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逐渐深入和司法改革进程的不断加快,尽快培养一种符合时代要求,并未广大人民法官所认可的司法核心价值观念成了凝聚法官队伍战斗力、提升司法公信力的必然要求。今年两会期间,最高人民法院王胜俊院长代表全国法官宣布“公正、廉洁、为民”是人民法官的核心价值观念,本文从对核心价值观的内涵分析入手,探讨了目前在我国建立司法核心价值观的必要性,并进一步分析了培养司法核心价值观的途径。
关 键 字:价值观 法官 核心 培育
在大多数人心中,法官是手持天平,陈述公理的神灵,是公平正义防线的守门人,因此法官必须具有高于普通人的精神境界和卓尔不群的价值追求。然而随着社会转型时期各种利益群体、社会思潮的纷沓迭起,拜金主义、个人主义的腐朽思潮也难免将个别法官驯化,使法官难以真正服从法律,法院难以成为纯粹讲理说法的净土,因此如何在多元化的价值追求中树立一种为大多数法官所认同并严格遵守的核心价值观成为司法改革的重点。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上,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代表全国法官宣示:“公正、廉洁、为民”是人民法官的核心价值观。其中公正是灵魂,廉洁是基石,为民是主题,三者有机联系,是人民法官共同的理想信念和共同的价值追求。
一、司法核心价值观的内涵
(一)价值观释义
价值观是一个人对周围事物的总的评价和看法,它是一个人行为的心理基础。在同样的客观条件下,由于人们价值观念的不同,对于同一个事物就会产生不同的行为,因此价值观对人类的生存和发展至关重要。司法核心价值观是人民法官的主流意识形态和思想道德导向,是人民法官共同的价值取向和行为准则,也是人民法官的精神旗帜。人民法官核心价值观反映了人民法官自身存在的意义、价值追求的理解和把握,是人民法院的内在精神和生命之魂。
(二)司法核心价值观的内涵
司法核心价值观包含“公正、廉洁、为民”三个方面,其中公正是灵魂,廉洁是基石,为民是主题,这三个方面相辅相成,缺一不可,共同体现了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在价值层面的本质追求。
1、公正是司法核心价值观的灵魂
法官是对各种社会矛盾进行公正裁判的使者,因此在社会公众的观念中,法官代表着法律,代表着正义。随着依法治国进程的不断加快,法制思想已渐渐深入人心,法官在社会公众心目中的地位也随之逐步提高,能否公正司法关乎法官形象和司法公信力,它是法官职业道德的灵魂。
2、廉洁是司法核心价值观的基石
法官是正义天平的执掌者,司法廉洁与否,关系到公平正义能否实现,关系到人民司法事业兴衰成败。没有廉洁这个基石,公平正义无从谈起,人民司法事业无法稳固,法官只有公正廉明才能成为民众信赖的裁判者和法律尊严的维护者,因此“廉洁”表达的是法官对人民的承诺。
3、为民是人民法官核心价值观的主题。
“为民”是人民法官践行根本宗旨的思想和情感基础,也是司法权的本质属性,因而它是核心价值观的根本目标。司法权来源于人民,必须始终依靠于人民,做到为民负责、为民掌权、为民服务。人民法官只有把人民性作为核心价值和精神支撑,才能有效抵御各种错误思想和观念的干扰与侵蚀,做到公正司法。
二、培育司法核心价值观的必要性
(一)培育司法核心价值观是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重要方面
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深刻揭示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内涵,明确提出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基本内容包括四个方面,即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思想、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坚持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和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坚持社会主义荣辱观。人民法院作为国家审判机关,承担着化解社会纠纷,维护公平正义的职责,其性质和宗旨决定了人民法官必须以党的政治理念作为自己的政治信仰,以党倡导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来引领自己的价值取向、支撑自己的理想信念。“公平、廉洁、为民”的司法核心价值观可以说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在司法领域的具体化,因此,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为指导,大力培育人民法官核心价值观,是人民法院贯彻落实党的精神的重要举措,也是人民法官的重大政治责任。
(二)培育司法核心价值观是社会转型时期衡平法官价值冲突的正确选择
目前中国正处于一种社会大变革时期,各种利益相互交织整合,各种社会思潮不断涌起,每一个利益主体在变革时代都在寻找自己的位置,对自身存在价值的认识不同导致其行为方式也各不相同,一些人默默无闻无私奉献,而另外一些人则台前反腐台后贪污。法官在社会生活中也是作为一个普通人而存在,他们同样也有七情六欲,也有生活上、物质上的各种需求,面对社会思潮的多元化发展也难免会产生迷茫和困惑,此时如果不能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就难免会在行为方式上出现偏差和错误,或是甘居平庸,不思进取,力求四平八稳;或者以自我为中心,不讲奉献,只求索取;或者不注重自身修养,不向高境界靠拢,而向低级趣味趋步。从近年来的媒体报道看,中国的司法系统频频有法官落马,从苏如明到黄松有,从基层院到最高院,贪污腐败,权钱交易屡放生,法官显然已经成了“腐败高危人群”。此时树立一种核心价值观衡平法官在个人价值与社会价值上的冲突,引导法官守得住清贫、耐得住寂寞,不为非法利益所动,不为种种诱惑所动成了一种必然的选择。
(三)培育司法核心价值观是司法改革当中引导法官正确角色定位的必然要求
法官作为社会矛盾纠纷的裁判者,他在裁决纠纷时首先按照国法律规定扮演一个 “法律人”的角色,但作为一个自然人,法官从事审判活动并不是孤立的,他受到本土文化的熏陶和影响,因此法官也是一个“社会人”,当不同角色的规范要求不同时,就会产生角色冲突,法官必然会陷入一个秉公执法还是照顾亲情关系的两难境地。特别是在我国这样一个后发型法律类型国家,大量的法律制度都是从具有不同文化背景的国家借鉴和移植而来,它们必然会与我国既有的国家权力机构的设置运作以及我国的传统文化相抵触,从而导致法院长期以来都摆脱不了各种权力对审判独立的干预和渗透,作为法律运用者的法官受此影响在司法理念上难免出现一定程度的模糊。随着司法改革进程的不断推进,“司法资源稀缺”与“司法需求激增”、“司法专业化”与“司法亲民化”的矛盾逐渐加剧,法官双重角色的冲突也不断加深,一些法官在司法实践中产生茫然,对自身的角色定位困惑乃至错位,从而直接影响司法的公正高效和社会的公平正义。因此,培育司法核心价值观念是引导法官树立法律至上的信仰和为民司法的追求,在角色冲突时作出正确的行为选择的必然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