罚发展的趋势与学生共同讨论。比如,罚金刑的规定,单位犯罪的处罚等。
(三)相近罪名的区别应贯穿于刑法分则教学的始终
相近罪名的区别是刑事司法的一大难点,对于许多刑事案件的定性,公安机关与检察院之间,检察院与法院之间,上级法院与下级法院之间的分歧,大多都是由于在此罪与彼罪的界限问题上的不同观点导致的。而且,刑法分则规定的4百多个罪名中,在构成要件上存在相似之处,需要划清界限的罪名很多,因此,相近罪名的区别应作为刑法分则教学的重点、难点问题贯彻于刑法分则教学活动的始终。需要注意的是,对与相近罪名界限的分析不需要面面俱到,而是要抓住构成要件中存在重合或者容易混淆的方面进行区分。以绑架罪与非法拘禁罪的区别为例。一般的做法都会把两者的区别概括为三个方面:一是客体不同。绑架罪是复杂客体,包括公民的人身权利和公私财产的所有权,而非法拘禁罪是单一客体,即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利;二是客观方面不同。绑架罪既有绑架的行为,又有勒索财物或者要求其他利益的行为,剥夺人身自由是绑架的当然结果,而非法拘禁罪一般只具有非法剥夺人身自由的行为,除了因索取债务外;三是主观目的不同。绑架罪是以勒索财物或以获取其他利益为目的,而非法拘禁罪是以剥夺人身自由为目的。其实,从犯罪客体和客观行为要件上看,绑架罪和非法拘禁罪都是非法地剥夺了他人的行动自由,在本质和外部特征上是趋于同一的。两罪区别的关键,是看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剥夺他人行动自由并将其作为人质进行勒索或者要挟的目的。如果不具备这种目的而非法剥夺他人行动自由的,应以非法拘禁罪论处,具备这一目的的,则构成绑架罪,但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不按绑架罪而按非法拘禁罪论处。这样抓住两罪区别的关键点来讲,就会使他们的区分清楚明了,从而避免了教条式的、繁琐的罪与罪之间的区别模式。
(四)适当加入对具体罪名沿革的介绍和与国外立法现状的比较
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发展,在刑事司法领域也涌现出了不少新问题、新情况,近些年来,针对这些新问题、新情况相继出台了不少刑法修正案和司法解释,我们现在学到的罪名可能已是几经修改之后的或者新增加的。所以,在讲述这些罪名时应适当给同学们介绍关于这一罪名的发展变化,使其既知其然又知其所以然,使同学们更好的理解和把握该罪名。对于重点、典型罪名或者有争议的罪名,还应介绍一下国外立法关于该问题的立法现状,引导学生去查阅相关资料,进行比较和借鉴,从而学会用理性的眼光、批判的精神去思考问题、发现问题,解决问题。这无论是对于有志在将来进行法学研究的学生,还是从事司法实践的学生,都会奠定一个良好的基础。
三、在教学方法上,应注重学生素质的全面提高
在法学本科教学中,大部分课程的教学主要是通过课堂教学来完成的,因此,转变课堂教学方法,提高课堂教学的有效性,才是培养素质全面的真正法学人才的有效途径。根据刑法分论课程的特点,笔者认为以下教学方法有利于提高课堂教学质量,提升学生的全面素质。
(一)合理的案例教学
案例教学法是指在教师的启发、引导、组织下,通过对典型案例进行分析、讨论,激发学生积极思维,调动其学习积极性,从而培养和提高学生从事实际工作所应具有的能力和素质的一种教学方法。刑法分则的教学离不开案例分析,只有通过大量的案例分析,才能使学生准确把握个罪的特征,特别是正确把握近似罪名的区别。但是,案例教学法在刑法分论课堂教学实践中应当科学合理地加以运用。首先,要在讲授个罪特征理论的前提下,运用案例教学法。因为只有在学生掌握了一定的基本理论的前提下,才能够通过案例使学生深刻理解和把握某罪或某些罪的特征。其次,要根据教学需要挑选案例。并非任何案例都可以在教学中使用,所挑选的案例必须是有针对性的、有教学价值的,即能够升华为理论的、说明某个具体问题的,或者是容易造成错误理解和判断的。第三,教学案例要繁简有别。并非每次案例教学都需要一个完整的案例和完整的教学环节,应根据教学的目的和需要进行甄选。如果为了说明某罪的某一具体特征,只需要截取案例中与此相关的部分即可;如果为了使学生对某一问题有一个直观的认识,也可以只介绍一下而不让学生展开讨论。当然,如果学生对此有疑问,教师可以有针对性的进行解答,必要时,也可以对由此引发的问题进行讨论。如果作为一个章节学习之后的总结,可以留出专门的时间,选择一个完整、有针对性的、典型的案例,让大家讨论。
(二)恰当的卷宗案例教学
卷宗教学法是指教师收集真实的案件卷宗,将卷宗内容分发给学生,由学生分组对卷宗进行分析、讨论,将教师的课堂教学同学生的课外学习紧密联系在一起,并由学生充当课堂的主角而教师主要作为主持者,引导学生通过进行案例分析以及有主题的辩论来充分发挥学生的主观能动性,使学生在学习刑法基本知识和基本理论的同时培养理解、分析及口头表达等综合法律技能的一种教学方法。卷宗教学法对于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具有重要意义。首先,有利于避免孤立地学习法律。因为卷宗中不仅涉及相关的刑法知识,还不可避免地涉及刑事诉讼法、证据法等其他法学内容,这样在刑法的学习过程中不仅掌握刑法学各部分之间的横向联系,还可以了解刑法在运行过程中的纵向联系。其次,有利于激发学生自我学习的动力。卷宗案例把学生置于一定的实际情景之中,使学习者清楚地认识到所学的刑法知识在实际生活中的用处、表现,同时也通过卷宗提供的各种材料,使学生发现自己需要培养的各种能力和需要了解的相关知识等,使学生在此过程中发现自己的不足,从而激发其学习的主动性。第三,有利于法律职业角色教育。通过卷宗,学生很容易进入模拟情景,感受不同的身份,可以初步了解作为一个侦查人员、检察人员、辩护人、审判人员的职业素养,不同法律职业角色对案件处理过程中的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不同的角度。进行卷宗案例教学,要在学生具有一定的刑法知识和其它相关法律知识的基础之上才能进行,而刑法分论课程是在已经学过刑法总论的基础上开设的,而且,此时一些相关的课程正在开设或者已经开过,学生在此时已经具备或者基本具备了阅读卷宗的法律知识基础,所以在刑法分论的教学过程中进行卷宗案例教学最为合适。进行卷宗案例教学,卷宗的选择非常重要,必须要选择有典型性、可辩性的案例,所涉及的罪名应是学生在学习过程中应该掌握的常见、多发的犯罪。因为卷宗材料非常多,要花费学生大量的时间在课外阅读、分析,因此在刑法教学中采用这种方式的次数不宜太多,一般二至三次就可以了。
(三)适时的课堂讨论
课堂讨论是指在课堂教学中,教师和学生、学生和学生之间,通过对某一问题展开讨论来获取知识和增进对知识的理解的教学方式。适时的课堂讨论可以增进师生之间的互动,活跃课堂气氛,吸引学生注意力,激发学生学习热情。而且通过讨论之后获得的知识,比教师的一言堂式的灌输要深刻得多。所以,在课堂教学过程中,教师可以适时的提出问题或就学生提出的具有讨论意义的问题展开课堂讨论。在讨论过程中,教师应予以诱导、启发,在学生提出几种不同观点后,教师应及时予以总结,提出自己的见解。讨论的内容可以是刑法理论,也可以是刑法案例。这种教学方法操作性强,时间可长可短,形式上可不拘一格。
(四)兼顾其他方法
刑法分论教学还应充分利用现代教育技术手段,应用多媒体课件、示意图、录像、图片等手断进行辅助教学,增大课程的信息量,提高教学内容的直观性和趣味性。同时,还可以适当组织学生观看相关法制宣传和法制教育片、重大案件庭审实况,使学生不用到法院就可以观摩庭审。此外,还可以根据各个学校的实际情况,利用互联网的便利,提供网上课件、教学录像、资料交流、观点论争等以激发学生学习兴趣和学习动机、提高教学效果。总之,高等学校法学专业刑法分论课堂教学应当采用多样的综合的教学模式。以便克服传统教学法存在的枯燥、呆板、被动以及理论与实际相脱节等等不足。从而完成既定教学目标,收到好的教学效果,实现法学教育的目的。
结语:
在刑法分论课堂教学的过程中,教师起着重要的作用,是整个课堂教学模式能否切实落实的关键。刑法学不仅是一门具有专业性很强的课程,更是一门综合性很强的课程,它需要教师具有多方面的知识基础,因此,这也对教师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要求教师要具备扎实的理论功底,能深刻把握法律的精髓,从而具备灵活运用法律的精神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要求教师要追踪最新法律动态,把最新的立法发展贯彻到教学中;要求教师提高自己的科研能力,洞悉与本专业相关的最新学术动态。同时,学校和政府也需要建立必要的人事机制,以使教师具备丰富的实践经验和从事实际法律事务的能力。例如:建立法官、检察官、律师和法学教师职业互换的渠道;建立法学教师轮流到实际部门挂职锻炼的制度;在学校内部建立教学工作和律师实务转换制度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