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消息,2月24日,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政府召开新闻发布会,向媒体通报2月13日法院强制执行黄洋、石国清拆迁案件引发自焚事件的调查结果。通报认为,当日在法院及拆迁人员离开当事者家中后,当事人引火自焚,造成当事人“热烧伤18%(头面、颈、双上肢、双下肢),其中深Ⅱ度8%、浅Ⅱ度10%,吸入性损伤”。“事件中,室内起火与法院强制执行无直接因果关系。”
拆迁过程中导致的流血冲突屡见不鲜。不管拆迁的程序是不是无可争议,总有自焚、跳河、“钉子户”各种事件的出现。每次流血冲突的产生,都伴随着弱势群体的生命财产安全的被剥夺。这种血淋淋的事实,是和谐社会不愿意看到的。
中国的城市拆迁现象是政府主导而非完全意义上的市场选择的结果。深究各种流血事件的原因,在于拆迁过程中,各方利益并没有达成一致。拆迁户认为自己得到的补偿过少。开发商和拆迁公司则抱怨被拆迁人漫天要价。政府要推进城市的经济建设,面对迟迟达不成的拆迁协议和“拆迁工作进展缓慢”的指责,政府最后往往出动力量实施强拆。各方力量博弈的最终是流血冲突的暴发。
拆迁完全市场化需要厘清各个利益主体的职能。完全市场化,就需要政府只充当仲裁者而不是冲在一线的执行者,甚至合法暴力的使用者。开发商的主业是房地产开发建设,目前有很大一部分精力投入到了前期的拆迁工作中。被拆迁的民众自身缺少一个经济利益组织,他们所在的村委会或居委会,只是一个政治组织。拆迁户需要自身成立一个拆迁公司,上与开发商进行利益博弈,讨价还价,求得拆迁户的利益最大化,下与每个拆迁户进行拆迁谈判,达成协议。从前期拆迁工作中解脱出来的开发商,甚至可以摆脱自己的恶人形象。
这是一套被证明切实可行的方法。2008年,海南三亚月川社区,全体居民通过直接民主的形式,3/4居民表决通过拆迁方案。居委会组成拆迁公司与居民达成协议,这样一来,每一个拆迁户变“要我迁”为“我愿迁”。最终,高效平稳地解决了拆迁这个老大难问题。
政府主导拆迁市场,是职能的越位。从法理上来说,国家意志是公民意愿的集中体现。政府是代表“公意”的,但政府作为一个土地开发的受益者来主导却越位了。根本来说,“公意”不是政府与开发商以“公共利益”为名就可产生的,目前的所谓“公共利益”是经不起民意的考验的。而受益或受害的人群集体表决才从现实程序上完成“公意”的产生过程。另外,拆迁的人群规模与实行村民自治或居民自治的规模是相当的,有条件实行直接民主投票。
完全市场主导并不容易。完全市场主体的形成有赖于新的《国家拆迁法》等法律的制定。《物权法》的细化也有助于形成更加明晰的权利边界。拆迁补偿的标准要接轨当前市场地价,目前一直沿用的赔付标准和条文具有一定的滞后性,需要立法机关和相关政府机构完善。居民在接到政府拆迁通知后的搬迁时限也需相应延长。同时,在拆迁规划的时候应开听证会,由政府规划部门、人大代表、法院负责人、记者、拆迁户代表等各方代表组成,共同达成协议,这样就免去了后期可能存在的大量问题。最后,政府做好拆迁前中后的安置和服务工作。
市场主导的拆迁才不流血,市场主导的拆迁最终结果,是政府可以得到无争议的土地,同时政府威望提高。拆迁户得到实惠,开发商可以立即开工,社会冲突和流血事件可以降到最低,社会更加稳定。这不仅是社会结构上的稳定,更是社会心理层面的稳定。
当前,解决各种形式的社会冲突已经非常紧迫,和谐社会的提出已有经年,而社会冲突的解决机制建设尚有待完善,海南三亚的完全市场模式不仅对赤峰自焚事件,对建构利益冲突的沟通机制、减少社会冲突都具有现实意义。