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摘要]传统不真正连带责任概念及特征存在一些不严谨的内容,其中包括不真正连带责任的给付标的或者内容是否同一、偶然性是否不真正连带责任与连带责任区分的根本所在、是否不存在赔偿份额的分担问题、一个不真正连带责任人履行债务后,全部债务是否消灭的问题等。本文对以上疑惑分别进行了解答分析,并提出关于不真正连带责任的立法构想,其中包括1、不真正连带责任的概念指数债务人基于不同的发生原因,就偶然产生的各自赔偿给付,各负自己应该履行之义务,一债务人完全履行后,基于法律特别规定,其余债务人可由此获得相对于债权人已实现的请求权的抗辩,但是涉及保险合同和其他侵权造成的请求权竞合按照法律规定处理;2、关于不同类诉讼标的造成的不真正连带责任原告可以选择合并审理,人民法院应当受理;3、关于对一名不真正连带责任人起诉后再对其他不真正连带责任人起诉的,诉讼时效从第一个诉讼法律文书生效之日开始计算。4、关于非终极责任人的不真正连带责任人向终极责任人追偿问题,必须在履行完自己的债务之后,才能够持已经履行的有关文书或者证据才能够向最终责任人进行追偿。
[关键词] 不真正连带责任
2007年10月,河南省周口市个体客运户崔某的开车司机史某驾车在周口至烟台客运途中因山东省一货运汽车(交警部门认定负主要责任方,以下简称货运方)及公路施工公司(交警部门认定负次要责任方,以下简称施工公司)原因造成两车相撞导致脊柱折断,全身下半部三分之二瘫痪,为此史某向周口市某区基层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崔某承担赔偿责任80余万元,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了该案件,判决崔某赔偿30余万元。
问题到此本应该结束,但是崔某没有赔偿能力,史某好象只能够拿一张法律白条了事。作为该案件的诉讼代理人之一的笔者针对货运方及施工公司具备一定赔偿能力的前提下,为了更好地维护史某的权利,在此提出以下疑问:1、崔某能否在没有赔偿之前向货运方及施工公司提起追偿诉讼,在获得支付后实现史某权利?2、史某为了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利,如果崔某没有向货运方及施工公司提起追偿诉讼,能否再向货运方及施工公司提起赔偿诉讼?3、如果史某可以再向货运方及施工公司提起赔偿诉讼,此时诉讼时效问题应该如何处理?4、退回一步讲史某能否在最初起诉时将崔某和货运方(及其投保保险公司)以及施工公司作为共同被告一并起诉?
以上一切问题在我国民法中找不到具体答案,其实问题的关键是涉及我国民法中已经涉及到的一个理论,就是“不真正连带责任”。我国民法及有关民事诉讼法方面没有明文规定“不真正连带责任”的概念,但是却有着关于“不真正连带责任”的法律内容规定,目前法学大家们很少涉及该方面的研究,本文将对此问题展开论述,以期能够很好地维护权利人的利益。
一、传统理论中不真正连带责任的内涵
(一)概念
所谓不真正连带责任,是指数个债务人就基于不同原因偶然联系产生的同一给付,对同一债权人分别负有独立清偿义务的债务。当任何一个债务人清偿债务都能够导致全部债务消灭。[1]也有学者提出:“数债务人基于不同的发生原因,就偶然产生的同一内容的给付,各负全部履行之义务,一债务人完全履行后,基于法律特别规定,其余债务人可由此获得相对于债权人的请求权的抗辩。”[2]总结两者特点,本质没有太大的区别,但是从两者可以看出不真正连带责任具有以下特征:
1、数个债务人基于不同的原因而对债权人负有债务
不真正连带责任中数个债务的发生原因各不相同,是基于不同的法律关系而发生,在上例中,崔某基于雇佣关系负雇主赔偿责任,货运方及施工公司基于侵权负责侵权赔偿责任。但是债务发生原因各不相同,这是不真正连带责任与以基于相同原因而产生的连带责任的重要区别之一。
2、债权人对数个债务人均享有分别独立的请求权
由于不真正连带责任中各债务是基于各自不同的原因而分别存在,因此,债权人对数个债务人享有各自独立的请求权,就上例而言,史某既可以向崔某主张雇主赔偿,也可以向货运方及施工公司主张侵权赔偿。在此需要说明的是货运方和其投保的保险公司对受害人也构成一个不真正连带责任。
3、数个债务偶然联系在一起
在不真正连带责任中,各债务人只有各自单一目的,缺乏共同目的,并无主观上的意思联络,也未共同实施某个行为,数债务发生紧密联系纯属巧合。上例中史某的伤害并非崔某和货运方及施工公司事先约定或者具有意思联络,可以说无共同的目的是不真正连带责任的基本特征,虽然也有无共同目的联络的共同侵权构成连带责任,但是这不是连带责任的基本特征。
4、数个债务人的给付内容是同一的
在不真正连带责任中,数个债务人的给付内容是同一的,且债务的清偿不分比例、份额,各债务人均向债权人履行基于各自不同的原因而负担的各自独立的债务。
5、一债务人履行义务则全部债务归于消灭
这可以说是不真正连带责任的一大特点,债务发生后,一旦一个债务人清偿了全部债务,那么债权人的债权就得以全部实现,债权人则无权再向其它债务人求偿,目的是维护公平以不使债权人获得额外利益。
6、在多数情况下不真正连带责任有终局责任人
所谓终局责任人,是指负有最终之全部给付义务之人[3]如上述案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崔某承担雇主赔偿责任后可以向货运方及施工公司追偿。当然,这种求偿不同于连带责任中的求偿,它不是基于当事人的协议或者比例,而是基于法律的特别规定。
(二)不真正连带责任与连带责任的关系
不真正连带责任与连带责任有密切的联系.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有多个债务人存在;(2)债务为相同内容的给付;(3)各债务人均负全部履行义务;(4)因债务人之一的全部履行使债权人对其他所有债务人的债权消灭。不真正连带责任与连带责任的外在表现是非常相似的,也正是由于以上原因,导致人们容易把二者相混淆,在此笔者对它们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区分:
1、二者的产生法理不同
二者确有相似之处,但考虑其产生原因及功能,就会发现二者实为两种截然不同的制度。连带责任的发生,在于加强对受害人的保护,使按一般理论不应承担责任或只应承担部分责任的债务人承担全部责任,乃法律保护弱者思想的体现。而不真正连带责任的产生,乃在于保护受害人的同时限制权利人享受双重利益,因为按照一般理论,在两债务并存,且标的同一的情况下,债权人完全可以同时向两债务人请求支付,设立不真正连带责任制度,使一债务人之债务因他债务人之完全履行而消灭,此实为公平原则的体现。故不真正连带责任与连带责任系不同价值判断的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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