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构建起有利于农村环境保护的长效机制。
做好农村环境污染的防治工作,决非一日之功,可以一蹴而就。只有建立起一整套有利于农村环境污染防治的长效机制,才能为我省农村环境污染的防治提供根本的保障。构建有利于农村环境保护的长效机制,在内容上应该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1、完善干部考核机制,切实将环境保护列入重点考核内容,使促进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并驾齐驱,并实行最严格的环境保护“一票否决制”。同时还要彻查哪些在环境保护方面的护短和种种渎职行为,2、健全农村环境污染防治法律法规体系。目前,我国已经制定了《环境保护法》以及各种自然资源保护法,而在《刑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等法律中也加进了与环境有关的一些条款,已经基本建立了相对完善的环境法律体系,这些法律法规对保护我省农村的生态环境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同时,我们也应该看到在农村环境保护方面还存在着法制缺位的问题。这主要表现在:(1)在农村环境污染防治立法上还存在一些空白。比如,在有关养殖业污染、农用塑料薄膜污染、农村饮用水源保护、农村生活和农业污水污染等方面至今还没有一部独立的法律法规。(2)已有的法律法规,比如《环境保护法》、《农业法》、《水污染防治法》等,对于农村环境污染防治多只有原则性要求和限制,可操作性不强。(3)现有的法律法规大多具有城市本位倾向,而且往往以“末端控制”为主导, 对于“源头控制”体现不充分,未能针对广大农村地区的实际制定政策和采取相应的措施。基于此,我省可以通过省政府着手制定行政规章待条件成熟后由省人大制定地方性法规,予以规范来弥补制度的缺失。
3、加强部门协调,对于环境污染防治问题,不受行政区域划分的限制,由省级部门全面负责、统一监管,建立起权责一致、精简高效、运转协调、行为规范的环境污染防治的管理新体制。4、健全社会监督机制,完善公众参与制度。环境污染的防治,不只是政府的事情,更是事关广大农村居民的事情。环境污染的防治,不仅需要政府部门的支持和重视,更需要广大农村居民积极的自觉参与。首先要实行环境污染防治公告制度,定期公布有关环境污染防治的各种信息,建立农村环境污染防治监督员制度,为公众参与创造条件。其次,要积极完善公众参与制度,鼓励检举和揭发各种环境违法行为,推动环境公益诉讼。政府部门要使公众对事关环境保护的问题拥有话语权与监督权。对事关环境污染防治的各类发展规划和建设项目,必须通过听证会、论证会或社会公示等形式,听取公众意见,强化社会监督。5、环境污染的防治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坚持将“谁污染,谁治理,谁补偿”同“谁投资,谁治理,谁受益”结合起来,不断推动制度创新。
(四)健全激励机制,加强我省农村环境保护的制度创新建设
1、大力推进我省农村环境资源“资产化”改革,不断创新我省农村环境污染防护与治理体制。赋予山林、草地、水流、农作物以环保价值,使之成为实实在在可以使它的创造者、经营者——农民也成为这种“绿色资产”的所有者和受益者。开发“绿色资产交易市场”,让这种“资产权利”获得交易的机会,让农村环保的投入得到积极的市场回报,使农民真成为农村环保的主力军;大力推进农村环境资源“资产化”改革,构建多元化的农村环境资源产权结构。按照我国法律规定,国家或集体是农村环境资源的当然所有者,但由于环境资源的公共性、具体环境资源产权主体以及所有权与使用权的模糊性,由于各级政府、部门以及所在地居民在环境资源上权利义务规定的缺失,致使农村环境资源的破坏现象非常的严重。因此,必须要大力推进农村环境资源产权制度的改革,构建多元化的农村环境资源产权结构。我们知道,依据资源的性质,农村环境资源一般可分为准公共类环境资源(即产权不能完全分割的非排他的资源如大气、海洋水产资源、地下水等)和准私人类环境资源(即产权可以分割,可以排他的资源如土地、森林、矿产资源等)。对于前一类环境资源,应该仍由国家集体所有,但需要改变当前政出多门的产权主体虚置状况;对于准私人类自然资源,在平衡公共利益和所有者与使用者利益前提下,既可以将环境资源的所有权分配或拍卖给不同的产权主体,也可以实行环境资源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分离,使之成为它的创造者、经营者(主要是农民)实实在在的“绿色资产”,从而构建起产权清晰的多元化农村环境资源产权结构。
2、将目前的“谁污染谁治理”的生态补偿机制同“谁治理谁受益”的生态受益机制结合起来,形成有利于我省农村环境防护与治理的生态补偿——受益型新机制;在当前制度下,我国农村环境污染具有明显的负外部性特征,而农村环境资源保护又具有明显的正外部性特征。解决农村环境污染问题的根本途径就是使环境污染的外部性问题内部化。使环境污染的外部性问题内部化,传统的做法是“谁污染谁治理”。这种“谁污染谁治理”的生态补偿机制虽然对于环境污染的治理来说作用是巨大的,但总的来说是被动和消极的,在执行中存在不少问题。因此,必须创新农村环境污染治理的机制,要将目前的“谁污染谁治理”的生态补偿机制同“谁治理谁受益”的生态受益机制结合起来。只有这样,才能既使农村环境污染的负外部性内部化,又使农村环境污染的正外部性内部化。而“排污权交易制度”则是能够实现这一结合的制度规定。建立“排污权交易制度”,就是在确定农村环境污染总量的基础上,由政府界定企业环境资源的使用权,并将其分割为若干标准的单位,以许可证形式将这种权利拍卖给有关生产企业。许可证可以转让,买卖,企业或个人之间通过环境权利的市场交易,可以激励企业努力减少排污,限制污染物的排放,把环境污染控制在环境容量和环境净化能力的安全临界点之内。
注释:
①根据《河北经济年鉴—2007、2008》提供的资料计算而来.
②根据《河北经济年鉴—2007、2008》提供的资料计算而来.
参考文献:
[1] 《2008年河北省环境状况公报》.
[2] 《2007年河北省环境状况公报》.
[3]《2006年河北省环境状况公报》.
[4]《2005年河北省环境状况公报》
[5]《2004年河北省环境状况公报》、
[6]《河北经济年鉴——2007》.
[7]《河北经济年鉴——2008》.
[8] 刘丽普.河北河流污染调查:多数河道充斥污水臭水.燕赵都市报.2007-01
-10.
[9] 张英洪.农村环境恶化与农民环境权.农民权利论.中国经济出版社2007年版. http://nb.chinawuxi.gov.cn/zjps/zjps/552213.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