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近年来,随着贯彻落实《动物防疫法》的逐步深入,动物防疫检疫工作走上了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定点屠宰,集中检疫,统一纳税,分散经营”在各大中城镇已得到全面落实。但是,对农牧民自宰自用牲畜进行检疫时,大多数农牧民表示“不理解”,甚至于不配合检疫工作。笔者认为,在抓紧抓好对家畜流通领域中的检疫工作的同时,加强对农牧民自宰自用牲畜的检疫工作十分重要,否则,将会对农牧民自身造成一定的危害,尤其是自食剩余部分有可能进入流通环节而引发和传播各种疫病。
1.加强农牧区自宰自用牲畜检疫的必要性。
1.1从贯彻《动物防疫法》来看,《动物防疫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屠宰,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以及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产品前,货主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既然《动物防疫法》有了明确规定,我们应该有法必依。避免动物防疫监督工作在农村、牧区出现空别。从而加强产地检疫的监督管理,把动物疫病控制消灭在源头。
1.2从检疫工作的意义上讲,对农牧民自宰自用牲畜进行检疫是一个不可忽视的工作,就拿乐都县来说,全县总人口28.8万人,农村人口24万人,占全县总人口的83.3%。如今随着农牧民生活水平的提高,过年过节每户宰一头猪或一只羊计算,那也是一个相当客观的数据,占全县在县城“定点屠宰,集中检疫”牛羊猪胴体的50%以上。因此,加强对广大农牧区千家万户农牧民自宰自用动物防疫工作,是贯彻落实《动物防疫法》的基础和重点。对保护养殖业的发展和个人健康,具有重要意义。
1.3从动物检疫的目的来讲,是“为了预防控制动物疫病,防止动物疫病传染、扩散与流行,保护养殖业生产与农牧民身体健康”。是为了让农牧民吃上自宰自用的“放心肉”。确保食品安全,保护农牧民个人利益和国家利益。
1.4从动物检疫的特点来讲,动物检疫是一种公共权力,代表着国家、人民和社会共同的利益。农牧民自宰自用的屠宰,会产生大量的非胴体的肉类,尤其是目前农民的散养方式,产生病害肉类的可能性极大。如不进行检疫,监督管理,势必通过自食或动物自宰自用的剩余部分进入流通领域,对农牧民本身和城镇居民造成危害,甚至于“自己吃病了”,但排泄物和宰杀时的废弃物等就有很大可能成为“传染源”而造成动物疫病的传播,扩散与流行。
1.5从打击以经营为目的的私屠滥宰的角度来讲是个有力的措施。由于传统势力的影响,农牧民都有自宰自用的习惯,但一些不法经营者钻政策的空子,以个人自宰自用名义私屠滥宰,造成动物屠宰管理秩序混乱,逃避检疫,一些不法商贩收购贩运病死动物及其产品,一些加工、用肉单位低价收购病害动物产品牟取暴利。检疫检验制度得不到贯彻落实,防疫检疫制度成为一纸空文。加强对农牧民自宰自用牲畜的检疫不仅可以全面落实《动物检疫法》,而且能有力地打击不法肉食品商贩,取缔以经营为目的的私屠滥宰。
1.6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方面来讲,农牧民和厂矿企业自宰自用牲畜大部分是操办“红白事”和职工生活之用。一旦食用了病害肉品,易发生集体食物中毒,势必破换正常的社会家庭生活,并影响机关、厂矿企业的正常工作和生产,甚至于威胁人民生命安全的安定团结,因此,动物检疫部门应该加强对农牧民自宰自用动物的监督,履行工作职责。
2.就如何做好农牧区自宰自用牲畜检疫工作,笔者谈一些想法和建议,以供商榷。
2.1加强《动物防疫法》的宣传
采取各种形式向人民群众大力宣传《动物防疫法》,利用各种集体活动,在群众集中时,向农牧民宣传,做到家喻户晓,介绍有关防疫、有害家畜和常见传染病的知识,提高群众的自我保护意识,遵守国家的有关防疫法律法规,自觉接受防疫监督管理。
2.2定期培训
召集民间兽医和村级防疫员,对其进行培训,讲解有关知识,使他们掌握基本的判断能力的操作技术,对平时农牧民自宰自用的牲畜由民间兽医或村级防疫员进行检疫,登记并报送上一级检疫单位,这样既便利于农牧民,又有利于检疫。
2.3在自宰牲畜高峰期进行检疫
县、乡站检疫部门抽出专职动物检疫人员进行巡回检查,也可在某一地区集中某一点定点屠宰,可采取只检疫不收费等办法。
2.4加强产地检疫
目前在农牧区加强产地检疫,是一切检疫手段的重中之重,也是行之有效的检疫措施之一。因此,各县、乡站检疫人员平时要加强产地检疫,严格规范产地检疫手续。对农牧民自宰牲畜必须开具产地检疫证明及动物免疫证,杜绝病疫畜的屠宰,认真填写各项登记表,以备检查,从而使农牧民自宰牲畜进入流通部分的质量得到保证。
3.体会
总之,对农牧区自宰自用牲畜的检疫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工作,我们各个检疫人员都要本着为群众服务,对人民负责的态度,来做这项工作。要建立科学、合理、行之有效的检疫监督程序,避免检疫监督的片面性,逐步使我省农牧区群众自宰自用牲畜的检疫工作走上正规化、规范化,从而使检疫工作更好地服务于广大农牧民和畜牧业的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