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协助执行的价值取向在于保障和实现生效法律裁判文书中所保护和确认的民事权利。法律义务性是协助执行的本质属性,协助执行义务来源于社会连带关系。准确把握协助执行与代位执行的关系,正确处理协助执行异议,是做好协助执行的前提条件,确立协助执行原则,完善协助执行主体、协助执行方式及拒不协助执行的法律责任是完善协助执行制度的重要内容。
关键词:民事执行 协助义务 制度构建
协助执行是一项旨在寻求社会力量配合协助,以实现民事执行目的制度安排①。然而,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及相关的司法解释对协助执行的制度规定相对粗略,关于协助执行的理论研究不多。在司法实践中,协助执行面临着理论上的困惑和操作中的困难。为此,探讨研究协助执行的相关问题,完善协助执行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一、协助执行的法理基础
(一)协助执行的特质分析
协助执行是为了保障和实现民事权利,“有关单位和个人在接到执行法院的通知或请求后,协助其执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内容的一项制度”。②任何民事法律制度的核心价值指向是保障和实现民事权利。协助执行法律制度是民事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核心价值是实现和保障生效裁判文书中保护和确认的民事权利。在协助执行的法律关系中,协助执行人并不是争纷案件中的权利义务人,而是为了保障和实现生效裁判文书中保护和确认的民事权利,根据法律的规定,配合协助人民法院执行,促使、帮助和替代被执行人履行执行义务。协助执行主体因履行协助执行义务而参加到协助执行法律关系中来。在此,协助执行人不享有争纷案件的实体权利,其义务是促使、帮助或替代被执行人履行生效裁判文书中所确认的民事义务。为此,法律义务性是协助执行的本质属性。
协助执行的法律义务性的本质属性决定了协助执行具有以下基本特征。
1、法定性特征。协助执行义务表现为法定。协助执行是民事执行制度中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在民事诉讼法学中,认为协助执行是一项民事执行的基本原则。③这一原则体现和贯彻在整个民事执行制度之中。为此,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和相关的司法解释对协助执行的主体、内容、方式和责任作了比较明确的规定。
2、强制性特征。协助执行作为一项协助执行主体的法律义务,具有不可拒绝性和回避性。协助执行不以被执行人和协助执行人是否自愿为前提,一旦被法院裁定为协助执行人,协助执行人必须履行协助执行义务。对于协助执行人拒不履行协助执行义务的,将被法律措施强制履行之。
3、广泛性特征。协助执行的范围较宽,内容广泛,只要与生效法律裁判确定的义务履行相关联的单位和个人,都有可能成为协助执行义务人。同时,协助执行的方式、方法、手段、途径具有广泛性和多样性的特征。
4、责任性特征。协助执行行为的义务性决定了协助执行主体的责任性。一旦成为协助执行义务主体,协助执行便成为法定的不可推卸的分内之事。如果协助执行人拒不履行或不恰当、不及时、不完整履行协助执行义务,都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协助执行的理论基础
“法律义务是在法律关系中,义务主体以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保障权利主体获得利益的一种约束手段”。④在协助执行中,协助执行作为对协助执行义务主体的一种约束手段,是一种责任和担当。协助执行主体承担协助执行责任、履行协助执行义务,有着深刻的法理基础。
1、权利本位主义的理论基础。权利是人之所以为人的前提条件,是人安身立命的永恒主题。在现代社会,“权利是现代文明社会具有的一种实质性要素。它既是人的基本价值追求,也是社会文明演化进取的不可少的力量。”⑤为此,尊重人的权利,保障和促进人的权利需要义务的履行来保障和实现。在司法裁判中,司法裁判所确认和保护的权利,必须靠司法裁判确定的义务的履行来实现。司法裁判确定的义务的履行,不仅限于司法裁判的当事人,而且还会扩展到与司法裁判义务相关联的单位和个人。人类社会的一个基本事实就是社会连带关系。在连带关系的社会中,“人们的需要只有通过相互服务才能实现。”⑥在协助执行法律关系中,与被执行人应履行的义务相关联的单位和个人,尽管不是司法裁判文书确认的义务人,但因社会连带关系而成为司法裁判义务履行的协助主体。在民事执行中为了实现司法裁判指南的确认的权利,与其相连带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协助执行,这是现代法治权利本位主义的内在要求。
2、法治秩序的价值追求。法治秩序是良法统治之下的社会所表现出来的结构优良、过程连续、行为一致、关系和谐的社会状况和情形”⑦法治秩序是法治社会的基本范式,是社会进步发展和人的自由全面发展的基础前提。司法的核心功能在于定纷止争,化解社会矛盾,进而维护和实现法治秩序。要将司法裁判所确认的社会关系转化为现实的法治秩序,司法裁判的内容必须得到有效完整的执行。协助执行从表层次上看,是将个案的判裁内容落到实处,而从深层次上是维护社会的和谐关系和优良的法治秩序。
3、是维护司法权威的必然选择。在现代法治看来,国家权力是为了保障和增进人民福祉而存在的公共权力。为此,享受国家权力庇护和福祉的社会公民就有义务维护国家权力的有效运转。司法权是国家权力的有机构成,维护国家司法权的有效运转和至上权威是现代社会任何主体必尽的义务。协助执行的目的旨在实现司法判决的权利的内容,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就公民的社会义务而言,是公民维护和支持国家司法权的有效运转和至上权威而履行的社会义务。
二、协助执行义务的来源
协助执行义务来源于社会连带关系,社会关联性是确立协助执行义务的核心标准。为此,协助执行的义务来源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协助执行义务源于管理关系
有社会必有管理。在现代社会管理更为广泛化和科学化。在民事执行中,被执行人往往在某一社会关系之中为被管理人,为此,要求管理机关利用管理关系对被执行人应履行义务进行执行协助成为必然。因管理关系形成的协助执行义务在此表现为两类:一是因公共行政管理而产生的协助执行义务。这是政府公共行政机关依法在职权范围内对社会某一方面的管理而形成的协助执行义务。如公安对户籍的管理而形成协助对被执行人户籍、住所的查询义务;工商对企业及个体工商户的管理形成对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及个体工商户的档案查询义务;国土房管部门协助对土地、房屋等不动产的查询、查封、办理过户手续等义务等等。二是单位内部行政管理形成的协助执行义务。单位因内部管理的关系,对本单位内的被执行人员,被执行部门有协助查询被执行人员的下落与行踪,财产收入状况、扣留、划拨其工资或其他经济收入等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