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如何防控农村犯罪,维护农村安全秩序的问题应得到高度重视。笔者从农村犯罪的基本特征、原因以及存在的主要问题出发,提出构建农村犯罪综合防控模式。通过犯罪行为预防、情景预防以及建立系统防控机制等方法措施,发挥政府、警察、群众性治安组织以及家庭的积极作用,有效防范控制农村犯罪。
关键词:犯罪防控 和谐农村 公平 系统
农村犯罪是指发生在农村地区的各种类型刑事犯罪的总称。农村犯罪类型主要包括强奸、抢劫、盗窃、诈骗以及村镇干部贪污贿赂等犯罪。这些犯罪多发的原因一方面是社会的快速发展带来的副作用所致,另一方面是长期以来对农村犯罪防控的重视不足,很多潜在的犯罪因素没有被及时疏解的结果,如在退耕还林过程中存在的违规违法行为直接侵害了群众切身利益,造成群众极大不满,进而容易引起农村社会秩序的稳定。“良好的社会治安秩序,是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必然要求,也是一个和谐稳定社会的基本构成要件。当前刑事犯罪案件发案数逐年增加,尤其农民犯罪的比例不断增大,群众的安全感逐年下降。因此,结合农村犯罪的特点,加大打击力度,建立有效的防控机制已是刻不容缓。”[①]农村犯罪不但破坏了农村社会的社会秩序,损害了农民的利益,更严重的是冲击了中国农村、农民特有的淳朴、善良、信任、正义等优秀文化传统。因此,要建设和谐新农村就得重视农村犯罪的防控。
一、农村犯罪的基本特征
1.情境性犯罪较多。情境性犯罪是指当人在一定情景、环境的刺激影响下,由于思维认识的局限性,自我控制能力降低,不能正确评估自己行为及法律后果,从而产生具有突发性、短暂性和难以抑制性等特点的激情犯罪行为。这类犯罪多见于矛盾纠纷引发的暴力犯罪、投毒仇杀犯罪,一些盗窃、抢劫以及强奸等案件也具有显著的情景性特征。因为很小的事情例如要一句话、一点小摩擦而引发矛盾升级,在某种情景的刺激下,就可能发生伤人甚至杀人的事件。
2.季节性犯罪特征明显。夏季是案件的高发期,强奸、抢劫等案件多发生在这一时期,其中弱智女、下夜班的女工是最容易成为强奸、抢劫犯罪的侵犯对象。主要原因有夏季野外农作物茂密,相对封闭环境增多,为实施犯罪创造了环境条件;同时,此季节女性穿着暴露、处于农闲时期、农村的安全防范措施不到位等也是导致此类案件多发的原因。
3.“私了”的解决方式依然存在。“私了”现象比较普遍。在解决“私了”时,有达成契约的,也有口头协议的。这种做法,一方面减少了纠纷,维护了当地的稳定,另一方面也埋下了一些不安定因素。在农村,治保会、家族首领以及德高旺重老人等是主要的农村调解主体。特别是在打架斗殴、家族间争斗、家庭暴力以及其他犯罪的惩罚解决过程中,这些主体从社会道德角度出发对平衡矛盾双方的利益起了一定的缓和矛盾、解决纠纷、惩罚犯罪的作用,但是由于法律意识淡薄,其行为常常不符合国家法律且多有违法现象发生,甚至导致发生新的犯罪。
4.群体性事件引发的刑事犯罪案件日益增多。“80年代中期农村中比较全面的阶层结构出现了简单化的趋势,农民工外出打工,乡镇企业家进入城镇工业小区,城市扩张已经开始规模化地汲取农村资源,对农村土地的占用开始形成压力。从90年代开始,小城镇发展占用农村土地成为农村的主导性社会矛盾,农村基层干部和村民的关系趋于紧张。”[②]随着社会发展,贫富差距的加大,原先潜在的农村、农民问题也暴露出来,各种复杂的矛盾纠缠在一起,而这些问题长时间没有得到足够重视,一些乡镇政府在解决问题时,方法又过于简单,甚至不顾一切的隐瞒问题,强压农民群众的不满情绪,最终导致恶性群体性事件发生,甚至引发恶性刑事犯罪案件,使本已复杂的农村社会稳定与发展形势更加复杂。
5.一方面留守人员防范犯罪能力差,另一方面留守未成年犯罪形势严重。改革开放30多年来,大量的农村居民离开世代居住的家乡,到发达的城市中寻找未来。上世纪90年代以来,流动人口迅猛增加,在过去10年里,流动人口大约增加了1倍,目前已经超过了全国人口总数的10%,接近1.5亿,其中,80%以上是农民工。现阶段的基本国情和人口发展趋势决定了在今后相当长一段时期内,以农民工为主体的人口流动现象将长期存在。[③]同时,由于各方面条件的限制,离开的都是青壮年,留下的大多是老人和儿童。据笔者在涪陵部分乡镇走访调查获悉,有的农村出现每百人找不出几个20至50岁的青壮年的现象,也就是说留下的只有我们称之为留守人员的老人和儿童。这些留守人员几乎没有什么力量来防范或阻止犯罪的发生,这种人员断层真空状态就为实施犯罪提供了机会。一部分犯罪分子趁机肆意犯罪,针对老人和儿童的犯罪也不断增多,如在盗窃时,若被发现就明抢,老人和小孩面对犯罪却无能为力。
在留守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正在遭受各类刑事犯罪侵害的同时,留守青少年犯罪的形势也越来越严重。笔者在2009年10月至12月期间办理的依法公诉未成年案件22件,涉案未成年人36人,涉及留守青少年犯罪就有17件,涉嫌留守未成年人26人。而且这些留守成年人主要涉嫌的是盗窃、抢劫、寻衅滋事等犯罪。究其原因除了社会帮扶留守青少年的机制欠缺外,直接原因主要是:一方面留守青少年长时间与父母分居,缺乏足够的家庭关爱和父母管教,再加上留守未成年人家庭条件、生活和生存环境较差;另一方面,青少年心智还不健全,对社会不良风气的免疫力低,因此其抵制犯罪的自控力较差
6.大多数犯罪具有可防控性。虽然农村犯罪也具有复杂性,但是与城市犯罪相比,其可防控性又相对较高。这是因为农村发生的大部分犯罪还相对简单,技术含量低,反侦查能力差,侦破难度不大;同时,农村的大量犯罪是可以预防的。据有关资料显示,发生在农村地区的犯罪,60%是可以防范或避免的。如群体性案件,暴力冲突等如果介入及时,处理恰当就可以避免。基层政府、政法机关要加强农民的联系,及时公正合理的处理纠纷,避免形势恶化,这是避免农村邻里纠纷等民(事)转刑(事)案件的发生以及阻止其扩大为群体性案件的有效的手段。
二、农村犯罪控制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1.对农村犯罪控制有所忽视。农村的犯罪预防工作需要各级政府及领导的重视和支持,没有政府的组织领导,农村的犯罪预防工作就会是一盘散沙,甚至有可能使农村的治安形势更加复杂严峻。目前,一些地区的农村犯罪预防活动开展得有声有色,部分地方党政领导也给予了高度关注和重视,但是并非每个地方的犯罪预防工作都是那么有声有色。当前对农村犯罪防范与控制有所忽视主要表现在:首先,基层政府不重视。部分地区基层政府长年只“专心”抓经济建设,而对于辖区的犯罪防控问题却不闻不问。更甚至部分素质不高的基层领导干部自己就在做着违法犯罪,侵害农村群众权益的勾当;其次,人财物投入不足。众所周知,当前很多地方政府的财政都是捉襟见肘,更多的资金投入地方经济建设,而农村犯罪防控的财政欠账却是越积越多,相比城市地区,农村防范控制犯罪的投入确实是少的可怜。另外,由于农村犯罪防控的投入不足,再加上农村地区本来条件就差,因而很难引进犯罪防范控制方面的人才,即使好不容易引进了,也留不住。再次,群众防范刑事犯罪的意识淡薄。最后,农村地区的各种防范控制刑事犯罪的力量缺乏科学有机组合,还不能形成控制刑事犯罪的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