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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议罪银与现行司法实践
来源:互联网 sk014 | 李现军
【分  类】 政治与法律法学
【关 键 词】
【来  源】 互联网
【收  录】 中文学术期刊网
正文:

  近日,又听到有人说:赔偿,可以减轻处罚。这不禁让我想起几年前引发争论的一篇报道。

  2007年1月31日,新浪网的新闻栏目转载了《北京晨报(网络版) 》一则源自《羊城晚报》的题为《广东东莞尝试赔钱减刑抢劫犯赔5万获轻判死缓》的报道,大致内容是:一名抢劫杀人犯伏法认罪,其亲属赔偿给受害人五万元,在受害人家属接受后,以此作为量刑情节从轻判处该犯罪人死缓。报道还说,广东省东莞市的两级法院在30多宗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的案件中,提倡对民事部分进行调解,并对作出经济赔偿的被告人给予从轻处罚。这篇报道在社会上引发了“赔钱减刑”激烈讨论。此前,《中国青年报》报道: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制定并推广《关于刑事自诉及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和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对于依法可以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刑罚的被告人,积极主动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可以依法适用缓刑或者判处管制、单处罚金;情节轻微的,免予刑事处罚。

  “赔钱减刑”,我似乎又看到了议罪银的影子。议罪银是清朝乾隆年间由和坤提议设立的一项以钱顶罪的制度,即根据官员犯罪情节的轻重以多少不一的银子来免除一定的刑罚,此法出台后,立即受到贪官污吏的欢迎,同时也招致一些直吏的质疑。这项制度合理吗?假设一个例子:甲挪用公款1000万元用于炒股,大家都知道他触犯了挪用公款罪。如果审计财务时,甲卖掉股票,得到1400万元,把其中的1000万元归还到单位财务账户上,是不是就能够免除或减轻他的挪用公款罪?如果他再从剩余的400万元中拿出100万元,以高于行业利率数倍的钱交到单位财务账户上,那么,是不是还要给他颁发个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奖?再奖他个200万!

  这听起来似乎是个冷笑话,但是,在我国现行司法实践中却好像又随处可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被告人已经赔偿被害人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换句话说,如果赔偿被害人物质损失,就可以从轻予以处罚。此为何意?拿出钱来就可减轻处罚!或许还可以用一句更简单直白的话来说,那就是,有钱你就可以犯罪。法律似乎为有钱人打开了一扇犯罪的窗。

  诚然,犯罪嫌疑人如果赔偿受害人,可以弥补或减轻受害人损失,改善受害人境遇,如果退还侵占挪用的公款,还可以减少国家损失,甚至增加财政收入。但是,如果以此作为减轻或免于处罚的缘由,无疑是在纵容犯罪,是在诱惑他人贪婪、暴虐的欲望,是在鼓动有钱人、有权人在欲望与冒险中做出一个合乎他本能的选择。久而久之,犯罪将会成为有钱人的特权。

  也许有人会说,法律的目的是预防犯罪和保护受害人,至于惩罚犯罪人倒在其次,这符合法理的精神。如果不管被告人是否赔偿受害人,都一样处罚的话,恐怕被告人都不会去赔偿受害人了,这显然不是法律的目的。

  这是唯钱论,是一个向“钱”看的思想。这仅仅是站在预防犯罪的角度上看问题——姑且不论“赔钱减刑”能不能预防犯罪,却忽视了保护公民的责任,忽视了国家与法律的责任。须知,国家与法律的责任不仅仅是促进经济发展、提高人们生活水平,更在于维护社会公平、唤醒社会良知!国家与法律的责任不仅仅是保护国家和个人的财产不受损失,更在于惩处罪恶、褒扬正义!

  当然,我们在痛快淋漓的惩处罪恶的同时,也要尽可能的弥补受害人损失、保障受害人生活水平不降低,也要尽可能的挽回国家财产。但是,这些都不是“赔钱减刑”合理化、合法化的理由,都不能靠与犯罪嫌疑人的妥协和乞讨中得来,我们要正大光明的拿回来。主要应推行以下两种做法:一是国家强制。清查罪犯及其利益关系人的所有财产,包括追查藏匿、转移的财产,扣除利益关系人合法正当的收入后,从剩余财产中赔偿受害人损失、挽回国家财产,利息以国民经济增长速度计,直至全部罚没。二是国家保障。罪犯之所以能够犯罪,与国家的教育不到位、制度不完善、督查不及时不无关系,国家应勇敢的担负起自己的责任,那就是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和社会救济制度,保障受害人最基本的生活水平,医治受害人身体创伤。

  议罪银,或者说赔钱减刑,与和珅的品行一样丑陋不堪,应在我国现行司法实践中坚决予以革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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