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新中国成立后,为了把传统农业改造成为现代农业,我国应用马克思主义关于农业合作化理论,结合我国农业发展的实际,先后进行了农业合作化、集体化、人民公社化、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以及现今土地流转的制度改革,大大推进了我国农业的现代化的发展进程,促进了马克思主义农业合作化理论的中国化,丰富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的农业合作化理论。
关键词:传统农业;实践与创新;农业合作化
中国农业是传统的小农经济,而改造这种传统落后的小农经济是新中国经济发展的核心目标之一。二十世纪五十年代初,在完成了土地改革、消灭封建土地所有制,实现了农民的土地所有后,我国农业面临的迫切任务就是改造落后的传统的小农经济,使传统农业走上商品化、专业化、现代化的道路。为了实现这一目标,自二十世纪五十年代来,我国对传统农业生产进行了改革,如何看待六十年来对传统农业的现代化的改革过程,学术界有不同的争论和回答。本文就我国二十世纪五十年代以来改造传统农业的理论进行回顾与反思,以期从中吸取有益的经验与教训,为更好地推进我国农业现代化改革进程提供必要的参考。
一、马恩农业合作化理论的本源与实践中的异化
改造传统的小农经济是马克思主义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马克思根据英国工业革命迅猛发展,不断排挤小农生产的现实,曾预言以雇佣劳动为特征的资本主义大农业将会代替传统的小农生产方式。但是,随着资本主义发展不平衡的加剧和工人运动在欧洲大陆的兴起,恩格斯逐渐认识到,即使无产阶级革命胜利后,传统的小农生产方式在一段历史时期仍可能会存在,于是提出了通过发展“合作社”来改造传统的小农经济,将传统的小农经济引导到集体经济的发展道路上的设想,并且在《法德农民问题》一文中,对农业合作社的问题作了专门的论述。恩格斯认为,对于小农“首先把他们的私人生产和私人占有变为合作社的生产和占有——把各小块土地结合起来并且在全部结合起来的土地上进行大规模经营。”[1]恩格斯还根据小农的特点规定了引导农民参加合作社的五条原则。第一、不能使用暴力的原则。“当我们掌握了国家权力的时候,我们决不会考虑用暴力去剥夺小农(不论是有无报偿都是一样)。[2]第二、坚持自愿原则。“我们则坚决站在小农方面;---如果他们下决心,就使他们易于过渡到合作社,如果他们还不能下决心,那就甚至给他们一些时间,让他们在自己的小块土地上考虑考虑这个问题。”[3]第三、坚持示范的原则。“不是采用暴力,而是通过示范和为此提供社会帮助”[4]。[5]第四、坚持教育的原则。“这里主要的任务是使农民明白地看到,我们要挽救和保全他们的房屋和土地,只有把它们变成合作社的占有和合作社的生产才能做到。--现在我们来让农民有可能不是为了资本家利益,而是为了他们自己的共同利益自己进行大规模经营。”[6]第五、坚持国家帮助的原则。“我们在这个意义上为了农民的利益而必须牺牲一些社会资金。--因此,在这个意义上说来,我们可以很慷慨地对待农民。”[7]
由此可见,马恩关于改造传统小农经济思想的本源,是通过合作社的途径,采取和平,自愿、教育、帮助、逐步过渡的方式,把分散的小农经济,引导到合作社,把私人占有变为合作社占有,通过规模经营,保护农民自己的经济利益。但对于农业合作社的具体形式,马克思恩格斯并没有作专门系统的论述,同时在欧洲大陆也没有实践。
俄国十月革命胜利后,列宁进一步发展了马恩改造传统小农经济的思想,提出了主导社会主义国家改造传统小农经济的基本理论,认为要实现农村转型,就要组织农民进入集体农庄即生产合作社。在实践中,列宁力图推行农业公社、劳动组合及共耕社三种试验性集体农庄,组织俄国农民向具有共产主义性质的共耕制过渡。可是,当时的集体农庄被当成收集粮食、原料和分配消费品的行政性机关,压抑了农民生产的积极性,农业发展非常缓慢,甚至“处于名符其实的养老院的可怜状态”[8]。1921年后列宁对合作社的认识发生了重大转变,从强调农民直接发展生产领域的合作社转向强调发展农民在流通领域的合作社,然后进一步发展多种形式的合作社。“在经济上把千百万小农联合起来,引起他们经营的兴趣,把他们联合起来。把他们引导到更高的阶段;在生产中用多种形式联系和联合起来。”[9]从此,合作社的功能由过去的控制和限制小农经济转向了为小农商品生产和流通服务,适应了小商品生产者的需要,受到广大农民的欢迎。1923年,列宁在《论合作社》一文中总结以往发展农业合作社的实践经验后,提出了完整的关于通过合作社引导广大农民过渡到社会主义的重要思想,得出了合作社是改造小农的最好形式的重要结论,他指出,合作社之所以是引导农民走社会主义道路的好形式,是因为它是农民感到“简便易行和容易接受”的形式,它找到了私人利益与国家对这种私人利益的合适程度。可惜的是,列宁发展流通领域合作社的思想还没有付诸实践就逝世了。
列宁逝世后,斯大林放弃了列宁对合作社理论的修正,强调无论条件如何,大生产都比小农优越,超越生产力发展水平,不顾现实,生搬硬套马恩的合作社理论,并在实践中违背了恩格斯关于农民参加合作社要遵循自愿、示范、教育的原则的规定,从1929年下半年开始,用行政命令和强迫的手段在苏联强行推行全盘集体化,实行集体农庄制度。集体农庄制度虽然使苏联农业生产停滞不前,却被迅速地输入了所有的社会主义国家。因为斯大林曾指出:“我们苏联社会,是社会主义社会”,“这个社会的基础就是公有制:国家的即全民的所有制以及合作社——集体农庄的所有制。” [10]这就是为什么社会主义各国在实行农业合作化过程中,大都走向了以生产资料公有、统一经营、集体劳动为目标模式的道路的根本原因。从此,马恩关于通过“合作社”途径改造传统小农经济的思想在实践中被斯大林异化为强行消灭传统小农经济,实现农业集体化,经营组织形式上实行单一的集体农庄或国营农场的教条化模式。1985年8月,邓小平曾明确地指出“社会主义究竟是什么样子,苏联搞了很多年,也没有完全搞清楚。可能列宁的思路比较好,搞了个新经济政策,但是后来苏联的模式僵化了。”[11]
二、五十年代农业合作化理论在我国的实践与失误
中国不仅全盘接受了斯大林的农业集体化理论和集体农庄制度模式,而且以马克思关于资本主义手工工场的理论作为依据,提出了以农业生产合作社途径改造我国以小农经济为主体的传统农业的构想,即从互助组、初级社到高级社,通过扩大劳动联合、逐步发挥劳动协作的作用来增加产量,使农业由分散的小农生产发展到规模性的机械化大生产。“毛泽东认为,在西方资本主义在其发展过程中有一个工场手工业阶段,即尚未采用蒸汽机械力而依靠工场分工形成新的生产力阶段,则中国合作社,依靠统一经营形成新的生产力,去动摇私有制基础,也是可行的。”[12]“不但解决贫苦农民一大困难,对于增加农业生产更有大的意义。”[13]因此,“在农业方面,在我国条件下,则必须先有合作化,然后才能使用大机器。” [14]在这一理论的指导下,我国确定了以苏联的集体农庄为目标模式来改造落后的传统小农经济,按照高级社的统一模式迅速实现集体化,以确立起农业集体所有制的发展模式,即实现生产资料公有、集体劳动、统一经营、统一分配。1958年后,我国进入了人民公社化时期,这是集体化的一个特殊阶段和极端形式,完全超越了我国农业生产力发展水平,是对生产关系的一种强制性变革。由此,人民公社也成为了集政治、经济、文化、军事管理于一身的特殊的混合性社会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