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人是先秦哲人关注的焦点,而孔子、孟子、荀子是儒家学派中的三座高峰,本文分析了孔子、孟子、荀子人性思想的传承,发现孔孟荀在保持儒家学派一贯特色从而呈现出明显的逻辑演进线索的同时,又各具自己时代的特色。孔孟荀人性思想的研究对理论纷争不断的人学界和现代生存困境中的人来说有很大借鉴意义。
关键词:人性思想;仁;礼;义利之辨
先秦春秋战国时代,可谓是一个礼坏乐崩的时代,以孔子为首的先秦儒家就是在这样的时代中开始了他们的哲学思考,在他们看来,之所以会出现礼坏乐崩局面就是因为人出现了异化,因而在他们的眼中,人的异化是指人对本真状态的偏离,即人对周礼的背离,而人的本真状态,在他们看来就是对周礼的认同和忠实践履。为了挽救人的沉沦,恢复人的本真状态,先秦儒家三位大师孔子、孟子、荀子提出了各自的理论方案。孔子以他对人性的预设为基点,他的关于仁与礼,义利之辨的思想莫不折射出他的人性思想,而其理论的最终指向—“仁且智”的“内圣外王”型理想人格以及达到理想人格的成人之道,则更是寄托了孔子对人性的企盼。在先秦儒家那里,孔子为源头,首开其端,孟子“道性善”,把人性的本质内涵规定为先天具有的道德意识,以人性为人的德性;荀子是儒家发展史上的另一座高峰,站在孟子的对立面,明确主张“性恶论”,把人性规定为人的自然本质。三人思想虽然各不相同,但是共同的关注对象使他们的理论虽途殊而同归,从历史的动态的视角来研究孔子、孟子、荀子三人的思想,可以发现三人之间,有着密不可分的内在精神联系。 1孔子人性思想的创立者义利之辨始终是中国哲人关注的涉及人的自然存在与社会存在关系的属人的问题。义利之辨在孔子那里主要是围绕着如何以普遍规范来协调个体与整体之间的利益关系这一问题展开。在孔子那里常常将义利对举,且表现出“重义轻利”的倾向,这也是孔子“重仁”思想的逻辑延伸,孔子讲“仁者爱人”,“以仁援礼”突出的是人的社会道德性,他要解决的是族类如何可以在乱世中更和谐地存在下去的问题。“义”在孔子那里主要指社会公义,含有应当之意,是一般的道德原则,是从族类长期的生存经验中所积淀下来的协调族类的一种生存经验。只要按照“义”去做就可以有益于整个族类的生存。而且在孔子看来,作为族类中的一分子也应当按“义”的要求去做。他要求“君子义以为质”,“君子义以为上”,强调的便是人的社会道德性。“义”作为一种以族类生存经验中演化出来的道德原则,一种文化现象,自身便具有绝对的价值。对“义”的重视与贵“仁”是相适应的,二者强调的都是人作为“类”的存在异于“物”的特质。“类”的存在与发展固然重要,但是“类”中活生生、有血有肉的单个生命存在体的个体生命的维持也是需要一定的物质和能量的。孔子虽以周公继承人自居,以恢复周礼为己任,但是孔子毕竟还生活在现实的社会中,需要实实在在的物质生活条件,他也无法从根本上否认物质生活条件,而且孔子对人作为自然存在物质表现出来的“欲”表现出理性的认可态度。对“利”的强调展示了孔子对个体生命存在的重视,人不仅是“类”的存在物,更重要的是,人是活生生的生命存在。当然,肯定“利”,并不意味着孔子认为人可以无条件地追求“利”。那么,如何调节二者之间的关系,即如何协调人作为“类”的存在与生命存在的统一?孔子认为“利”应以“义”加以调节,如果不符合“义”,则虽有利而不取,“不义而富且贵,于我如浮云。”也即“类”的存在和发展是最重要的。这无疑显示了孔子深沉的历史意识。不过在孔子强调以“义”规范利的同时,潜含着一种倾向,即突出普遍的整体之利,也就是抬高“义”。总之,孔子在义利关系上的所见所蔽,奠定了尔后儒家义利之辨的基本格局:孟子仁义并举,过度重视人的“类”本质;而荀子却对人的“欲”即个体生命给予更多的关注。 2孟子人性思想的完善者在义利关系上,孟子基本上是继承了孔子的思想:重义轻利,且在一定程度上更加突出“义”的崇高性与至上性,从而使“义”与“利”之间的对立更加明显与尖锐。与孔子不同的是孟子“仁义”并举,且孟子还将“义”与“心”联系起来“羞恶之心,义之端也。”从而赋予义一定的心理基础,使作为一般道德原则的义,内化为主体的道德意识。而也只有人才有道德意识。从“王何必曰利?亦有仁义而已矣。”可以看出孟子所表现出了的作为仁者的骄傲,只有人才配言仁义,这无疑表达出对人类尊严的确认。“利”从来就是与一定的集团或个人相联系的,而不同的个人与集团的利益往往并不一致,如果以利为行为的唯一原则,王说怎样才能利于他的国,诸侯整日想怎样才能有利他的家,而个人则想怎样才对自己有利,这样社会便无法稳定,而且社会也会在这种混乱中走向毁灭。如果没有了人赖以生存的社会整体,单个体的人也将不会存在。如孔子那样,孟子实际上也是确认“利”对于人的生存价值,而只是排斥那种无限制地去追求利的行为,而孟子反对一定的集团和个人特殊的“利”,从而维护族类的整体之“利”。族类整体意识在整个先秦儒学中一直占据重要地位。
事实上,在孟子的思想中,孟子对“利”的地位也给予了一定的确认。从伦理学上讲,义利关系实际上是德与福的关系,即道德原则与物质利益的关系,孟子对“利”的确认显示出孟子已注意二者的关系,与孔子“义以为上”相比,孟子无疑已经触及到了道德的外在基础即物质利益。在《梁惠王章句上》篇中,从孟子对“恒心”(道德意识)形成前提的强调已显示出孟子的这种倾向。在孟子看来恒产是恒心的前提和基础,即物质利益是人们道德意识的基础。可见在孟子那里他并不轻视“利”,他所反对的只是只顾追求个人的私利而不顾社会整体利益的行为,反对单纯追求物质欲望的满足而忽视甚至否定伦理道德价值的行为。孟子对“利”的重视,也就是对人自然欲望的确认,即对人自然属性的认可,这也是儒家在人性论上的一贯传统。不过,对“利”的重视并不意谓“义”的价值在孟子这里已经降低了,实际上重义轻利是孟子的一贯主张,且与孔子相比,孟子有过分强化“义”的倾向,在孟子的无恒产则无恒心说中己经显露出超越功利关系的倾向,在孟子看来,恒产固然是恒心的前提,但是恒产本身并不是目的。制民之产的目的是为了使民形成恒心。即恒久自觉的道德意识。这在孟子的治国安民的主张中也有所体现,他在力主保障人们物质利益,改善他们物质生活的同时,强调应对老百姓进行伦理道德方面的教育,以帮助人们形成恒心。使民具有恒心,即道德自律性,在孟子看来是很重要的。而恒心作为道德意识,无非是义也即道德原则的内化。 3荀子人性思想的折变在义利之辨的问题上,荀子显得比较冷静,他的“化性起伪”虽然意欲将人的自然本性改造转化为社会道德属性,但这并不意谓荀子以社会道德属性完全取代人的自然本性,从而使人成为单一属性的存在。他坦然地承认人人皆有欲望,这是一种没有终结的生命现象,而且这种欲望应该得到适当的满足。在这一点上,王公大人与庶民百姓是平等的。“虽为守门,欲不可去,性之具也。虽为天子,欲不可尽。”在荀子看来,如果彻底否定人的感性欲望,也就等于否定了圣人和礼义的作用与价值。因而荀子对人性之中的自然欲望给予了清醒的认识和合理定位。并且认为天子与庶人在欲望上是一样的,平等的。正是基于对人的欲望的合理认识,荀子对墨子的“非乐”,“节用”等具有去欲倾向的主张,给予了批判。他认为对于人类物质欲望的压制,会造成民众物质生活贫瘠,欲望得不到满足,这样的结果是不利于天下稳定。因此,对于人的欲望这种不可清除没有终结的生命现象,只能在适当满足的基础上对它加以节制和利用,“欲虽不可尽,可以近尽也;欲虽不可去,求可节也。”人的生命存在,人的历史活动以及人的社会关系都建筑在人的需求之上,受需求的支配和引导。人的任何行为都有某种原因和目的,所有的原因和目的都可以还原为人的欲望和需求。正是人的欲望和需求引起了人们的社会历史活动,而一切社会历史活动归根到底是为了满足人的欲望和需求。荀子在一定程度上认识到了人的感性欲望和需要在社会历史中的地位。对人的感性欲望和需要的合理肯定和适当的满足,是先秦儒家的一贯传统,不过荀子对人的欲望认识更为深刻,分析更为精辟。自孔子以来,先秦儒家在义利之辨上就表现出一种重义轻利的倾向,虽对欲望进行了合理肯定,但最终还是以义制利。这种倾向在孔孟那里表现的尤为明显,荀子作为先秦儒家的集大成者,也具有这种倾向。所不同的是,荀子对“义”的外在基础作了更多的历史和现实的考察。这对孔孟把“义”抽象为一种游离于现实基础之上的先验原则的倾向无疑有所校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