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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听证制度研究
来源:互联网 sk012 | 刘卉
【分  类】 政治与法律法学
【关 键 词】 听证制度  行政机关  行政相对人
【来  源】 互联网
【收  录】 中文学术期刊网
正文:

  摘要:听证,是公正程序的核心内容,其本质含义在于听取意见。它源于自然公正的法理,要求任何国家权力的行使,必须听取相关利益方的意见。听证在行政领域中的运用,是由于行政权不断扩张的结果。政府不再是社会的守夜人,行政权力的影响已及于社会生活的各个角落,为使相对独立的行政权行使时能遵循客观、公正、合理的原则,在行政程序中确立听证制度十分必要。

  关键词:听证制度 行政机关 行政相对人

  听证制度是指国家机关作出决定之前,给利害关系人提供发表意见提出证据的机会,对特定事项进行质证、辩驳的程序,是公正程序的核心内容,其本质涵义在于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广义的听证包括立法、司法和行政听证三种形式。立法听证即立法机关制定法律时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的程序。司法听证就是法院审理案件的程序,本文研究的行政听证是专门适用于行政机关的程序制度。在这一程序制度中行政机关作出影响行政相对人权益决定前,有义务告知相对人决定的理由和获得听证人的权利,行政相对人有权就事实和适用法律发表意见提供证据,行政机关有义务听取和接纳,通过公开民主的方式达到正确实施行政行为的目的。

  行政听证制度是现代民主政治的产物,它源于自然公正的法理,要求任何国家权力的行使,必须听取相关利益方的意见。听证制度作为一种法律制度,在国外已经有几十年的历史,在法制比较健全的国家已被普遍适用于立法、司法和行政领域。听证在行政领域中的运用,是由于行政权不断扩张的结果。政府不再是社会的守夜人,行政权力的影响以及于社会生活的各个角落,为使相对独立的行政权行使时能遵循客观、公正、合理的原则,在行政程序中确立听证制度十分必要。但在我国听证制度只有十二年的历史,1996年3月17日,我国八届人大第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在我国立法史上首次规定了听证程序,2003年8月27日,我国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其中也有关于听证制度的规定。但是对于我们许多国人来说,目前对这一制度还不甚了解,以致在许多应该和能够发挥这一制度的地方没有发挥它的作用,而在某些方面,又赋予它一些非其所应有或在相应领域非其所能或非其所长的作用。因此,如何使这一程序制度在中国土地上生根并在行政领域继续推广,是一个值得进一步探索的课题。 行政听证制度的法理基础 听证程序在整个法制建设中处于何种地位,具有怎样的意义,需要从其产生与发展的法理基础中寻找答案。

  西方有关听证的传统可以追溯到英美普通法最初的起源。“当事人非经听取意见不受人身或财产的处罚”,这是一个古老的原则。早在1723年,一个英国法官把这一原则追溯到神法自身,他说,“甚至在亚当为自己辩护之前,上帝也没有宣判亚当的罪行,上帝说,亚当你在哪里?我命令你别吃那棵树,你没吃吧?”这也许是人类历史上“先辩护,后裁决”的雏形。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这是几个世纪以来一直坚持的要求,现在已成了法律。西方有关听证的思想已有很长的历史。英国普通法中的自然公正原则一般被认为是西方听证制度得以依存的法律基础,在大陆法系国家中的法治国理论,也为一些国家的听证制度直接提供了法理基础。当今中国建立具有自己特色的行政程序制度,一方面是吸收西方有益理论,借鉴其成功经验,另一方面,它又总结了中国固有的行政经验,并且在中国的宪法和有关理论中找到了自己的依据。 英国的自然公正原则 在英国普通法上,自然公正原则包含两个最基本的程序规则:其一,不能作为自己案件的法官;其二,听取对方的意见。这一原则原来是司法程序中的规则,后来移到了行政程序中,要求行政机关公正地行使权力,是支配行政机关活动的程序方面的规则,而不是一个实体法规则。程序公正的规则之所以重要,正是由于实体法上不能不给予行政机关巨大权力的缘故。假如法律中没有程序的规定,或者没有作出足够的规定,行政机关并不能因此认为没有任何程序限制,甚至连最基本的程序公正规则都可以不遵守。 美国的正当法律程序 美国宪法修正案第五条规定,未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或财产。听证是宪法上的正当法律程序的主要内容。宪法上的正当法律程序不仅适用于司法程序,同样适用于行政程序。对于行政机关而言,应当按照正当法律的要求公正的行使权力,要求一切涉及当事人不利的决定,必须听取当事人的意见。这是必须履行的宪法上的义务,对于公民来说,要求听证、陈述意见是宪法赋予的权利。进入20世纪以来,美国社会中行政权有着明显扩张的趋势。行政机关拥有了立法权和行政司法权,这对公民合法权益构成了威胁,因此舆论和法学界都要求行政听证制度适用范围扩大,以至使这一制度成为1946年美国联邦程序法典的核心。 德国等大陆法系国家法治理论 法治国理论起源于欧洲大陆法系国家,使之臻于比较完善的是德国的公法学家。德国法治国理论包括两个主要原则:第一,法律优越原则;第二,法律保留原则。第二次世界大战后,随着福利国家给付行政的出现,德国人对自由和民主逐渐有了深刻的认识,他们从民主宪政的整体高度推断出法治国理论的最终目标是为了保障人类尊严,事先的行政程序控制思想也应运而生,这样,不仅符合公民自身的利益,而且也符合社会公共利益,因此是最经济最富实践的形式。 我国行政听证程序制度的法理基础 中国没有孕育自然公正原则的历史,中国宪法也没有正当法律程序的规定。但中国宪法的人民民主原则为行政程序乃至行政听证制度提供了深厚的宪法和法理基础。尤其是1982年宪法具有鲜明的人民民主性质,其第2条载明,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其第27条第2款载明: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经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这里面蕴涵着民主、公正思想。虽然,在《行政处罚法》公布之前,我国没有单独的行政听证程序,几十年来我们强调各种行政调查,没有任何司法色彩,且行政听证制度并不是直接来源于宪法规定,而是直接来源于对国外有益的行政法制度的借鉴和运用,作为向国外学习而引进的,与近年来我国所倡导的宪法理论相吻合。 我国行政听证制度的现状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社会公众对于公正的渴求越来越强烈,听证制作为一种加强透明度,保证公平的制度在越来越多的方面得到运用,而且运用的方式多样化。 适用范围逐渐扩大 首先,听证程序的适用范围从行政处罚逐步扩大到其他具体行政行为。立法的趋势也表明继行政许可后其他行政行为极有可能引入听证程序作为保障公平公正的有效手段。其次,立法行为、司法行为开始逐渐引入听证程序作为保障立法质量、司法质量的有效手段。 听证制度的透明度以及程序要求严格 社会公众对于听证制度的了解以及积极性有所加强,主要标志是中央电视台对听证会的现场直播。2002年1月12日,备受瞩目的铁路价格听证会在北京铁道大厦正式举行。这是我国首次公开举行的国家级价格听证会,中央电视台还以现场直播的形式将这条新闻发向全国乃至全世界。2008年,手机漫游费应不应该取消是众多消费者关注的话题,国家信息产业部和国家发改委召开的手机国内漫游费听证会,本次听证会消费者代表5名,在北京、上海、四川、湖北、辽宁5个地区产生,其中北京市消协向听证会推荐两名消费者候选代表,分别是中国社科院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解延德、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副教授张延方,而且通过电视、电台,对听证会予以全程公开直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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