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科研不端行为是科技研究活动本身所固有的一种表现形式,伴随科学技术不断发展而产生。其不断发展并呈现愈演愈烈之势,表面上是科研管理部门失职失责,编辑出版环节存在漏洞和监督不力等原因所致;深层次是科研人员自身缺乏学术精神,整个社会的评价体系偏颇和科研体制规则不全不清的必然结果。科研人员学术理想与利益本能的失衡使道德有时候发挥不了作用,而激烈的社会竞争又使道德在有些场合显得无能为力。为此,应尽快制定专门法,将“科研不端”入罪,完善民事等法律规章,设立专门机构,通过法律手段规范制约科技研究领域的种种不端行为。
关键词:科研不端、法律、规制
1 引言
科研不端行为是科学技术自身的发展和其与各种社会关系之间不断变迁的产物。20世纪中后期,全球科学技术领域空前活跃,学科数量成倍增加和学科间交叉创新,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日益紧密,科技成果迅速向生产力转化,强力推动经济社会的高速发展,而经济社会发展又反过来要求科技进步。科技发展和社会变革不断相互推动转化,这种交叉循环的过程最终滋生出科学技术领域的科研不端行为。
2011年2月10日,西安交通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李连生的科研项目“涡旋压缩机设计制造关键技术研究及系列产品开发”推荐材料被发现存在严重抄袭和经济效益数据不实问题,所获的2005年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二等奖被撤销。这是我国科研领域乃至更广范围继2003年”汉芯“事件后的又一大“丑闻”。新世纪以来,我国有关部门先后颁布了对科研不端行为的一些列处理办法,但我国当前具体的科研实践并不乐观,不时可以听到某学者“落马”,某教授“丑闻”,甚至于大学校长也卷入了科研不端行为的漩涡之中。规制科研不端行为,这个看似简单实则异常重要而繁难的问题,近几年在我国不仅未得到有效遏制,反而愈演愈烈。为此,分析其原因,借鉴别国经验,顺应发展趋势,采取有效措施规制科研不端行为尤显迫切。
2 科研不端行为的概念界定
英语“scientific misconduct”、“research misconduct”、“misconduct in scientific research”均有“科研不端行为”的含义,2003年,应美国科学基金会、美国科学院、美国国立卫生院及6所大学的邀请,中国科学院科学道德建设委员会在组团访问并经过研究讨论后一致将“scientific misconduct”翻译成“科研的不端行为”。[1]与正常的科研活动中科研诚信相比,科研不端行为是对科学规范的不受认可的背离,是正常科研活动之外的异常。科研过程中可能存在不诚实违规行为的意识始于美国社会学家默顿,他认为越轨行为是一种明显地背离了与人们的社会地位相关的规范的行为,违规行为是越轨行为的一种表现形式。
对科研不端行为定义的界定,世界各国都展开过不同程度的研究探讨。早在1988年,美国政府在《联邦登记手册》(Federal Register)中就把科学不端行为定义为:伪造、篡改、剽窃或其它在申请课题、实施研究、报告结果中违背了科学共同体惯例的行为。1989年,美国公共卫生署(PHS)将科研不端行为定义为:计划、完成或报告科研项目时伪造、篡改、剽窃或其他严重背离科学及常规的做法,不包括诚实的错误或者在资料解释或判断上的诚实的分歧。1993年,美国国家科学基金会(NSF)将科研不端行为定义为:“伪造、篡改、剽窃和其他严重背离公认准则的行为。”[2]依据美国联邦政府1995年任命的科研诚信委员会(The Commission of Research Integrity)于1999年的定义,科研不端行为是指:在申报、开展或评议研究项目,以及报告研究结论等过程中的捏造、篡改或者剿窃的行为。后经由白宫科技政策办公室(OSTP)于2000年12月6日以联邦公报的方式修改发布了《关于科研不端行为的联邦政策》(以下简称《联邦政策》),该政策将科研不端行为界定为:在计划、实施、评议研究和报道研究结果中伪造(fabrication)、篡改(falsifica-tion)或剽窃(plagiarism),简称“FFP”,这是当前世界范围相对公认的科研不端行为的定义。
在我国,科研不端行为是我国社会结构转型和科研制度改革的副产品,关于科研不端行为定义的界定也经历了相当长时间的讨论。国家体制改革,尤其是科学技术领域改革的不断突破,我国对科研不端行为这一问题的研究紧跟发达国家步伐,于20世纪90年代初期开始了大讨论,但其主要要归因于科学研究日益深入衍生出的相当数量的科研不端行为。
一定时间的探讨,我国相关部门、组织都形成了自己的“不端定义”。国家科学技术协会把科研不端行为定义为:在科学研究和学术活动中的各种造假、抄袭、剽窃和其他违背科学共同体惯例的行为。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则将其界定为:不端行为是指在科学基金申请、受理、评议、评审、实施、结题及其他管理活动中发生的违背科学道德或违反科学基金管理规章的行为。国家科学院对科研不端行为的定义是:研究和学术领域内的各种编造、作假、剽窃和其他违背科学共同体公认道德的行为;滥用和骗取科研资源等科研活动过程中违背社会道德的行为。目前,我国通用的定义是科技部2006年颁布的《国家科技计划实施中科研不端行为处理办法(试行)》中的规定,明确了科研不端行为是指:违反科学共同体公认的科研行为准则的行为,具体包括:在有关人员职称、简历以及研究基础等方面提供虚假信息;抄袭、剽窃他人科研成果;捏造或篡改科研数据;在涉及人体的研究中,违反知情同意、保护隐私等规定;违反实验动物保护规范;其他科研不端行为。
科研不端行为认定问题上,《联邦政策》的规定是:有严重背离相关研究领域的常规做法,不端行为是蓄意的、明知故犯的或肆无忌惮,投诉的证据确凿三方面,并且三个方面缺一不可。在我国,科研不端行为除公认的篡改、伪造、剽窃行为外,还包括故意干扰和妨碍他人的研究活动,在科研活动过程中违背社会道德,滥用科研资源三种形式。同时规定,对在研究计划和实施过程中非有意的错误和不足,对评价方法或结果的解释判断错误,因研究水平和能力原因造成的错误和失误,与科研活动无关的错误等行为,不认定为科研不端行为。
所以,认定科研不端行为要把握两个要点。一,明确界定“伪造、篡改、剽窃”三个核心词语。即伪造是指伪造资料或者结果并予以记录或报告;篡改是指在研究材料、设备或过程中作假或者篡改或遗漏资料或结果,以至于研究记录并没有精确地反映研究工作;剽窃是指窃取他人的想法、过程、结果或文字而未给予他人贡献以足够的承认。二、排除特殊情况。即无意的错误或不足、水平能力或条件所限、其他观点分歧等不是其表现形式。
综上,科研不端行为要包括三个基本要点:一是在科研过程中发生的,包括申请、计划、实施、评价研究或报告研究成果等阶段;二是发生了伪造、篡改或剽窃的行为;三是行为人主观故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