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公务员晋升机制是国家公务员制度的一项特定功能,是按照一定的原则、规则、结构安排和运行需要所形成的有关公务员晋升制度,也是国家公务员制度中最具激发力量的激励手段。本文通过对现行公务员晋升机制实施以来取得的重大成就与存在的主要问题的客观辨证分析,提出了新时期公务员晋升机制的建构思路,认为从根本上完善我国公务员晋升机制,既要做到“古为今用,洋为中用”,又要“吸取其精华,剔除其糟粕”,既不能割裂现在公务员晋升机制同历史上任官、选官制度的联系,尤其不能丢掉我们党在长期革命和建设实践中富有自身特色的成功做法和经验,又不能割裂和西方公务员晋升制度(包括孙中山在南京任临时大总统时推行的文官晋升制度)的联系,同时还必须结合目前我国市场经济的具体情况,从加强思想教育、推进体制建设、完善监督举措、注重晋升机制的策略与措施选择等方面入手,有效防止和纠正公务员晋升中的不正之风,构筑适应我国新时期形势发展要求的健全的公务员晋升机制。
关键词:健全;公务员晋升;长效机制
“公务员”一词来源于英语,原文为civil servent,翻译为中文,可以译为“公务员”、“文职人员”或“文官”等,我国的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主要包括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公务员晋升机制是国家公务员制度的一项特定功能,是按照一定的原则、规则、结构安排和运行需要所形成的有关晋升制度,也是国家公务员制度中最具激发力量的激励手段。在国家公务员制度中,公务员晋升机制是最具激发力量的激励手段,会使公务员形成源源不断的向上动力,保持持久、稳定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公务员晋升作为职务职级关系的正常变更,是合理使用公务员的必然要求和具体表现。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对于公务员的任职形式、任职原则、任职程序和职务升降等选拔任用的具体措施都做了明确的规定,保证了公务员任用和晋升的相对公平性。现行的公务员晋升机制是在继承过去干部提拔制度优良传统的基础上,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发展需要充实了新的时代内容,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组织保证。由于多种因素,目前的公务员晋升机制尽管有很大进步,但仍存在许多问题。因此,调动广大公务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培养和造就高素质公务员队伍,必须完善和创新我国公务员制度,塑造公务员健康成长的客观环境,随着时代发展不断完善和健全公务员晋升机制。
一、目前我国公务员晋升机制建设的主要成就
我国的公务员晋升机制是在传统的干部提拔制度的基础上,借鉴西方文官晋升制度和现代文明,在市场经济的大潮中形成的。在革命战争年代,由于外部环境的限制,虽然有相应的干部晋升制度,但特殊环境和形势的需要,不允许也不可能按部就班地进行干部晋升工作,制度无论从设置上还是从落实上都存在诸多的漏洞,造成了干部提拔过程具有浓重的人治色彩,领导个人偏好成为了干部晋升的主要依据。建国以后,百废俱兴,计划经济高度集中的特点和战争时期干部晋升工作的巨大惯性,又使得干部提拔过程的人治色彩有增无减。随着我国政治体制的变迁、经济的发展和科技的进步,尤其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以下简称《公务员法》)实施以来,公务员的选拔任用、任职形式、任职原则、任职程序和职务升降等都有了具体明确的规定,保证了任用和晋升的相对公平性,构建了一整套切实可行的制度,并且在实施过程中越来越民主和透明,公务员晋升机制、制度建设方面在新时期取得了可喜的成就。
一是以法律形式体现公务员定位,摆脱了行政实践中身份界定的随意性。1993年8月14日国务院令第125号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中,公务员是指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由于这一界定不够清晰,因此在制度的推行和实施中出现了随意扩大范围等不规范的现象。2005年4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公务员法》对公务员作了重新界定,把其范围限定在“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并根据我国政治制度的特点以及人事管理的实际情况,提出公务员“职能标准、编制标准和经费标准”三要素,据此认定七类机关工作人员(即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为公务员,尤其把党的机关和民主党派的机关都纳入公务员的管理范围,既凸显了我国政党制度的特点,又是中国政治特色的重要标志。我国政治体制改革中提的党政分开,重点也是在公务员领域,这样做突破了比较单一的公务员管理体制和任用方式,使公务员管理工作开始走上了多元化、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有利于加强党对公务员队伍的领导,从而有利于保持各类机关公务员的整体一致性,能有效的防止政出多门。同时,还有利于加强公务员的统一管理和促进党政机关之间公务员的交流,实现了公务员管理体制与旧有干部管理体制的衔接。
二是分类细化使制度更加健全,拓展了公务员职业发展的渠道和空间。科学的管理需要依靠科学的分类。原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虽然规定了实行职位分类制度,但实践中仅仅简单地将公务员职务分为领导和非领导职务两大类,实际上是一种简单的职务分类,而非根据职位性质与工作特点进行的职位分类,导致公务员职业发展渠道过于单一,基层公务员晋升晋级空间狭小,而且往往不是根据工作的需要设置,仅仅用作解决待遇的手段,不利于专业人才成长和队伍稳定。而《公务员法》特别规定了公务员职位的分类制度,并按照其性质区别划分为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行政执法类等类别。设置专业技术职位,为专业技术性人员提供了职业发展的空间,有利于专业技术性人员评聘技术职务,有利于增强技术工作的权威性,也有利于促进与国际的接轨,提高公务员队伍的专业化水平;将行政执法类职位区分开来,有利于更好地激励和约束一线执法队伍,更好地适应社会管理与市场监管职能的需要,更好地与决策、执行、监督相协调的政府机构改革原则相衔接。
三是“凡进必考”和“职务任期制”的确立,健全了职务晋升的正常机制。现在,在公务员的录用制度上,考任制作为一种最普遍的形式已经得到了大家的一致认同,基层公务员“凡进必考”的理念在全国都得到了确立。与《暂行条例》相比,《公务员法》在制度上体现了分类考试的发展方向,根据职位要求设置不同的考试内容,另外还有条件地下放了录用管理权限,根据其第二十二条规定,地方各级机关公务员的录用组织权在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但必要时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可授权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考试录用工作。[1]这样既便于操作又能严格把关,既保证考试录用的统一性又照顾各地的实际需要。同时,各地在公务员晋升工作中民主程度和公开程度大大提高,民主推荐、民主测评、民主评议成为了必经程序,群众的参与权和选择权在某种程序上得到了一定的保障;在公务员考核方法上,普遍推行了任前公示制,群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在考核制度中得到了认可。另外,在晋升工作中还废除了领导职务终身制。《公务员法》明确规定“领导成员职务实行任期制”,把领导职务变为工作职务,打破了原来党政机关领导只能上不能下的管理格局,这对长期以来形成的领导职务终身制在法律形态上予以了否认,形成了正常的新老交替机制,既有利于破除领导公务员的惰性,增强在职领导的竞争意识、忧患意识和自律意识,也为年轻公务员脱颖而出创造了条件,又有利于打破在一个位置上长期共事而形成的各种关系网、小团体和地方主义,有效防止、克服了领导公务员在任用晋升过程中的消极腐败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